洛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6月12日洛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7年7月19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1987年7月29日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7年07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7月29日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把洛陽市建設成清潔、文明、優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河南省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河南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通過城市園林專業隊伍的工作和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搞好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努力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項綠化指標,提高園林藝術水平,為全市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及市綠化委員會領導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搞好園林科研和學術交流,管理所屬單位的綠化工作並指導、督促、檢查城市區和縣城的園林綠化工作。
區、縣園林主管部門,在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業務上受市園林主管部門的指導,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轄區的園林綠化規劃,指導、督促、檢查本轄區各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落實市、區分配的園林綠化任務,督促、檢查轄區各單位搞好園林綠化工作。
第四條 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應積極參加義務植樹活動。城市中所有單位都要積極搞好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各級政府要加強園林綠化的科普宣傳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參加植樹綠化、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五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城市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
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共綠地:指供民眾遊憩觀賞的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以及小遊園、街道廣場綠地等。
(二)專用綠地:指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庭院和居住區內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卉、種子的苗圃、草圃。
(四)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風景區等其他綠地:指城市郊區的風景名勝區及市區內的山林綠地等。
第二章 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主管部門共同編制。規劃批准後,由園林部門組織實施。
凡規劃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地,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動規劃時,應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要根據本市的特點和條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積極增加綠地面積,努力提高綠化覆蓋率。城市新建區的綠化用地,應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左右;舊城改建區的綠化用地,應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在規劃城市架空線路、地下管線時,應與行道樹儘量錯開,保持一定距離。在財力、物力允許的條件下,應逐步將道路上的架空線路改為地下纜線。
第八條 各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包括生活小區),應把綠化列入基建計畫。用於綠化建設的費用,應占建安工程總投資的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城建部門在審查頒發建築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其綠化規劃。在驗收土建工程時,園林部門要同時驗收園林設施;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後,驗收綠化植物。達不到綠化設計標準者,根據其完成情況,按該單位基建計畫應列綠化費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徵收其綠化延誤費,並限期完成綠化任務。
第九條 城市園林建設,要以栽培植物為主,園林建築和其它設施應安排適度,不要過多。既要提高藝術水平,又要經濟合理,做到投資省、效果好。
第十條 苗木是城市綠化建設的物質基礎,苗圃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市區面積的百分之一。市園林部門,要搞好專業苗圃建設。凡有條件的單位,都要充分利用空閒地自辦苗圃,力爭做到苗木自給。
第三章 樹權和收益
第十一條 凡屬市園林部門管轄範圍由專業隊伍和民眾義務種植的樹木,樹權歸國家所有;收益歸園林部門,用於市區綠化建設。
第十二條 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在本單位區域內種植的樹木,樹權歸本單位所有,收益用於單位綠化建設。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生活區和背街小巷由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統一購買苗木並栽種管理的,樹權和收益歸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所有;由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提供苗木,包給住戶栽種管理的,收益對半分成;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讓住戶自己購買苗木、栽種管理的,樹權和收益歸住戶所有。
第十四條 屬房管部門管理的公房院內,由房管部門種植的樹木,樹權和收益歸房管部門所有。不便統一栽種管護的零散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與房管部門協商,統一規劃,讓住戶自備苗木、栽植管理的,樹權和收益歸住戶所有。
第十五條 私屋庭院自種的樹木,樹權和收益歸個人所有。
第十六條 凡歸個人所有的樹木,因國家建設需要砍伐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凡個人種植的樹木,需經區人民政府發給樹權證,樹權允許轉讓和繼承。
第四章 城市園林綠地、樹木和設施的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專業綠化隊伍和民眾相結合的方針,共同搞好建設和管理。
(一)公園、植物園、遊園、主要街道的街心綠地和行道樹由市園林部門經營管理。
(二)城區內的鐵路、河渠兩岸、市郊公路兩旁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和管理。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包括生活區)的專用綠地,由各單位負責建設和管理。
(四)背街小巷由區園林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和管理。
(五)寺廟、陵園、風景名勝區,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各單位應根據任務大小,組建綠化專業管理隊伍,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予以侵占。園林主管部門亦無權出賣或變相出賣園林綠地,不準在公共綠地上建職工宿舍及各種非園林設施。
建設單位確需臨時占用城市公共綠地,必須報經園林主管部門批准,限定占用時間,並按規定繳納綠地占用費(收費標準附後)。超出限定時間者,加倍徵收綠地占用費。
凡未經批准而占用城市公共綠地,均加倍徵收綠地占用費,並限期退還;延期不退者,加兩倍征費。
第二十條 市區內凡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樹木,不準任意砍伐;確需砍伐時,必須按照規定報請批准,領取準伐證,方可砍伐。
屬個人所有的樹木(古樹名木除外),需砍伐、移植時,應報知所屬街道辦事處,交回原領的樹權證。
樹木砍伐、移植後,如果土地不作他用,應儘快栽上新苗。
第二十一條 公共綠地上的樹木花草,因基建等原因需移植、修剪或砍伐時,無論數量多少,均需報市園林主管部門批准後,由管轄該綠地的園林部門進行移植、修剪或砍伐。
第二十二條 城市行道樹和公共綠地上的樹木與城市公共架空線路、地下管線發生矛盾時,應按照既保證線路完全暢通,又保護綠化效果的原則,妥善處理。
對於影響線路安全需要修剪、移植、砍伐的樹木,線路管理單位應向園林部門提出申請,並支付適當的人工、機械費用;園林部門應及時地按照適當強度進行修剪或作其它處理。線路管理單位不得擅自損傷樹木。
因自然災害造成樹木傾斜、倒伏而危及線路安全,線路管理單位在處理線路事故時,可先行修剪或砍伐這種樹木,並報知園林部門。
第二十三條 在人行道非規劃綠化地點已經修建起來的花壇、花池,種植的樹木花草,仍應保護。因修建城市基礎設施損壞者,要合理修復;其他損壞者,要按規定賠償。
第二十四條 風景遊覽區、寺廟、陵園內的樹木,須嚴加保護,不準砍伐。確需移植或砍伐時,無論數量多少,均需報請市園林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搬遷時,其專用綠地、樹木和園林設施,應移交或作價轉讓。
第二十六條 屬單位所有的樹木需要砍伐時,由單位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查清樹權,一至五棵由街道辦事處審批;六至二十棵由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報區園林主管部門審批;二十一棵以上由區園林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批。
不論申報或批准砍伐,均不準化整為零。下級批准砍伐,需同時報上一級園林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百年以上的大樹和稀有、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意義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統稱古樹名木。園林部門要建立檔案、編號掛牌,進行重點保護。不論樹權屬誰,嚴禁砍伐、破壞。確需砍伐時,需經市園林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
凡在城市及風景區的古樹名木,由園林部門及風景區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散生於各單位及居民宅院內的,由各單位及居民住戶負責管理,園林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經申請批准移植、修剪、砍伐非本單位所有的樹木時,必須按規定標準向樹權所有者支付綠化賠償費(收費標準附後),木材收益仍歸樹權所有單位。建設單位並應按指定地點補植樹木。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城市園林綠化政策和法規,完成或超額完成市、區下達的園林綠化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按照規定標準達到庭園化單位、花園化工廠,不斷提高園林綠化藝術水平的;
(三)對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及園林設施的管理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搞好苗木繁育,對城市綠化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園林綠化的科研方面有顯著貢獻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園林主管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一)組織領導本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在園林綠化的建設、科研方面,有發明創造或重大革新的;
(三)工作積極負責,完成園林綠化生產任務成績優異的;
(四)模範執行園林綠化政策、法規,同各種破壞園林綠化行為堅決鬥爭有功的。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園林職工有下列失職行為之一的,按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領導不力,經營管理不善,給園林綠化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違反勞動紀律、政策、法規,或工作失職,使園林植物和設施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園林綠化經費及收入的。
第三十二條 對損壞綠地、樹木花草、園林設施的單位及個人,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或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者,另處以一至十元的罰款:
(1)折枝、摘花、摘果及在樹上刻字、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系牲口,在樹下燒樹葉,在綠地上燒荒,在臨街行道樹上拉繩子晾曬衣物、被褥的;
(2)踐踏花壇,穿行綠籬,翻爬欄桿,在綠地內打架鬥毆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徵收綠地占用費或樹木損傷費;情節嚴重者,另處以十一至二十元的罰款:
(1)在綠地、綠帶、花壇、花池、樹坑內取土,傾倒垃圾、污水,停放車輛的;
(2)在綠地或樹下堆放建築材料,淋洗石灰、石料的;
(3)在距離樹幹兩米內點火做飯,在距離樹幹五十厘米內圈圍樹木,利用樹木搭設棚架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樹木花草、園林設施損壞,徵收賠償損失費;情節嚴重者,並按賠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處以罰款:
(1)傾倒或排放有毒物體,危害樹木生長的;
(2)剝樹皮,損害樹木的;
(3)損壞公園、遊園、綠地設施的;
(4)未按規定報經批准,擅自移植、修剪樹木的;
(5)車輛撞傷、掛傷樹木和其他機械損傷樹木花草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樹木死亡,徵收樹木死亡賠償費;情節嚴重者,並按賠償費的一至二倍處以罰款:
(1)由於以上(一)、(二)、(三)項違章行為造成樹木、花草死亡的;
(2)未按規定報經批准擅自砍伐樹木,或雖經批准但超出砍伐量的;
(3)偷盜樹木、花草及園林設施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除徵收賠償費外,並按賠償費的二至五倍處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盜竊珍貴樹、花,擅自砍伐或有意致死古樹名木的;
(2)謾罵、毆打管理人員的。
第六章 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各級政府和園林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範圍組織實施。對觸犯刑律者,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被處以賠償損失和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日期繳納賠償費、綠地占用費、綠化延誤費或罰款。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起訴而又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收百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不交者,由園林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凡受本單位領導指使而違反本暫行辦法的,除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外,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的罰款,不得用公款報銷。對單位的罰款不得攤入產品成本。
第三十六條 園林部門收取的賠償費、綠地占用費、綠化延誤費,套用於城市公共綠化,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收取的罰款,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用於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但不得作為職工獎金分配;其餘部分用於綠化建設。
各級園林部門在徵收各種費用和實施罰款時,必須使用市園林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嚴格履行手續,並建立專帳。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洛陽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頒發的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與本暫行辦法不符合者,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各縣縣城的園林綠化管理,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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