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為了發展城市園林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起草說明,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規劃、林業等負有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相關職責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要求開展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生態優先、以人為本、統一規劃、因地制宜、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專業綠化和社會綠化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園林綠化以種植本地鄉土樹種為主,實行喬灌、花草相結合,平面綠化和立體綠化相結合。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內安排相應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經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園林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安排園林綠化經費。
居住區的園林綠化養護費用由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支付。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紀念林、種紀念樹,興建、養護城市公共綠地及其他城市綠地。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可以依法根據其意願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定標識牌。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實需要改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八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綠線控制性規劃,並將城市綠線控制性規劃管控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民眾為原則,均衡合理設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綠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時,應當依法確定綠化用地面積標準,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中專項說明園林綠化設計方案,並在工程項目總投資中列出配套建設園林綠化費用。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城市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配套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二條 申請城市園林綠化配套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三)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四)項目選址意見書;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附圖。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方案;確實需要更改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審批,但不得減少綠地面積和降低城市園林綠化標準。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具備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並遵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居住區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永久公示綠地平面圖。
第十五條 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創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綠線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列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建設確實需要修改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式進行。涉及綠線整體性、系統性調整或者減少綠地規模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修改時,應當徵得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因綠線調整減少原規劃城市綠地規模的,應當易地補足城市綠地面積。
第十八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的城市綠地;
(二)河流、湖泊、山體、濕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
(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綠線的區域。
第十九條 城市綠線劃定後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勸阻和舉報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條 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的,應當退還臨時占用的綠地並恢復綠地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自建的公園和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物業公司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產權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居民個人所有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由該居民個人負責;
(五)其他類型綠地由權屬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嚴禁下列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公園、廣場等公共綠地擅自設定廣告牌匾或者建造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二)毀損城市園林綠化設施;
(三)在綠地內停車、堆放物品;
(四)在樹木上擅自設定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線纜;
(五)在樹冠下設定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攤點;
(六)就樹蓋房,以樹承重或者圍圈樹木;
(七)攀折樹木,拴、釘、刻、劃樹木,剝刮樹皮;
(八)穿行綠籬,踐踏草坪,採摘花草、果實;
(九)在綠地內傾倒污水、垃圾等廢棄物;
(十)在綠地內挖沙、取土、採石;
(十一)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砍伐或者移植樹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砍伐:
(一)嚴重影響居住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二)妨礙交通、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無移植價值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理突發事件需要砍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移植:
(一)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
(二)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三)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對樹木進行修剪的,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兼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一)影響架空線使用安全的;
(二)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的;
(三)其他影響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需要修剪的。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並建立檔案、設定明顯保護標識,劃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措施,明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生長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等的古樹名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保護管理。
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保護範圍內,應當採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氣性,不得從事挖掘取土、鋪埋管線、堆放雜物、傾倒有害廢渣廢液、焚燒和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活動。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徵得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嚴禁下列損害城市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幹、樹皮;
(四)距樹冠垂直投影五米的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築、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二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移植一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費用,由移植單位承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處罰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懷政辦發〔2018〕30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鶴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7日

起草說明

一、制定《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城市園林綠化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美化城市景觀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生態措施。2009年,我市頒布了《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懷政辦發[2009]26號檔案),該制度的實施,對我市城市綠化事業不斷發展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但是,作為規範性檔案其有效期只有5年,該檔案已經失效,加上2017年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住建部有關規章都已經進行了修改和調整,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急需及時修改和出台。
另外,城市綠線和城市古樹名木也是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有必要將相關內容一併進行規範。
二、起草過程
(一)立項情況
2017年12月25日,《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通過市人民政府法制和經濟研究室立項審查,納入2018年市人民政府立法項目,並開展前期資料蒐集、調研論證等工作。
(二)考察調研情況
2018年6月至8月期間,起草小組先後赴陽泉市及鶴城區、經開區、其他縣區考察調研關於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城市綠線管理、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的情況,吸收先進的實踐經驗,總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三)市直部門座談會及聽證會情況
為了提高規範性檔案制定的透明度、科學性和合法性,2018年6月12日,我局將《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懷化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7月13日,召開了市直部門徵求意見會。7月24日,召開了《辦法》聽證會。
在徵求意見中,各方面對制定《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普遍認為,制定《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時,對於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各方面就如何完善《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內容,結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寶貴的修改意見,這些意見基本上予以採納和吸收。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辦法》共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五章三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了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綠化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單位和個人的綠化義務和綠化監督的權利作了規定。
(二)規定了城市綠化系統規劃編制的原則、要求和程式,明確了城市綠化分工負責的責任主體、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標準。明晰了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要求和設計方案審批等程式,有效地保障規劃方案的落實。
(三)明確了各類城市綠地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養護管理標準、養護要求等。規範了臨時占用綠地,修剪、移植和砍伐樹木的審批程式。對禁止損壞城市綠化成果及其設施的行為作了規定。對古樹名木的保護作了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