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意在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建設整治、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唐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310
  • 發布文號:唐山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9號
  • 發布日期:2000-07-30
  • 生效日期:2000-07-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修訂信息,簡介,具體內容,

修訂信息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和〈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

簡介

【發布單位】80310
【發布文號】唐山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9號
【發布日期】2000-07-30
【生效日期】2000-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九號)
《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業經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7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2000年8月4日
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2000年5月19日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建設整治、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與城市景觀建設相結合,與環境治理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設定的鎮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在上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從其規定。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教育全體公民增強綠化意識,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它綠化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城市綠化資金。
第六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套用先進技術,不斷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七條城市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規定參加植樹和履行其他綠化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唐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區綠化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縣(市)的城市綠化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特點,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民眾為原則,合理設定各種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十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各種設施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遵循管道、線路、交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統籌科學規劃。
第十一條經批准的城市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城市新建街道的兩側不得建實體圍牆,原有城市街道兩側的實體圍牆,應當逐步改造為透景圍牆,做到庭院綠化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第十三條城市街道綠化應當注重遮蔭滯塵、減少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邊的綠化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逐步建成河濱、湖濱公園。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區不低於30%,舊城改造區不低於25%;
(二)新建區的主幹道不低於20%,次幹道不低於15%;舊城改造區擴建的主幹道不低於15%,次幹道不低於10%;
(三)城市園林綠化生產用地面積不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四)公園內綠地面積不低於陸地面積的70%;
(五)新建學校、醫院、療養院、遊樂場、公共文化體育場所等不低於35%。
第十五條城市的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面積低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內進行綠化。
建設預留地自徵用或受讓之日起一年內不能建設的,應當限期由用地單位負責臨時綠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城市規劃區內,凡應當綠化而沒有綠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責任,限期綠化。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設計方案必須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或審查未予批准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原因達不到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標準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徵收缺少綠化面積的易地綠化補償費,並按照城市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
第十八條市區公共綠地、主次幹道、單位附屬綠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綠化工程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綠化項目由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縣(市)城市公共綠地、主次幹道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綠化項目及各單位附屬綠地綠化工程項目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
第二十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建設投資,必須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其比例應當占工程土建投資的1%-5%。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
城市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主體工程竣工後兩個綠化季節內完成,並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管理單位。
第三章 權屬、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部門在規定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分別歸該部門所有;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在規定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分別歸該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內的樹木,由居民共同投資種植和管理的歸該小區內居民共有;
由人民政府投資種植和管理的歸人民政府所有;
(四)單位自管公房區域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房屋產權單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凡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確需砍伐或移植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審批,並領取準伐證或者準移證後方可進行:
(一)砍伐或移植市區公共綠地、主次幹道樹木,一處一次20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處一次21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需砍伐或移植市區公共綠地、主次幹道以外樹木,一處一次3株(含)以下的,由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處一次4株以上25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處一次26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砍伐或移植縣(市)城市公共綠地、主幹道樹木,一處一次5株(含)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處一次6株以上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砍伐或移植縣(市)城市公共綠地、主幹道以外樹木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的,必須按照砍伐1株補栽3株的規定,提出補栽計畫或者移植後的養護措施,保證成活3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沒有能力補栽樹木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委託城市園林綠化部門代為補栽,實需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經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的,申請單位應當向樹木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繳納樹木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樹木,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樹木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鑑定通知書要求及時砍伐、更新:
(一)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嚴重傾斜,阻礙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安全的;
(三)樹齡、樹容已達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區公共綠地,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經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各縣(市)公共綠地的,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臨時占用費。
經批准臨時占用的城市綠地,應當按期歸還,恢復原貌。
因故不能按期歸還的,應當事先徵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六條不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公園、公共綠地設定廣告牌匾和建其它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在樹冠下設定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攤點;
(二)就樹蓋房,以樹承重或者圍圈樹木;
(三)在樹上拴牲畜,剝樹皮、挖樹根;
(四)擅自修剪樹木;
(五)釘、刻、劃、拴、攀折樹木;
(六)穿行綠籬,踐踏草坪,採摘花草、果實;
(七)毀損園林綠化設施;
(八)在綠地內傾倒污水、廢棄物;
(九)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擺攤設點、停車、堆放物品;
(十)在綠地內挖沙、取土、採石、築墳;
(十一)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樹木影響管線安全使用時,管線管理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園林綠化部門或者樹木的管理養護單位按照兼顧樹木的正常生長和管線安全使用的原則,限期修剪、處理,修剪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管線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覆。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樹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剪,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因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致使樹木危及管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安全使用時,有關部門為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在5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登記造冊、編號、建檔,建立保護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
嚴禁砍伐或移植古樹名木,特殊情況確需遷移的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一)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綠化帶綠地由城市園林部門負責;
(二)公路、水利、鐵路部門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由本部門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用地範圍內及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四)居住小區的綠化,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的綠化,由產權單位或者業主負責;
(五)其它類型綠地由權屬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不斷提高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維護綠化設施,及時做好病蟲害防治工作,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三十二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綠地補償費、臨時占用費等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連同城市綠化專項經費合理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完成綠化任務,逾期仍不綠化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實需綠化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並處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拒不繳納綠化用地補償費的,責令限期補繳綠地補償費,並可處應繳補償費3%-5%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該綠化工程設計費或綠化工程施工費5%-10%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實需綠化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並處實需綠化費用2倍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按砍伐樹木株數的3倍補種,並處被砍伐樹木價值5至10倍罰款;擅自移植的,處每株樹木價值的2至5倍的罰款;
不按規定補種,或者補種達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三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不按時退還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貌,並按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遷出,並按所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每日5元至1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逾期不遷出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樹名木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造成樹木、花草死亡及綠化設施損壞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補栽、補種,恢復原狀。
第三十四條因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過錯,造成古樹名木、樹木、花草死亡,綠化設施損壞以及該修剪的樹木不及時修剪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5日內不予批准、答覆或者5日內不予報告或者作虛假報告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六條故意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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