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是一部由唐山相關部門於1993年04月28日發布並實施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307  
  • 發布日期:1993-04-28 
  • 生效日期:1993-04-28
修訂信息,具體內容,

修訂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1993年1月9日唐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必須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系指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市區、縣(市)城、建制鎮、工礦區和國有農場。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依法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城市規劃區圖例,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文獻,並報上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城市規劃的編制,必須進行調查研究,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著眼於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和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發展;堅持確立城市中心地位、發揮城市綜合功能、布局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
城市規劃的批准程式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進行局部調整和重大變更的,須依法報有關機關備案或審批。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為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縣(市)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接受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各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於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貫徹執行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和審查建設項目的選址,參與國土和區域規劃及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實施城市土地和建設的規劃管理。
(三)受城市人民政府委託組織編制城市規劃,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勘察測繪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的方針、法規、規章。負責城市政府交辦的城市各項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
(五)查處有關城市規劃的違法案件。
第八條設計單位必須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各有關管理部門不準辦理施工手續。
第九條按城市規劃確定建設的城市新區,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十條按城市規劃確定改造的城市舊區,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適當調整、逐步改造的原則。實行綜合開發,成片建設,達到改善環境的目的。
沒有改造規劃的城市舊區不準搞新的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需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式辦理:建設單位持項目建議書和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發出項目初步選址建議書,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選址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後,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選址做進一步審查後,核發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在二年內有效,逾期需重新辦理選址申請。
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主管部門批准的計畫檔案及有關資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手續,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申請用地手續。
第十四條各項建設占用已遷村莊舊址、已征採煤塌陷波及地,按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各項建設項目的選址或定點,應遵守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嚴禁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和城市居住區內建設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確定需要保留或預留的道路、廣場、綠地、人防設施、地震監測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高壓供電走廊、郵電通訊線路等設施用地、文化體育場地、水利工程和人防工程安全範圍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保護區以及其它國家禁止占用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經國家和省、市政府公布的革命遺址、紀念性建築、文物古蹟等,其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管理部門共同確定,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礦產資源,進行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變地貌的活動,必須服從規劃管理,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進行上述活動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和城市基礎設施。
第十九條各項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發給臨時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後,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經批准的臨時建設用地,不準建永久性工程。
第二十條與建設用地相鄰的規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美化工程用地;道路兩側、自紅線起所退留的土地,建設用地單位必須同時辦理征占地審批手續,無償轉交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做為市政公用設施和綠化美化工程用地。
第二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決定調整土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時,任保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二十二條征而不用、多征少用閒置超過二年的土地,搬遷單位的土地,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核減用地,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另行規劃建設。
第二十三條個人自建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由自建主管部門統一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後,還必須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土地使用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程項目規劃設計要求,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它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建設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劃設計要求放線,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驗線。基礎及隱蔽工程完工後進行復驗。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圖。
第二十五條各項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交納規劃管理費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新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根據城市規劃要求進行環境綠化設計,並做為竣工驗收的內容。
城市道路兩側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種植行道樹;商業中心區和大型公共建築周圍,應開闢廣場綠地和街心綠地。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實行高度集中統一。
各區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已建成居住小區配套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區屬建設工程的前期準備以及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管理工作。
各縣(市)、國有農場、工礦區內按市政府規定限額以上或對環境污染較重的建設工程,由當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提交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限額以下工程由當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臨時建設工程要從嚴掌握,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規定二年以下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滿或在使用期間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時,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無條件拆除,恢復原貌。延期使用的須在期滿前兩個月向原批准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新建、改建的街區和地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建設規劃和拆遷決定,不得阻攔和影響建設工作。
第三十條城市規劃管理有關人員,可進入工程現場,檢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有權勸阻或制止違法行為。被檢查者應接受檢查並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業務秘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法用地:
(一)未領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未領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取得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變更批准的規劃用地位置或改變用地範圍、用途的建設用地。
(三)搬遷新址已建成,未經城市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原址不交的。
(四)臨時用地逾期不交或改變用途的。
(五)其它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而占用土地的。
第三十二條對違法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並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已形成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法建設:
(一)未領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二)未按批准的工程設計施工或改變用途的建設工程。
(三)臨時建設工程建成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的。
(四)其它違反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四條對違法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對影響城市規劃,但還可以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的,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建設的性質、後果,在作出上款處理的同時,可以對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其總額不超過土建工程費用總額的10%。
對違法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罰款從企業留利或經費包乾中支付。逾期不交,每日加收滯納金5%。
對個人的罰款,必須由本人負擔。
罰款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違法建設處罰決定不作為補辦建設工程審批手續的依據。凡屬結案處理同意保留使用的違法建設工程,應按規定補交有關費用,在房屋產權登記時,註明違法面積、位置和結案內容,國家征占用時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城市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城市規劃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各項建設”系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所從事的一切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活動。即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築和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交通、通訊、電力、人防設施,綠化美化工程,防災工程以及塌陷區和河湖水系整治、集貿市場、廣告牌等工程。
為完成上述建設工程或因其它需要而進行的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工程等線或其它設施的建設。
第四十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休養區、療養區、風景旅遊區和各類開發區,依照本條例進行規劃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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