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自2021年12月29日保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快建設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打造現代化品質生活之城,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範圍內栽種植物,利用自然條件,運用工程技術和藝術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遊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突出本地特色,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節約資源、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建管並重、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領導協調機制,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進行協調解決;建立工作機制,實現監督管理的有效銜接,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共享。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並指導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園林城市、星級公園和園林式單位、居住小區、街道等城市園林綠化示範創建活動,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優良植物品種,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發展節約型綠化,推進海
綿型綠地建設,有序開展立體綠化。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園林綠化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全社會綠化意識。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認建、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園林綠化成果,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目標和綠地布局,確定城市各類綠地建設的控制指標,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年度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特點,利用現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體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民眾為原則,合理規劃各類綠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園城市布局。
城市綠地率、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應當逐步達到或高於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標準。
第十二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結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城市綠線,按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依法確定的城市綠線不得任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城市綠線調整不得減少綠化規劃用地的總量。因調整城市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
第十四條 下列區域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綠線範圍內的綠地面積:
(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等公園綠地;
(二)重要的防護綠地;
(三)城市風貌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濕地以及其他對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的綠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在報請批准前,應當經市、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
(一)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劃定或者調整城市綠線;
(三)改變城市綠地性質;
(四)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而確需建設的建設項目;
(五)重要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六)涉及城市園林綠化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前款規定的事項,有關機關在依法作出審批或者批准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 實行永久性綠地制度。永久性綠地主要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下列區域中確定:
(一)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遊園、廣場;
(二)山體、河(湖)堤綠地和濕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長樹齡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護的綠地。
永久性綠地的確定、變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用於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於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新建鐵路、高速公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體育場館、科研院所、公共文化設施、污水處理廠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四)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低於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廣場綠地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六)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和綠化空間的控制要求不得低於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等城市公共綠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三)新建住宅小區附屬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生產綠地、商業服務業和物流倉儲附屬綠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五)責任不明確的綠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負責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體現生態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優先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的植物種類,合理設計植物種類的分布、密度,預防和減少病蟲害。提高市樹、市花的種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樹種規劃、制定鄉土植物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採用鄉土樹種的比例應當占本地樹種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學校、醫院、居住小區及其周邊避免選用易致人體過敏的植物種類。已經種植的,應當採取科學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二)綠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種類、配置以及種植密度是否科學合理;
(四)綠化設計是否符合園林景觀要求;
(五)綠地內道路、給排水以及其他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園林設計規範;
(六)對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與其附屬綠化項目,應當同步設計、同步驗收。附屬綠化完成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規範組織施工,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的綠地面積(附屬綠地)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及就近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報批後在指定區域內異地補建。
第二十三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城市道路綠化導則,建設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園林景觀道路。
道路綠化應當合理配置喬灌花草,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種植行道樹。鼓勵和提倡雙排或者多排行道樹種植。
第二十四條 鼓勵新建小區臨街建設集中綠地,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鼓勵臨街單位建設社會共享型綠地。
第二十五條 推行和鼓勵城市立體綠化。
新建政府機關、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建築及新建高架橋、人行天橋、城市道路、圍欄等市政公用設施,條件適宜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對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適宜實施立體綠化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公共空間及邊坡、牆體實施立體綠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體綠化獎勵辦法。
第二十六條 適宜綠化的閒置土地,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臨時綠化。
第二十七條 新建公園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建設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微地形、人工濕地等雨水滯留設施,增加城市海綿體功能。城市綠地內道路、廣場等的鋪裝,應當採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第三章 公園城市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園城市建設。公園城市建設應當以人民為中心,以生態文明為引領,將公園形態和城市空間有機結合,從城中建園向園中建城轉變,將城市周邊的山林、水體、濕地、田園等自然環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斷推動綠色空間開放、共享,實現城園相融,人城境業高度和諧統一。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綠地系統規劃,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合理規劃公園城市布局,對公園數量、規模和功能進行梳理,實現公園與體育、文化、旅遊、產業等各類功能的有機結合,逐步形成“公園+”的發展結構。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建設“郊野公園、城市公園、社區公園、口袋公園”四級公園體系為主體,堅持景觀化、景區化、可進入、可參與,形成以大型公園綠地為骨幹,綠道體系為脈絡,功能組團為單元,山水田園為景觀的新型綠色發展格局。
第三十一條 郊野公園應當以自然景觀為主,具有親近自然、遊憩休閒、科普教育等功能,依託城市近郊濕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設各具特色的區域公園。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園應當統籌布局、合理規劃、功能齊全、設施完善,並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歷史元素、紅色遺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條 社區公園應當結合棚戶區、老舊小區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適用、景色怡人、舒適便捷的社區公園,滿足街區內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 口袋公園應當充分利用閒置地、邊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進行建設,使廣大居民開門見園,滿足就近休閒、遊憩的需求,提升民眾滿意度。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全域綠道網建設,將城區內外的公園、濕地、山體、水體、風景區、主幹道等貫穿連線,按照綠道建設標準構建不同類型層次的綠道網路,實現連點成線,連線成片的綠道景觀帶。
第三十六條 濱水公園應當依託現有山水脈絡、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環境特色,做好濱水景觀建設,增加城市景觀親水性,最佳化親水、親綠的空間格局,塑造自然生態特色的現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條 推進兒童公園、體育公園、科普教育等各類專項公園建設,逐步形成覆蓋面廣、類型多樣、特色鮮明、普惠性強的公園體系。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綠化,在建設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後交由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三)公路、鐵路、河道、湖泊、水庫等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相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附屬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閒置土地和六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的綠化,由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七)社會投資綠地,由社會投資方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九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城市綠地養護標準,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養護作業,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勸阻、制止無效的,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二)定期檢查樹木的生長情況,對死亡和缺株的樹木花草進行登記並及時補植;
(三)修復、更換毀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園林綠化設施;
(四)及時進行病蟲害防治;
(五)其他養護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 沿街單位應當愛護門前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有義務配合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破壞沿街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園林植物基準價值標準。
制定園林植物基準價值標準應當按照植物的類別、名稱、規格進行分類,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市場情況定期調整。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式報批時,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就近落實相同類別、面積的城市綠地,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樹木修剪。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綠地內的樹木。
城市綠地內遮擋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路燈等影響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樹木,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修剪。養護管理責任人認為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路燈等設定不合理的,可以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城市綠地內的樹木妨礙城市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時,相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會同養護管理責任人進行修剪。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樹木無保留價值、需要砍伐的,應當向所在地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審批的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六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修剪、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先行處理,並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損毀城市綠地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審批的部門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占用人應當清場退地,委託專業綠化單位恢復原狀。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採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綠化帶,增設出入口;
(三)在綠地內野炊、堆放雜物、焚燒物品;
(四)踐踏綠地、停放車輛碾壓綠地,釘、拴、刻劃、攀折樹木、剝損樹皮,損傷樹木花草;
(五)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園燈、建築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
(六)在樹木上設定廣告牌、標語牌、牽拉繩索、架設電線、捆綁電纜,以樹承重;
(七)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耕種,硬化或者圈占綠地;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按照有關規定重點保護。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進行普查鑑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生長在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管轄範圍內的,由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管護;生長在各單位管轄範圍內以及個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管護。
第五十一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管護經費以市、縣(市、區)財政列支為主,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
第五十二條 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樹名木。因社會公共利益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十三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政審批、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處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發現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應當告知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園林綠地智慧管理系統,對城市園林綠化實施動態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調整城市綠線和永久性綠地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園林綠化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未按規定依法查處的;
(四)對破壞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投訴、舉報未按規定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
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並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臨時綠化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臨時綠化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及時對死亡樹木進行清理並補植的,或者對損壞園林綠化設施未及時修復或更換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植,並處本市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截除樹木主幹、去除樹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所占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經批准臨時占用綠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可處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占用綠化帶,增設出入口的,處所占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綠地內野炊、堆放雜物、焚燒物品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踐踏綠地、停放車輛碾壓綠地,釘、拴、刻劃、攀折樹木、剝損樹皮,損傷樹木花草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園燈、建築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樹木上設定廣告牌、標語牌、牽拉繩索、架設電線、捆綁電纜,以樹承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以及進行耕種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區綠地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非法購買古樹名木的,沒收樹木或者其變賣所得,可以並處購買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處死亡古樹名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廣場用地。
(一)公園綠地,指在規劃區內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避險等功能,有一定遊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
(二)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地;
(三)附屬綠地,指附屬於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商服用地、道路交通設施用地等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
(四)廣場用地,指以遊憩、紀念、集會、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化用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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