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城市公園管理辦法》是為促進城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於2023年11月20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20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城市公園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促進城市公園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部研究起草了《城市公園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參考連結),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城市公園管理辦法”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20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3年11月20日

徵求意見稿

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指具備園林景觀和服務設施,具有改善生態、休閒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科普教育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髮展、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城市公園事業發展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傳承中國園林文化,讓城市公園成為人民民眾共享的綠色空間。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園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園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園規劃建設、保護髮展、管理服務等工作所需經費,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予以保障。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園規模、功能定位、服務對象、管理水平等對城市公園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根據公園類型和等級的不同,在資金投入、考核檢查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園名錄管理制度,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名稱、類別、等級、管理單位、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認建認養、捐資捐物、志願服務、科學研究等形式,參與城市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服務,促進城市公園共建共治共享。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相關規劃,構建布局均衡、類型豐富、功能完備、品質優良的城市公園體系。
第十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按照有關規定,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政策要求開展審查,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一)綠化用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設定滿足功能需要的園路、活動場地和設施;
(三)是否突出公園人文內涵和地域特色;
(四)是否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地形、地貌以及濕地、生物物種等資源和風貌;
(五)植物配置是否科學合理,遵循自然規律和生物特性,體現植物多樣性、特色性及鄉土植物選擇原則;
(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按規定依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防災減災相關規劃,指導承擔應急避難功能的城市公園配合建設相應的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三條 城市公園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既有的城市公園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當進行必要的改造。
城市公園內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並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築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公園命名、更名由建設單位或者城市公園管理單位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城市公園的位置、規模、用地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公園命名、更名申請,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批准,並於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批准的城市公園名稱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申請材料齊全;
(二)尊重當地歷史和市民情感,體現地域特色,展現時代特徵;
(三)與公園所承擔的休閒遊憩、健身娛樂、科普教育、傳承文化和應急避險等功能相適應;
(四)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相關規劃,向社會公布劃定的城市公園綠線,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公園設立與環境協調一致的綠線界樁和綠線公示牌,公布城市公園位置、綠地面積、四至邊界、管理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公園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用地期滿後應當予以歸還並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公園的使用功能。確需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一)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與城市綠線一致;
(二)綠地使用功能的改變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變並未改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
(三)源於相關規劃調整、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的需要;
(四)經過科學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做好城市公園植物養護管理,保持植物長勢良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公園內的植物或者擅自砍伐樹木。
第二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數位技術,提升城市公園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信息化、數位化水平。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公園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養護管理責任,定期開展古樹名木健康評估,並設定電子信息碼。古樹名木標誌應當包含樹木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級別、編號等內容。
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要求加強古樹名木日常養護和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歷史名園的保護,組織編制歷史名園保護方案,保護建築格局風貌、植物景觀風貌和山形水系原有格局。歷史名園保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歷史名園文化價值、特點和存在問題;
(二)確定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
(三)確定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和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整治要求,分別制定保護利用的內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續繼承和弘揚園林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保護措施;
(六)提出保障措施。
對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名園的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非法拆改原有建築及其附屬物,不得建設影響原有風貌和格局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公園內植物長勢良好,環境乾淨整潔,水體清潔,設備設施功能完好;
(二)做好園內生物資源保護,防治外來物種侵害,保護生物多樣性;
(三)依法制定遊園守則,引導遊客文明遊園,維護正常遊覽秩序,加強對遊客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和管理;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極端天氣和自然災害防範等工作,定期開展演練,保障遊客安全;
(五)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園綠地開放共享工作。
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具備條件的城市公園內開放草坪區域用於遊憩活動,在顯著位置設定告示牌,公布開放範圍、開放時間等信息,並完善周邊衛生間、垃圾收集點、安全監控等配套服務設施。
第二十四條 開放草坪區域的城市公園,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植物生長周期和特性,以及遊客規模等,建立草坪區域輪換養護管理制度。
開放的草坪區域宜採取交叉循環方式實行輪換養護,因輪換養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關閉開放區域的,應當提前公示。開放共享區域禁止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公園實際情況和遊客需求,完善文化、科普、閱讀、健身等配套服務設施,提升城市公園多元服務功能。
鼓勵城市公園管理單位套用電子顯示屏等現代信息技術和設施開展公益宣傳,向公眾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等。
第二十六條 鼓勵城市公園管理單位依法開展配套服務經營,激發公園活力。城市公園內設立配套服務設施的,應當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及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制度,規範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活動。
嚴禁在城市公園中設立私人會所,改變公園內建築物、構築物等公共資源屬性。
第二十七條 遊客應當文明遊園,遵守公園管理規定,愛護園內動植物,保護公園環境,維護遊園秩序。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城市綠化條例》《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口袋公園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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