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城市綠化條例

張家口市城市綠化條例

張家口市城市綠化條例,於2018年10月23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張家口市城市綠化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11/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增加城市綠量,提升綠化水平,保護綠化成果,改善人居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突出山城風貌,堅持生態優先、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住建、城管綜合執法、林業和草原、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縣城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綠化所需資金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並逐年加大城市綠化投資比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綠化工作情況,對發生的重大毀綠占綠等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城市綠化建設用地的均衡分布及綠化建設的可行性,城市綠地與廣場用地占城市建設用地總面積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十三。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後一年內完成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或修編,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批准後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合理劃定城市綠線,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綠線應當公布四至邊界,標識清晰,並在兩種以上權威媒體和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城市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向社會公布。
調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城市綠地規劃的總量,因調整規劃而減少的城市綠地面積,應當在新的規劃中予以補足。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調整規劃,共同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內確定綠化用地,補足落實同等面積的綠地。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禁止改變用途。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改正。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永久性綠地制度,按年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將城市綠線範圍內已建成的綠地確認為永久性綠地:
(一)風景名勝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
(二)遊園、廣場、社區公園;
(三)河(湖)堤綠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長樹齡的成片林地;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護的綠地。
永久性綠地區域內應當設定顯著標識,註明永久性綠地名稱、界址、確定時間、管理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城市規劃區內山體保護紅線,明確範圍,禁止侵占、破壞山體。
對已經造成山體裸露的,應當按照屬地原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限期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二條 舊城改造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預留一定面積的公園綠化用地,集中公園用地面積不得低於整體改造區域的百分之十。
舊城區改造中,騰出的一公頃以下土地,應當主要用於園林綠化建設;確需用於其他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由建設單位按照綠地率及綠化規範標準編制綠化規劃設計方案,並按照方案施工建設,附屬綠化工程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報行政審批部門進行設計方案審批和竣工驗收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的綠化面積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價值)原則報批後進行異地補建。
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占用現有綠地的,應當按照先補後占的原則,由占用方委託專業綠化單位進行異地補建。
補建資金和補建用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確定。
第十五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結合海綿城市與節約型園林綠化理念,採取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透水鋪裝等方式,實施噴灌、滴灌節水技術,選用節水抗旱植物。
城市園林綠化優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採用自來水澆灌的應當執行最低水價。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山體、水系、城市綠地等資源,建設連線公園、街頭綠地、風景名勝地、歷史古蹟的綠色廊道。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的設計應當與地域文化相結合,符合生態要求,體現地方特色。
城市綠地應當突出植物造景,以喬木為主,多選用經濟實用的鄉土適生樹種,注重常綠樹與落葉樹配比,提高市(縣)樹、市(縣)花種植比例,改良、淘汰不適應的植物品種,兼顧植物多樣性。
第十八條 鼓勵開展屋頂綠化與立體綠化,對實施屋頂綠化與立體綠化的建設項目,可按照相關規範要求計入一定比例的綠地面積。
城市露天停車場應當建設或者改造為林蔭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內的林蔭停車場可按照相關規範要求計入一定比例的綠地面積。
第十九條 城市臨街新建的單位、小區不得建設實體圍牆。原有城市街道兩側的實體圍牆,應當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綠化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附屬綠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等,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二)防護綠地、區域綠地、居住用地附屬綠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工業用地附屬綠地、物流倉儲用地附屬綠地,由權屬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三)公路、鐵路等用地或保護範圍內的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五)社區小街巷、社區公園綠化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其養護管理單位。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其養護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專業綠化管護範圍之外的綠化進行監督管理,發現毀綠占綠等行為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處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省、市城市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範,開展綠化養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執法隊伍建設,依法查處破壞、損毀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創新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方式,健全園林綠化企業業績評價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第二十五條 沿街單位、商戶應當愛護門前綠化成果和設施,有義務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毀綠占綠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樹木。因城市建設、人身安全、居住安全和設施安全等原因確需修剪的,應當在所在地城市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監督下進行自行修剪,或由申請單位和個人委託專業綠化單位進行修剪,修剪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因危及到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先行修剪,並及時向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七條 新建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有樹木的,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收儲前應當告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有樹木的,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告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落實處置、保護措施,並接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由行政審批部門徵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核批准,由綠地養護管理單位監督實施。臨時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需要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清場退地並恢復綠地原狀。臨時占用綠地內原有樹木的移植、綠地占用後的恢復由占用方委託專業綠化單位進行施工建設。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在綠地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三)擅自採挖樹木,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
(四)損毀綠化設施;
(五)在樹木上設定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
(六)在綠地內取土、挖石、填埋;
(七)在綠地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
(八)其他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變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
(二)對綠化違法行為包庇、縱容的;
(三)不依法行使職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山體保護紅線範圍內進行開發建設,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委託專業綠化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城市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並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城市綠地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罰款:
(一)在樹木上設定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綠地內取土、挖石、填埋,種植蔬菜等農作物、飼養家禽家畜,損毀綠化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採挖樹木的,處採挖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六)因損害綠化行為,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就近等值,就近是指在原項目附近補建欠缺綠地,等值是指原欠缺綠地建設費用加該項目土地價值。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涉及的綠化植物價值、綠地價值、樹木基準價值、投資額等額度確定,應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確定。
第三十七條 張家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依照本條例執行,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塞北管理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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