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紅線管理規定

《河北省城市紅線管理規定》,一項實施於河北省關於交通的規定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紅線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2年10月30日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各設區市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綜合執法局、公用局),石家莊市、張家口市園林局:
《河北省城市紅線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8月28日第四次廳常務會審議通過,並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城市紅線管理規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10月30日

全文

河北省城市紅線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控制,構建安全、舒適、綠色、高效的交通體系,最佳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運轉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紅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邊界控制線。
第三條城市紅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紅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紅線的規劃管理工作。納入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紅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城市紅線管理,並有權對城市紅線的劃定、管理、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與其有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市紅線要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市紅線要求的行為。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章城市紅線劃定
第六條城市紅線應當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劃定,並通過規劃展館、新聞媒體、信息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劃定城市紅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滿足城市交通運輸需要,保證車流和人流的安全與暢通,滿足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需要;
(三)為工程管線及其他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提供空間;
(四)滿足城市救災避難和日照通風的要求,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五)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八條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城市道路系統,並明確快速路、主幹路和次幹路的走向、等級、寬度和斷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上位規劃有關城市紅線的要求,確定支路以上等級城市道路控制點的坐標、標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範圍,以及支路的寬度和斷面形式。
第三章城市紅線管理
第九條在城市紅線內,經批准可以建設城市道路及其綠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線)和地上桿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在上述建設工程開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建設內容。
除前款規定外,不得建設其他與城市道路功能無關的設施。
第十條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設定建築退讓城市紅線的距離。具體的退讓距離,應當根據建築性質、體量、高度、朝向和進出建築(院落)的人流量、車流量,以及建築所在道路的功能、寬度等因素確定,同時還應當滿足建築本身配套管線及其設施布置的要求。城市紅線內地上、地下空間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一條對城市紅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已有建築,應當有計畫地依法拆除。暫時不能拆除的,只能維持現狀或進行不改變結構、不增加面積的加固維護。
第十二條設定交通出入口,應當充分考慮臨近路段、交叉口的交通組織,並使其與城市道路交叉口間留有足夠的距離。
增設或改變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徵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根據城市規劃和交通管理的需要,確定合理位置,必要時可設定小微廣場。
第十三條進行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時,應當將城市紅線實施的總結評估作為重要內容,並單獨成章。
第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紅線信息納入數字規劃管理系統,加強對城市紅線的監控。
第四章城市紅線修改
第十五條城市紅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組織劃定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修改:
(一)因上位規劃修改確需修改的;
(二)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功能分區、城市布局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
(三)因重大建設項目對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城市紅線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結構和布局的,應當依照規定修改城市總體規劃;因其他情形需要修改城市紅線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紅線修改專題報告,按照規定程式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經同意後編制修改方案;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修改方案,並在城市紅線修改區域內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紅線修改方案、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其採納情況,一併報城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經審議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紅線修改方案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城市紅線修改方案、生效時間和查詢方式,並更新數字規劃管理系統。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紅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劃定、審批、修改城市紅線的;
(二)違反城市紅線要求,辦理規劃許可的;
(三)未按照規定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
(四)發現違反城市紅線要求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二十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違反城市紅線要求的,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依法予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紅線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其他鎮的紅線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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