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是攀枝花市政府2004年通過的第65號人民政府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攀枝花市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美化攀枝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攀枝花市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攀枝花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區、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作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七類:
(一)公共綠地:指常年對外開放供民眾遊覽觀賞的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各類公園、街旁遊園,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
(二)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內除居住區級公園以外的其他綠地;
(三)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管轄範圍內的環境綠地;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城市隔離、衛生、安全、防災目的的綠帶和綠地;
(五)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種子的圃地;
(六)道路綠地:指道路及廣場範圍內的用於綠化的用地。道路綠地分為道路綠帶(包括分車綠帶、行道樹綠帶、路側綠帶)、交通島綠地(包括中心島綠地、導向島綠地、主體交叉綠島)、交通廣場綠地和停車場綠地等;
(七)風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觀價值,在城市整體風貌和環境中起作用,但尚沒有完善遊覽、休息、娛樂等設施的林地。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堅持規劃建綠的方針,按照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階段性綠化工作目標,實行任期綠化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嚴格進行目標考核和獎懲。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不斷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科研成果轉化率和城市園林綠化的科技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
第八條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本單位的園林綠化規劃,積極發展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創建園林式單位。
第九條下列城市園林綠地,樹木和園林設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和風景林地的樹木和設施歸全民所有;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土地使用權範圍內自行投資種植並管護的樹木和建設的園林設施,歸建設單位所有;
(三)由房屋開發單位投資種植的居民住宅區的樹木及建設的園林設施,歸開發建設單位所有;
(四)居民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權範圍內自種自管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五)貫穿城市規劃區的鐵路兩側,由鐵路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管護,其投資種植的樹木及建設的園林設施,歸鐵路主管部門所有。
第十條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攀枝花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專業規劃共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按照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則,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合理布局,科學編制。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規劃指標為:
(一)舊城改造區、城市主幹道以及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於20%;
(二)新開發建設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不低於30%,其中新開發建設區內的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於1平方米;
(三)醫院、療養院不低於35%;
(四)工礦企業不低於25%;
(五)污染嚴重的企事業單位不低於40%;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鐵路、道路應當按規劃和技術規範進行綠化。
除前款各項規定外,其它建設工程地處城市建成區內的不低於25%,城市建成區以外的不低於30%。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綠地建設指標,至2010年本市人均公共綠地應達到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達到6平方米以上。
城市生產綠地應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積應達到城市規劃區面積的1%以上。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城市公園應當按照公園性質和用地規模確定適宜的內容和各項占地比例。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總用總面積的70%以上,園林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3%。
第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堅持以植物造景為主,繼承優秀造園藝術傳統,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展示時代精神,充分體現南亞熱帶風光的山水園林城市特色。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單位,應持有相應等級的專業設計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城市規劃、建設、國土部門應將現有的和規劃的城市綠地,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的河岸、湖岸、山坡、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劃定城市綠線,明確界定所在區域的坐標,落實綠線控制範圍的保護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界定為城市綠線範圍的土地,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徵用和損毀,不得改作或變相改作他用。
第三章建設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化用地面積進行建設。確因條件限制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指標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建設單位按差欠綠地面積交納異地綠化費。異地綠化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地異地綠化費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舊城改造區、新開發區、居住區的園林綠地,由改造或開發單位負責。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園林綠地建設應當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當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並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他城市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二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嚴格實行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監督,確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
對30萬元以上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必須實行招投標。
第二十三條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持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城市各種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資金應納入基本建設投資預算,實行統一安排。綠化經費應占建設項目總投資的5%,對綠化經費不落實的項目,不得批准開工建設。
城市人民政府應把城市綠化建設資金納入財政公共支出計畫安排,城市園林綠化養護費的支出應按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12%納入財政預算。
工程項目附屬綠地應當與工程同時設計,配套實施,並在基建工程竣工後的下一個植樹季節完成綠化任務。
對未完成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並對責任單位按實際需要綠化費的一至二倍收取綠化費。
第二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城市綠化建設。通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資建綠、認養綠地、出讓城市綠化設施冠名權、經營權和廣告經營發布權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鼓勵和支持外商、企業和城鄉居民個人投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
第四章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地管護實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綠地,由居住區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四)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臨街的單位和居民住戶負責監管其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
(六)新開發區綠地,由土地使用權單位負責管護。
第二十七條凡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3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義務。
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綠化管理辦公室批准,每人每年交納10元的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市城市綠化管理辦公室組織人員代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對11周歲至17周歲的青少年,應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確需改變城市園林綠地性質的,應經城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同時補償同等面積的園林綠地,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向園林綠地所有者交納園林綠地占用費後,到縣級以上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恢復原狀或者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交納所需費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綠化樹竹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樹木的,按下列規定報經批准,並根據樹木或綠化種植的價值和生態效益等綜合價值加倍補償,或採用其他補救措施,方可砍伐、移植:
(一)一處一次砍伐,移植10株以上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凡一處一次砍伐、移植10株以下的,由區、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按規劃確定的範圍一次性申請報批,不得分次進行,審批機關也不得分次審批。
嚴格執行“砍一栽三”的規定。每砍一株城市綠化樹木,必須在異地栽樹三株並保證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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