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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綠色、宜居、美麗永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永州市中心城區內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園、林地、公路綠地等的綠化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舉、量質並重、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共建共享”的原則,注重自然景觀營造與鄉土植物套用,突出永州特色。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統一組織領導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二)制定全市城市綠化發展目標,建立城市綠化目標責任制;
(三)將城市綠化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有關資金支持城市綠化建設;
(四)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發展鄉土及宜生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促進綠化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五)建立綠化活動的部門聯動和協調機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綠化職責。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審計、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水利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化資源普查制度、綠化行業市場誠信管理制度、植物疫情防控體系、綠化管理信息平台、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養護定額標準以及綠化考核評價機制。
第七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綠地、樹木等一定期限的冠名權,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的建設、保護及管理等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對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依法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期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綠地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城市綠地,公開徵求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各類用地的綠地率控制指標方案。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規劃,建設城市綠地,未經批准,不得降低原有的綠化指標。
第十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候、土壤等自然條件,編制樹種規劃。編制樹種規劃時,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城市綠化應當以鄉土樹種為主,通過喬、灌、草、花等植物科學合理配置,營造各種類型的植物群落和以喬灌木為主體的綠地景觀。
城市綠化工程項目所配置的鄉土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中喬灌木所占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第十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綠化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於規定的標準。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召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評審會時,應當邀請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會,參會人員對綠化工程進行技術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建設單位應督促設計單位按綠化評審意見修改完善。評審內容包括:
(一)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二)綠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種類、配置以及種植密度是否科學合理;
(四)綠化設計是否符合園林景觀要求;
(五)綠地內道路、給排水以及其他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園林設計規範;
(六)對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覆、評審的綠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規定要求。綠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並不得降低綠地率指標和綠化工程品質。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招標檔案應當明確投標人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良好的從業信用記錄等內容。
城市綠化工程招標時,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於委員會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
綜合性公園及專類公園建設改造工程、古樹名木保護工程、以及含有高度五米以上的高堆土、高度三米以上的假山等技術較複雜內容的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時,可以要求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具備相應的工程業績。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率安排配套綠化建設資金,並在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中統一安排,由建設單位專項使用。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因特殊條件限制配套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所缺面積的異地綠化補償費交由市財政非稅賬戶,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定後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配套綠化工程的保修養護期不少於一年。保修養護期滿,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做好工程移交和工程質量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納入城市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立體綠化的規劃、設計、施工、養護和管理規定。
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構)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市政交通設施等具備立體綠化條件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
城市主次幹道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採取開放式綠化。
第十九條 公園綠地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居民出行三百米見綠、五百米見園的要求,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不得低於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
城市建成區公園綠地服務半徑不達標的區域,五千平方米以下不具備規劃建設條件的零星地塊,優先規劃用於城市綠化。
已建成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不得進行商業開發。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其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綠化應當遵循喬木為主、灌木與地被植物相結合的原則,兼顧季相景觀特徵。
城市道路綠化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城市水體岸線自然化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城市江河、湖泊等水體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建設防護林帶綠地。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城市主次幹道附屬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等城市綠地,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內依法屬於業主所有的綠地由業主負責,業主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護;
(四)鐵路、公路、河道、水庫、濕地等管理範圍內的綠地,由相應的管理部門負責;
(五)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保留的綠地,施工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未開發的待建地上的綠地未作其他用途的,由土地使用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規劃建設、便於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綠化養護主體的,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綠化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養護;
(二)定期檢查,及時修護、補種或者更換受損、死亡的花草樹木和地被植物;
(三)維持綠化養護管理範圍內綠地率指標;
(四)對損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及時勸阻並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綠化職責。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確需占用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經批准的,應當就近異地補建不低於原綠地等級和面積的城市綠地。
第二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占用面積0.1公頃以下的公共綠地或者0.4公頃以下的其他綠地,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的,應當提前一個月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建設單位應當在被占綠地四周顯著位置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單位、時間及恢復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公示住宅項目配套綠地比例、綠地面積,不得將用地範圍外的其他綠地或者臨時性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對外進行虛假宣傳。
確需改變居住區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進行公示後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公示期不得少於七天。
第二十七條 禁止隨意更換城市行道樹。
更換城市主次幹道和景觀大道行道樹樹種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道路綠化工程實施單位提出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中應當明確對原有行道樹妥善移植的內容;
(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更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
(三)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市民聽證、公示等形式徵求公眾意見,向社會公示期不得少於三十天;
(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除正常養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
確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在城市建設中同一個工程項目需砍伐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或者胸徑十五厘米以上常綠喬木超過兩株的,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許可之前應當通過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因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管理的樹木,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同一個工程項目需要移植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或者胸徑十五厘米以上常綠喬木超過十株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專家和所在社區等方面的意見。
確定移植的樹木應當按照移植技術規範移植到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綠地中,並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檔管理。
第二十九條 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樹木的,應當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二)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確實無法治理的;
(四)因樹木生長撫育或者工程建設需要,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五)樹木已經死亡的。
申請砍伐樹木,應當提交擬砍伐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和權屬人意見等材料。
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管線、交通設施及人身財產安全時,有關單位可以先行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在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結束後四十八小時內告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養護管理單位。
第三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及樹齡在五十年以上的古樹後備資源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編號、登記,並建立檔案和資料庫,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強養護管理。
古樹名木應當原址保護,嚴禁毀損、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樹木花草,踐踏綠籬和草坪;
(二)利用樹木、綠化設施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在公園綠地等非指定區域輪滑、燒烤等;
(四)損壞城市亭、台、廊、榭、置石等城市綠化設施;
(五)在城市綠地上擅自挖坑、採石、取土、焚燒;
(六)在城市綠地上停放車輛,堆放雜物,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污物;
(七)在城市綠地內放養禽畜、打獵、種植蔬菜或者其他農作物;
(八)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綠線管理制度,定期對城市綠化的規劃設計、建設、保護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管:
(一)苗木、種植土、置石等園林工程材料的質量情況;
(二)亭、台、廊、榭等園林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和工程質量情況;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樹穴開挖、苗木吊裝、高空修剪等施工關鍵環節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綠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時,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建設工程配套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綜合驗收範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配套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予以核實,並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文書。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交付使用;確因季節等原因不能同時完成的,配套綠化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竣工後六個月。
綠化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將相關資料報送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綠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實施養護管理,定期對其養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 城市異地綠化補償費標準,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異地綠化補償費,一律上繳市財政非稅賬戶,用於城市綠化建設。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綠化建設、養護投入的財政性資金及城市建設異地綠化補償費等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情況加強監管。市審計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能加強對上述費用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的管理範圍,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指永州市中心城區已建成和在建的綠地,以及規劃確定的綠地。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管理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實際另行出台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城市園林綠化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美化城市景觀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生態措施。2012年,我市頒布了《永州市中心城市綠化管理實施辦法》(永政辦發[2012]39號)和《永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2]36號),這兩項制度的實施,對我市城市綠化事業不斷發展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但是,作為規範性檔案其有效期只有5年,現已失效,我市現暫無可行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指導開展工作。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綠化工作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綠地建設法定指標執行差、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竣工驗收環節缺失等問題,致使城市綠化質量及品質難以保證。因此為讓我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進入更加規範化管理軌道,同時滿足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需要,《永州市中心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和《永州市中心城區綠線管理辦法》亟需重新制定和出台。
二、檔案起草依據和過程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為依據,同時還參照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行政規章,參考了湘潭市、武漢市相關管理辦法,2021年4月1日第一輪廣泛徵求各相關單位意見,根據各相關單位回復函里的反饋意見進行初步修改,並於2021年7月21日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會議室召開了專家論證會,會後我們對各相關單位會上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研究,對照上位法規定和我市工作實質予以吸收、採納,2022年6月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並經分管副市長專題調度研究和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最終形成了《永州市中心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和《永州市中心城區綠線管理辦法》。
三、檔案主要內容
(一)《永州市中心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二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八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職責分工等內容。
第二章為規劃和建設,共十三條,規定了城市綠化系統規劃的編制要求,永久性綠地的確定,明確了綠地指標控制、植物種類選擇、永久性綠地保護,明晰了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要求和設計方案審批等程式,對城市綠化工程招投標、施工技術及異地綠化補建做了規定,對立體綠化、公園綠地、道路綠化做了安排。
第三章為保護和管理,共十條,明確了各類城市綠地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養護管理標準、養護要求等,規範了臨時占用綠地、移植和砍伐樹木的審批程式,嚴格規定了禁止損壞城市綠化成果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為監督和檢查,共五條,明確要求對城市綠化成果、綠化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詳細規定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驗收備案流程,明晰了綠化養護考核和綠化收費。
第五章為法律責任,共三條,對違法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執法主體。
第六章為附則,共三條,明確了城市綠地概念和施行時間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