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辦法

政府令[2009]3號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國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辦法
  • 地區:唐山市
  • 施行 :2010年1月1日 
  • 文號:政府令[2009]3號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基本信息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夜景亮化設施的設定和管理,美化市容環境,依據《唐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區(路南區、路北區、高新區)規劃範圍內夜景亮化設施的設定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夜景亮化設施是指依附於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廣場、公園、綠地、車站、機場、戶外廣告、河道、水面及其他設施上的燈光亮化設施及附屬設備等。

第三條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市中心區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夜景亮化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夜景亮化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夜景亮化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工作。
財政、建設、房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夜景亮化工作。

第四條

第四條城市中心區內的下列位置應當設定夜景亮化設施及附屬設備:
(一)景觀街、商業街、城市主(次)幹路兩側、廣場周邊建(構)築物;
(二)城市支路6層以上建築及商業門店相對集中的路段;
(三)廣場、橋樑、花壇、公園、綠地、重要景點水面等各類市政設施;
(四)各類櫥窗、牌匾、戶外廣告及各類標誌;
(五)其他需要設定夜景亮化的部位。

第五條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夜景亮化設計方案審批,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夜景亮化設計方案審批。
新建項目(包括住宅、商業)上報的建築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夜景亮化方案。

第六條

第六條城市夜景亮化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規劃和公共照明設施相關標準。

第七條

第七條從事城市夜景亮化設施的設計、施工、管理、養護、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具備相應資質和作業資格。

第八條

第八條城市夜景亮化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第四條的規定將夜景亮化設施與建築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其費用納入項目建設總投資;
(二)景觀街、商業街、一二級街路、廣場周邊建築工地的建築現場要設定夜景亮化彩光門和亮化圍擋;
(三)戶外廣告應當安裝亮化設施和設備;
(四)夜景亮化設施不得影響天文觀測、交通及航行安全;
(五)城市夜景亮化設施應當做到防火、防風、防震、防水、防雷擊、防漏電;
(六)產權單位應對夜景亮化設施進行檢查,及時維修破損或有故障的設施,保證亮化設施正常運行。

第九條

第九條改變、移動、拆除夜景亮化設施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實施。
改變、移動、拆除夜景亮化設施,對原設施所在地的建築、地貌造成破壞的,應當進行修復。

第十條

第十條城市夜景亮化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資金投入由產權單位負責;市政設施和政府各部門等建築的亮化資金按財政歸口報批列支。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城市夜景亮化設施應當與路燈同時開啟;關閉時間,冬季不得早於21時,春、夏、秋季不得早於22時。
重大活動期間夜景亮化設施開閉時間、區域,由市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時間開閉夜景亮化設施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次2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新建亮化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使用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亮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本市中心區以外區域實行夜景亮化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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