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是一則地方法規,1990-12-14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時間:1990-12-14
- 類別:地方法規
- 性質:條例
- 廢止時間:2019年7月1日
基本信息,目錄,審查結果的報告,廢止,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1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2-14
【生效日期】1990-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2-14
【生效日期】1990-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1990年12月14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14日
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14日
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全民義務植樹
第四章 綠地管理
第五章 樹木管理
第六章 公園管理
第七章 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職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創造優美、清潔、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市區的樹木、綠地、園林設施和城郊風景名勝區、苗木生產基地,均屬本條例的管理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城市建設中逐年增加城市園林綠化資金的投入。積極開展全民植樹活動,加強對樹木、花草、綠地的養護管理,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四條城市綠化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實行市、區、街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綠化城市,人人有責。愛護園林綠化成果和設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本條例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建、規劃、林業、土地、房地、城管、公安、工商、電業和郵電等部門要密切配合。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為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做出顯著成績或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與建設應當布局合理,堅持城市綠化與郊區綠化相聯結,城市綠化與城市建設、環境治理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形成完整的體系。
第九條市、區規劃管理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專業規劃,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專業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二)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城市園林綠化年度實施計畫編制區園林綠化年度實施計畫,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經過批准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不得隨意占用園林綠化規劃用地。確需調整改作它用的,應由市、區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專業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二)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城市園林綠化年度實施計畫編制區園林綠化年度實施計畫,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經過批准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不得隨意占用園林綠化規劃用地。確需調整改作它用的,應由市、區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加強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設,適應城市綠化發展的需要。
第十一條任何建設項目都應嚴格按照規劃要求留足綠化用地。
(一)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不低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30%。
(二)舊城改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不低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25%。
(一)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不低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30%。
(二)舊城改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不低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25%。
第十二條建成區內各單位的綠化覆蓋率,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不同性質、條件和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要加強園林綠化工程的技術管理,嚴格執行施工規程,保證質量。
第十四條綠化建設費,由建設單位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提取3%,自行綠化。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單位,亦應提取相應比例的綠化建設費,自行綠化。無條件自行綠化的,可有償委託市、區園林綠化部門代為綠化。
自行綠化完成的時間,不得晚於新建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代為綠化完成的時間,不得晚於新建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新建或改建居住小區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與小區建設同時規劃,同時驗收。
自行綠化完成的時間,不得晚於新建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代為綠化完成的時間,不得晚於新建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新建或改建居住小區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與小區建設同時規劃,同時驗收。
第十五條要加強園林綠化科研工作,推廣適應本地生長的樹、花、草等植物材料,做好防治病蟲害工作。
第三章 全民義務植樹
第十六條全民義務植樹要按照國家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5株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承擔義務植樹任務有困難的,經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綠化費,由園林綠化部門代為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八條義務植樹的成活率,專業隊伍應達到95%以上;民眾應達到85%以上。義務栽植的樹木三年後的保存率,應達到70%以上。
第四章 綠地管理
第十九條本條例所指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共綠地:指供民眾遊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及小遊園、街道廣場的綠地;
(二)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果園等;
(四)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城郊風景名勝區的綠地。
(一)公共綠地:指供民眾遊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及小遊園、街道廣場的綠地;
(二)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果園等;
(四)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城郊風景名勝區的綠地。
第二十條綠地管理許可權: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城郊風景名勝區綠地,由市、區園林綠化部門管理;
(二)專用綠地由單位管理,園林綠化部門在業務上進行檢查指導;
(三)居民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和產權單位共同管理,以街道辦事處為主;
(四)單位職工居住區綠地,由產權單位管理,街道辦事處監督檢查。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城郊風景名勝區綠地,由市、區園林綠化部門管理;
(二)專用綠地由單位管理,園林綠化部門在業務上進行檢查指導;
(三)居民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和產權單位共同管理,以街道辦事處為主;
(四)單位職工居住區綠地,由產權單位管理,街道辦事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綠地管理要設專(兼)職人員,適時撫育養護,保持植物繁茂和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綠地。確需占用的,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須經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凡批准占用綠地的,要賠償綠地損失費。
臨時占用綠地的,要經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其中:
(一)占用第十九條第(一)、(三)、(四)、(五)項綠地的,要向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繳納綠地損失費。
(二)占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綠地的,要向產權單位繳納占用費和恢復費。
臨時占用綠地的,要經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其中:
(一)占用第十九條第(一)、(三)、(四)、(五)項綠地的,要向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繳納綠地損失費。
(二)占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綠地的,要向產權單位繳納占用費和恢復費。
第二十三條園林綠地內的文物古蹟,由文物管理部門對使用管理部門進行監督,使用管理部門應保護並維持其原貌,不得隨意改變、拆遷。
第二十四條綠地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踐踏草坪,損壞設施;
(二)打柴割草,放火燒荒;
(三)挖坑取土,私埋亂葬;
(四)放牧牲畜,種植農作物;
(五)傾倒垃圾,堆放物品;
(六)其它損害綠地的行為。
(一)踐踏草坪,損壞設施;
(二)打柴割草,放火燒荒;
(三)挖坑取土,私埋亂葬;
(四)放牧牲畜,種植農作物;
(五)傾倒垃圾,堆放物品;
(六)其它損害綠地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加保護和管理,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
第五章 樹木管理
第二十六條要加強樹木的養護管理,適時鬆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蟲害。
第二十七條樹木所有權和管理許可權:
(一)國家投資和解放前栽植的,歸國家所有,由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管理;
(二)單位投資栽植的,歸單位所有,由單位管護;
(三)居民在庭院栽植的,歸居民所有,由居民個人管護;
(四)綜合開發建設單位栽植的,歸國家所有,由街道辦事處和產權單位共同管護,以街道辦事處為主。
(一)國家投資和解放前栽植的,歸國家所有,由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管理;
(二)單位投資栽植的,歸單位所有,由單位管護;
(三)居民在庭院栽植的,歸居民所有,由居民個人管護;
(四)綜合開發建設單位栽植的,歸國家所有,由街道辦事處和產權單位共同管護,以街道辦事處為主。
第二十八條古樹名木,歸國家所有,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統一登記、建檔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砍伐。
第二十九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樹、市花的養護管理和技術指導,研究推廣新品種,普及和發展市樹、市花。
第三十條城市樹木不準隨意砍伐或移植。確需砍伐或移植時,必須按規定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
一處砍伐十株(含十株)以下的,應向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十株以上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砍伐的樹木,實行誰砍伐,誰補栽,砍一補三的原則。
一處砍伐十株(含十株)以下的,應向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十株以上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砍伐的樹木,實行誰砍伐,誰補栽,砍一補三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現有樹木與各類工程管線發生矛盾需要修剪時,工程管線管理部門應在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導下自行修剪。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樹木要負責保護,並在開工前向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繳納樹木保護押金。工程竣工後,未損傷的,退回押金;損傷的,用樹木保護押金補償。
第三十三條嚴禁下列損傷樹木的行為:
(一)攀登樹木,刻剝樹皮,挖根折枝,掐花摘果,拴系牧畜;
(二)就樹搭棚、架設電線;
(三)在樹木兩米以內挖坑取土、挖菜窖、傾倒廢水;
(四)其它有障礙樹木生長的行為。
(一)攀登樹木,刻剝樹皮,挖根折枝,掐花摘果,拴系牧畜;
(二)就樹搭棚、架設電線;
(三)在樹木兩米以內挖坑取土、挖菜窖、傾倒廢水;
(四)其它有障礙樹木生長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引進、調出的樹苗和樹種籽必須進行檢疫。
第六章 公園管理
第三十五條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公園管理,保持園容整潔、設施完好,維護園內秩序,確保遊人安全。
第三十六條公園內不準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或其它設施。
第三十七條公園內不準開展有礙觀瞻的活動。園內開展各種大型活動,由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三十八條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園動物的養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要保護公園水系不受污染。嚴禁向公園排放污水,傾倒垃圾。
第七章 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職責
第四十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園林綠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編制和實施市綠化專業規劃及年度綠化計畫,審批區級年度綠化計畫;
(三)起草有關園林綠化方面的法規、規章,負責園林綠化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綠化意識;
(四)制定園林綠化工程質量標準及編制綠化經費預算;
(五)負責市級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全市臨時占用綠地的審批;
(七)負責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複議工作;
(八)負責市級園林綠化隊伍的建設和區級園林綠化管理隊伍的行業培訓;
(九)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協調和檢查指導。
(一)貫徹執行有關園林綠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編制和實施市綠化專業規劃及年度綠化計畫,審批區級年度綠化計畫;
(三)起草有關園林綠化方面的法規、規章,負責園林綠化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綠化意識;
(四)制定園林綠化工程質量標準及編制綠化經費預算;
(五)負責市級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全市臨時占用綠地的審批;
(七)負責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複議工作;
(八)負責市級園林綠化隊伍的建設和區級園林綠化管理隊伍的行業培訓;
(九)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協調和檢查指導。
第四十一條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
(二)編制綠化經費預算;
(三)區級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四)負責區級園林綠化隊伍的建設和本區專用綠地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負責區級和本區專用綠地園林綠化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六)動員和組織民眾義務植樹和落實管護措施。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
(二)編制綠化經費預算;
(三)區級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四)負責區級園林綠化隊伍的建設和本區專用綠地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負責區級和本區專用綠地園林綠化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六)動員和組織民眾義務植樹和落實管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單位、居民義務植樹和居民區的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各級園林綠化管理人員,要模範執行本條例,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嚴格執法,文明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按規定許可權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警告、罰款,責令停止侵害行為、限期退還園林綠地、賠償經濟損失或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上述處罰可單獨或合併適用。
第四十五條對故意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拒絕、阻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按本條例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各級園林綠化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刁難服務對象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機關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各縣城鎮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根據本條例規定給予的罰款,按《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82年11月30日頒布的《齊齊哈爾市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齊齊哈爾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管理,齊齊哈爾市重新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審議中沒有對合法性問題提出意見。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批准該條例。
另外,為了進一步增強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組成人員在審議中還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主要是: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把條例第一條中的“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的表述放到該條中“建設和管理”之後。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十四條第(二)、(三)項應當增加罰則。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企事業單位在自有庭院或廠區內進行綠化不應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設計和施工資質。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對於企事業單位的綠化要求過於嚴格,交納的各種費用較多,不利於調動企事業單位綠化的積極性。建議在該條規定“第二十條第(一)、 (二)項規定的除外”的內容。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二十九條中“有礙觀瞻”的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修改。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放到第五章法律責任中。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中“居民”應當修改為“個人”。
法制委員會認為,組成人員提出的以上修改建議,均屬於合理性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建議將組成人員提出的以上修改建議轉給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廢止
根據2019年4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齊齊哈爾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8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齊齊哈爾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同時廢止。”的規定,於2019年7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