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綠化條例

《百色市城市綠化條例》已由百色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6月29日表決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9月2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色市城市綠化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百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開發邊界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城鎮開發邊界外納入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的城市綠化用地,其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區域的城市綠化,以及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和資金。
  第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林業、水利、交通運輸、公安、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園林城鎮、園林單位、園林小區、優質園林工程等園林創建活動,推動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種、認養、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養護。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信箱,及時調查處理收到的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反饋實名投訴舉報人。對投訴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編制本級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合理安排與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明確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綠地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公園綠化活動場地服務半徑覆蓋率等指標。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應當因地制宜,注重綠地功能、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與城市河岸、湖岸、山坡等自然風貌和人文歷史元素相結合,形成生態型山水綠地系統。
  第八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城市綠線,按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因調整城市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應當同步落實新的規劃綠地予以補足。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等綠地設定綠線公示牌或者綠線界碑。
  第九條 城市綠化應當以體現地方特色的鄉土樹種為主,通過喬、灌、花、草等植物科學合理配置,營造各種類型的植物群落和以喬灌木為主體的綠化景觀。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鄉土樹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支持和鼓勵種植鄉土珍貴樹種,最佳化樹種結構,提升城市綠化品質。
  學校、醫院、居住區及其周邊避免選用易致人體過敏的樹種。已經種植的,應當採取改良、更替或者其他科學處置措施。
  第十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附屬綠化用地,其綠地率不低於國家、自治區相關標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綠地率等指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時報送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綠化用地面積和布局,植物的種類、配置,綠化用地內道路、給排水等設施,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現有樹木的保護措施等內容。
  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要求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降低綠地率指標。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化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驗收。
  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檔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鼓勵在確保建(構)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具備立體綠化條件的辦公樓、住宅樓、公共服務設施等建(構)築物以及其他場所,可以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
  第十五條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右江沿岸綠化建設,依託右江及其沿岸自然景觀建設公園綠地或者防護綠地,打造右江生態廊道,形成藍綠相融的右江自然生態帶。
  城市其他江河、湖泊沿岸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划進行綠化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綠化應當符合交通通行、道路照明、電力運行、管線安全等規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綠化建設,應當注重打造一路一特色的綠化景觀。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化資源檔案和城市綠化用地數位化管理系統,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城市綠化資源調查,對城市綠化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樹齡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尚未納入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的城市樹木,應當列為古樹後續資源進行保護。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列為古樹後續資源的城市樹木進行普查建檔,確定保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加強養護管理。
  第十九條 實行永久保護綠地制度。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將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或者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城市綠化用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並向社會公布。
  經公布的永久保護綠地,除國家批准的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範圍和用途。
  永久保護綠地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化用地,在保修養護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養護期屆滿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或者委託的單位負責;
  (二)單位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城市綠化用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用地附屬綠化用地,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人、其他單位、人員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城市綠化用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綠化用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或者委託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做好樹木花草養護和綠化設施維護工作;
  (二)樹木花草受損、缺株、死亡或者綠化設施損壞的,及時補植、修復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三)建立綠化及其設施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四)對損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綠化養護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用途,利用綠化用地修建通行道路、鋪設硬化地面或者設定停車場地等。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期滿後,臨時占用人應當歸還並恢復城市綠化用地原狀。
  第二十四條 市政、交通、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項目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商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確定保護措施。因建設工程施工造成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損壞的,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損壞的,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因養護或者安全需要不得隨意修剪城市樹木。
  因既有樹木影響新建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需要修剪的,建設單位應當商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進行修剪。
  因樹木生長影響既有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或者房屋等建(構)築物安全使用需要修剪的,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剪。
  城市樹木修剪應當遵循兼顧樹木正常生長、美觀和設施安全使用的原則,嚴格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需要進行截除樹木主幹、去除樹冠等重度修剪的,建設單位或者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制定修剪方案,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移植城市樹木。因工程建設、公共設施維護或者安全保障等需要,且無法通過修剪消除樹木造成影響的,可以移植樹木。
  城市樹木移植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操作,並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技術指導和監督。
  移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徵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的意見,制定移植方案,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樹木移植一年內未成活的,移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補植同數量同種類同規格的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砍伐的,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已經死亡的;
  (二)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三)因建設需要無法保留且無移植價值的;
  (四)嚴重影響住房通風、採光,無法通過修剪消除影響,且無移植價值的;
  (五)嚴重影響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安全,無法通過修剪消除影響,且無移植價值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批准砍伐城市樹木的,砍伐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補植不少於砍伐數量的樹木並保證其成活,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等致使樹木危及人身財產和公共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先行採取修剪、移植、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等措施,並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剝損樹皮、挖掘樹根,向樹木傾倒酸液、機油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二)在城市綠化用地放養禽畜、種植蔬菜或者其他農作物;
  (三)損壞樹木支架、護欄、給排水等綠化設施;
  (四)損壞亭、台、廊、榭、景觀石等綠化設施;
  (五)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用途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改變面積處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超過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按照占用面積並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剝損樹皮、挖掘樹根,向樹木傾倒酸液、機油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在城市綠化用地放養禽畜、種植蔬菜或者其他農作物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樹木支架、護欄、給排水或者亭、台、廊、榭、景觀石等綠化設施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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