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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美化城市生活環境,促進生態宜居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海東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育苗、栽花、種草、植樹,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綠化區、綠地、風景名勝區等活動。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堅持綠化與美化相協調,生態、景觀與地方特色、民族風格相統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全市園林綠化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園林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經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大城市園林綠化的科研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技含量和工藝水平。
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參與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興辦苗圃、花圃、草圃,開展認建、認養、認管綠地活動,種植紀念樹、興建紀念林。
第七條 單位、組織和有勞動能力的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義務。
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愛護園林綠地和綠化設施,有權勸止和舉報損壞園林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和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地現狀劃定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綠線報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遵照國家和地方標準實施。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
城市綠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經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須經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結。經審查合格的,方可辦理後續手續。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應當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公園綠化用地面積不小於公園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 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應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舊居住區改建不應低於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按居住區人均一點五平方米建設;
(三)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大於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大於四十米小於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內主要河流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綠頻寬度應不低於三十米;
(五)商業、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單位,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六)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業區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綠帶;新建供水廠、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七)機關團體、文化娛樂、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設計、部隊等單位,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八)其他建設項目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屬於舊城改造區的,可以按第一款規定的指標降低百分之五。
生產綠地建設,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綠化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所處地域和所缺綠化用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統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地建設,應當兼顧植物群落多樣性和鄉土植物的套用,培育、引進和種植適應本地自然環境的植物品種,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以植物造景為主,注重發揮生態功能,適當配置園林建(構)築物、園林小品等設施。
第十六條 推廣下沉式綠地模式,構建低影響開發城市綠地系統。城市綠地內鋪裝道路、廣場和有行道樹的人行道等,優先採用透水透氣的環保型材料,減少硬質鋪裝使用比例。
新建園林綠地,應設定專用灌溉設施。推廣使用微噴、滴灌、滲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節水技術,降低用水成本。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河流水系、公園綠地、道路等資源,統籌規劃和建設以林蔭道為主的綠道網路,為市民提供舒適便捷的休閒空間。
第十八條 推廣橋樑、牆體、圍欄、水體、護坡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建設。
開發利用園林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建設規範,不得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和園林綠地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市、縣屬大型公園綠地(規模在五公頃以上)、風景遊憩綠地等規劃設計方案,由市、縣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一般公園綠地(規模在五公頃以下)、防護綠地、居住綠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綠地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由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費用,應列入該建設項目總投資成本預算。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施工圖進行園林綠化建設,完成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完工後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按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其中喬灌木成活率及草坪覆蓋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項目所在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園林綠化工程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地實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所有權單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一)城市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遊憩綠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綠地由屬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有權單位管理;
(二)各單位管界內的園林綠地和單位自建的公園、附屬綠地,由該單位管理;
(三)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居住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管理;
(四)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五)道路、河道、湖泊、水庫等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園林綠地或者零散樹木,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該綠地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主體。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斷創新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的水平。
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綠地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園林綠化養護技術標準,保證栽植質量,提高樹木花草成活率和保存率,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地設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園林植物病蟲害及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系統,編制病蟲害和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病蟲害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
園林綠化單位引進外來苗木和種子,應當按照規定經過植物檢疫部門檢疫,符合標準的方可引進。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城市園林綠地消防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防範火災發生。
城市園林綠地建設應當滿足消防要求、配備消防井、消防栓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和信息發布平台,實施動態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和誠信行為動態監管體制,信用信息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 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
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經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繳納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補償費。
工程完工後,由建設單位負責恢復原貌;未在規定期限恢復原貌的,由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園林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遷移、砍伐樹木,拆除花壇、花帶、草坪或綠化設施的,由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遷移、砍伐樹木,拆除花壇、花帶、草坪或綠化設施的所需費用由申請者承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樹木花草及設施補償費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經批准遷移的樹木,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遷移地點、數量、樹種、規格等,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 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定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嚴格控制在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遊憩綠地內舉辦文體、展覽等活動。確需舉辦的,應當向當地園林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本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時段、指定地點從事活動。
前款所列區域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等經營設施的,應當持合法證照,在規定時段、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園綠地和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各種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樹木保持安全距離。
電力、通信、給排水、燃氣、市政等各種管線工程和公用設施工程項目,影響園林綠化的,在設計和施工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制定保護方案,加強養護管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未按照規定採取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樹木高度應當與架空線、交通安全等設施保持適當的安全淨距。安全淨距由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線路、設施所屬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有關設施管護單位發現樹木生長影響設施安全的,應當向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的具體要求,經同意後,由具有園林綠化經營範圍的施工單位負責修剪。修剪費用由線路、設施管理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因突發性事件或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交通、建築設施等公共安全的,相關部門可先行處置,並在三日內向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補辦有關手續。
因交通事故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禁止擅自修剪、遷移和砍伐古樹名木。確需遷移的,應當經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園林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摘花果、踐踏草坪、穿行綠籬、牽拉繩索,損壞或偷盜樹木、花草、土石;
(二)野餐燒烤、焚燒物品、壘灶生火;
(三)飼養、放養家畜家禽,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
(四)停放車輛,堆放雜物、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地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經批准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但未按批准的要求執行的,由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經同意在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遊憩綠地內舉辦文體、展覽等活動,未在規定的時段、指定的地點從事活動的,由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