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河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是河北省政府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12年8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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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

各設區市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綜合執法局、公用局),石家莊市、張家口市園林局:
《河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8月28日第四次廳常務會審議通過,並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10月30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並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的控制界線。
第三條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綠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納入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城市綠線劃定
第六條城市綠線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中劃定,並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依法批准後的城市綠線應當通過規劃展館、新聞媒體、信息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七條劃定城市綠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內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體現城市綠地的生態性、系統性和功能性;
(三)充分考慮城市應急避險和生態安全需要;
(四)清晰界定控制範圍;
(五)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八條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地的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和規劃總量,明確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遊憩、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的範圍,確定城市綜合公園、生產綠地、防護綠地;
制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綠地用地布局和各類綠地面積建設目標,提出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劃定城市綜合公園、專類公園、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綠廊綠道等主要綠地及重要生態敏感區域的綠線;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上位規劃,深化各類綠地的用地布局,並提出不同類型綠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坐標;
制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各類用地附屬綠地的綠地布局,劃定配建綠地的界線和坐標。
第三章城市綠線管理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設區的市、縣級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經設區的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得建設與城市園林綠化無關的建築。經批准後可建設綠地、建築小品、綠地管理用房以及恢復建設的歷史文化景點等有關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公園綠地周邊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與城市綠線範圍內綠地景觀相協調。禁止建設超過城市規劃要求高度的建築。
第十二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其中,建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對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出具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參與竣工驗收。對未取得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現有各類綠地登記造冊,確定綠地產權單位和日常維護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線範圍內的園林綠化用地。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線範圍內園林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樹木、破壞植被和綠化設施,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堆放雜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七條對於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應當依法取期遷出或者拆除,遷出前要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將劃定的城市綠線納入有關信息系統。
第四章城市綠線修改
第十九條城市綠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劃定機關應當依照規定程式進行修改:
(一)因不適應城市發展與城市綠地建設需求的;
(二)因上位規劃修改確需修改的;
(三)因重大建設項目對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城市綠線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結構和布局的,應當依照規定先修改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條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綠線進行修改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綠線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線修改專題報告,按照規定程式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經同意後編制修改方案;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修改方案,並在城市綠線修改區域內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綠線修改方案、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其採納情況,一併報城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經審議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對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綠線進行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定期組織對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劃定、審批、修改城市綠線的;
(二)未按照規定聽取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意見的;
(三)違反本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的;
(四)發現違反城市綠線要求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和破壞城市綠地等違反城市綠線要求的,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綠線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其他鎮的綠線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3年9月3日河北省建設廳頒發的《河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冀建法[2003]4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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