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市區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管理實施辦法

保定市市區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管理實施辦法是一個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市區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管理實施辦法
  • 類別:政府檔案
  • 適用地區:保定市市區市區
  • 發布單位:保定市政府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保定市市區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管理實施辦法,由保定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負責解釋。

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的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單位、居住區綠地養護與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城市綠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內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單位庭院綠化,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大中型商業、服務業設施以及其他各項建設工程等建(構)築物周邊場地的綠化。
居住區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家屬樓、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居住區綠地是指為居住用地範圍內的居民服務而配套建設的綠地,包括居住區內遊園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含屋頂綠地、垂直綠化)。
第四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做好市區內單位和居住區綠化審批、行業監督管理、評優評先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的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市區內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應當遵循城市生態安全的原則,以植物造園、鄉土樹種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實現多品種、多形式、多層次的綠化,提高生態效益和景觀效果。
第二章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城市園林、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單位和居住區工程建設項目時,要按照《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設部建城(1993)784號〕的標準確定綠地規劃及建設指標,在修建性詳細規劃上界定綠地的用地界限坐標。
第七條市區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達到下列規劃指標;
新建工程項目庭院綠化用地所占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單位不低於30%,舊城改造區居住區、單位不低於25%;
(二)新建醫療衛生機構不低於35%;
(三)新建教育科研機構不低於35%;
(四)公共文化場所和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設施不低於35%;
(五)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低於20%;
(六)其它建設項目不低於25%。
庭院綠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它用。
第八條單位庭院和居住區的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持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九條綠化工程竣工後,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第七條中各項綠地率建設標準進行建設的單位,須經原審定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根據《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配套園林綠化面積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及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報批後進行異地補建。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不能自行建設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園林綠化企業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單位庭院綠化的管理養護由產權單位負責。
居民區綠化的管理養護,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負責養護管理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約定實施養護管理;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居委會協助管理。
庭院綠化管理養護的具體標準,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單位庭院和居住區綠地由本單位或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養護管理,落實管護責任制度,嚴格執行綠化養護技術規程,確保植物生長茂盛、修剪整齊,園林設施整潔無損。臨街的單位臨街一側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拆牆透綠,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第十三條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的管理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防治的要求加強對植物病蟲害的防治。發現植物病蟲害後,應及時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做好消殺、除治工作。
第十四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庭院植物病蟲害的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傾倒腐蝕物、垃圾、污水,燃燒物品等行為;
(二)盜竊、毀壞樹木花草及擅自採摘花果枝葉,踐踏植被等行為;
(三)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放養牲畜、家禽;
(四)在綠地內擅自設定廣告牌、標語牌或在樹木上亂貼、亂掛;
(五)在綠地內堆放雜物、亂設攤點、私搭亂建、亂停車輛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六)未經審批擅自砍伐樹木;
(七)未經審批擅自破壞綠地改作他用;
(八)擅自修剪由園林部門管轄的綠地花草樹木;
(九)其他破壞綠地花草樹木及其綠化附屬設施的行為。
如確需變更綠地用途的須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行政審查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在轄區園林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實施。
第十六條對損毀單位庭院和居住區綠地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執法部門及小區物業行業管理部門等單位依法進行查處;對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地造成損失的,依法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城區單位和居住區綠化的監督檢查,每年開展市、省級園林單位、園林小區創建活動。各單位和居住區要積極參加創建活動,提高綠化建管水平和檔次。
第三章處罰與獎勵
第十八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社區、小區物業行業管理等部門加大對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的巡查力度,定期對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對養護管理好、在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達到標準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養護管理差、未按照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養護的單位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綠化建設或者未達到綠化建設標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庭院綠化建設,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城管執法、社區及小區物業行業管理部門等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涉及建設違法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盜竊、毀壞樹木花草及擅自採摘花果枝葉,踐踏植被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城管執法、社區及小區物業行業管理部門等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地內綠地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質,堆放雜物,燃燒物品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管執法、社區及小區物業行業管理部門等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管理養護責任單位未按照要求做好植物病蟲害消殺、除治工作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社區及小區物業行業管理部門等單位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園林綠化及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專業單位進行治理,所發生的費用由單位庭院、居住區管理養護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和白溝新城的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管理和養護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保定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