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試行)

1982年10月28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原則通過 1982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試行)
  • 頒布時間:1982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2年11月16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城市建設管理,維護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確保城市規劃實施和各項設施完好,逐步把我省城市建設成為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經濟繁榮、環境優美、市容整潔、安定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關於城市建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城市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部門分工負責,公安、司法、銀行、衛生、工商等部門密切協作。
第三條 城市建設管理的內容,包括建設用地管理、建築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拆遷安置管理等方面。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各市。
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五條 凡需在城市規劃區或經上級批准的控制區內徵用或臨時占用土地進行基本建設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履行報批手續。
第六條 大中城市郊區的園田、菜地,要嚴格控制徵用。有平房可供改造或有條件改造舊城區的單位,原則上不準征地。確需征地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用地定額指標,儘量劃撥荒地、山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菜地。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除農村集體所有的以外統屬國有,由城市建設管理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如已徵用的建設用地,不準出租、買賣或擅自交換、轉讓、變更使用性質;海床、坑塘、荒坡、灘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市民宅基地,不準買賣。
對於多征少用、征而未用閒置二年以上的空地,經市政府批准,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有權重新劃撥使用。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農業社隊進行基本建設的選址定點和社員建房用地規劃,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 建築管理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需持計畫部門批准的建設計畫檔案、設計資料、圖紙,報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建築許可證。否則,施工單位不得施工,有關部門不予撥款。居民個人建房和各種臨時性建築,也要履行審批。
第十條 審查一般工業民用建築涉及人防、消防、供電、交通等問題時,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專業的有關規定負責審批;沒有明文規定或重要的建設項目,要與有關部門會審;有污染危害或易燃易爆的建設項目,要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勘測設計,必須由國家正式勘測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築設計,要遵循“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方針,密切結合周圍環境,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第十二條 所有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施工前要根據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供的座標和標高放線定位,驗線校核。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要編制完整的竣工圖紙、資料,由建設單位提交基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城市民用建築,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綜合開發、集資統建,並遵守先地下後地上的建設程式。
第十四條 新征地的建設項目,要同時徵購一定比例的道路、綠化和公共建築用地,並要交納適當比例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和舊城區改造費。改造舊城區的建設項目,免交舊城區改造費。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各種工程管線、泵站、堤壩、河道、排洪溝渠、路燈、公共運輸、消防、人防等市政公用設施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移動或損壞。需要變動時,要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統籌安排地下管網建設計畫,預埋、預留各種管線接頭,儘量減少路面開挖。必須開挖時,需經城建、公安管理部門批准,並繳納修復費,及時恢復,工完場清。
第十七條 履帶車、重型車、試剎車等對城市路面、橋樑有破壞作用的車輛,要按照指定的道路和橋樑行駛。必須在指定以外的道路和橋樑上通行時,需經城建、公安管理部門批准,並要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給水、排水、煤氣、供熱管道接通戶線,需經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批准的管徑、位置、走向和標高施工。工業有害廢水,醫院病毒污水,要認真治理,防止污染,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保護法。
第十九條 嚴禁在城市的防洪堤壩、排洪溝渠兩側挖坑、淋灰、取砂取土、鑿井。嚴禁在排洪溝渠內建壩設閘,影響排洪。農業生產需要利用城市管道中的雨水和污水進行灌溉時,必須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園林管理部門要組織好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提倡種花、種草,加速城市普遍綠化,改善城市面貌,美化城市環境。
第二十一條 城市中的公園、苗圃、風景區、規劃預留園林綠地和樹木、花卉、草皮,都要嚴加保護,不準損壞和侵占,已經侵占的,要限期退出。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園林部門專業隊伍和民眾義務勞動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國家;機關、企業、部隊等自行投資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本單位;私人庭院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本人。
第六章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築物外觀要保持完好整潔。
街道上的宣傳欄、廣告牌、畫廊、櫥窗、候車亭(棚)等的設定要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准,並保持整潔。
第二十四條 市區的垃圾、廢渣、廢土要按指定地點堆放,及時清除外運。城市居民、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部門外運。
工礦企業、基建等單位的余料、廢料、垃圾、園林部門植樹的余土和修剪林木的枝葉,市政養護維修部門清掏排水管道的污泥,都要自行清理外運。
道路清掃應在夜間進行。
第二十五條 拉運糞尿的車輛,要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進出市區,糞桶、糞車要封閉嚴密。公共廁所、垃圾箱(筒)、果皮箱要經常清整。
第二十六條 城市的商亭、瓜菜棚和農副產品市場的設定,以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為主,會同商業、工商行政、公安部門劃定適當地點,合理安排。
第七章 拆遷安置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改造舊城區是建設現代化城市和節約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國家建設需要搬遷單位和住戶時,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給予合理補償。被遷單位和住戶,要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無故拖延、拒絕搬遷。
安置工作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被遷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被遷戶所在單位、區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協助,做好搬遷動員工作。
第二十八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該區內不準再買賣、交換房產和遷入新戶。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按照搬遷戶的常住戶口核實安置人數,發給搬遷證,憑證安置住房。
住房標準,應從實際情況出發,一般以不低於或略高於原住房面積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房產,按原建築面積及房屋質量作價,建設單位將所需投資撥給被遷單位,由被遷單位在批准的地點建設。被遷單位要求擴大建房面積或改變結構,所增加的投資,由被遷單位自己承擔。
第三十條 拆除私人房屋,一般由房主自行拆除,舊物料歸房主,建設單位按規定付給房產作價和拆遷補償費。房主無力拆除的,由政府主管部門協助拆除。
被拆遷戶安置住公房的,按規定繳納房租;願購買公房的,房產權歸己。農業戶有條件自行建房的,房產權歸己。
第八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內的所有單位(包括農業社隊)和城市居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人人都有勸阻、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對城市建設管理做出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拒不執行本條例規定,破壞城市建設,損害各項設施;阻撓管理人員執行任務,無理取鬧、煽動民眾鬧事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危害程度和認錯態度,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直至依法懲處。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戶不接受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拖延或拒絕搬遷時,其工作單位或所在區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行說服教育。對幾經教育仍無理取鬧者,由主管部門會同法務部門強制執行,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應繳納的賠款、罰款,違章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交付。逾期不交的單位,由當地政府通知銀行從違章單位帳戶扣收。
收繳的罰款、賠款做為城市維護和建設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條 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模範遵守和執行城市建設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凡因失職或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者,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縣城、鎮和工礦區參照本條例精神,可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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