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保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的綠線。
第五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等濕地和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等的保護範圍;
(四)其他需要劃定綠線的區域。
第六條 城市綠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批准的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化、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和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城市綠地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城市綠線範圍內原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期滿必須自行退出,並恢復原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審批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率界定城市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要求,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有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查通過的,有關規劃、建設審批不得單方面通過,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批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
第十四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繫和協調製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城鄉規劃法》和《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