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供用水管理秩序,保障供用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城市供水安全,根據《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用戶”)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推廣使用節能新設備,逐步推廣套用新型計量器具或新的監測方法,提高計量精度。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從事前款規定行為的,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 城市用水總量需求超過總供給能力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本著先生活後生產的原則,可以對一般用水單位採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五條 因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事故,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規範,做好水質檢測工作,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用戶對飲用水水質有疑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在7日內予以答覆。
第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安裝依法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並進行周期檢驗、更換。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檢驗或者更換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按用戶前三個月平均月用水量二倍計收水費,用戶拒不交費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對其停止供水。
第八條 用戶對貿易結算水錶計量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驗表,並交納驗表費。計量誤差符合國家標準的,驗表費用、拆裝表費用由用戶承擔。誤差超出國家標準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根據驗表結果退還或追繳超出誤差標準部分水費,並承擔驗表費和拆裝表費用。
第九條 工業企業、園林、綠化、景觀、洗車、建築、養護單位等符合再生水利用條件的用戶應當使用再生水,不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條 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採取加壓措施,不得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用戶採用疊壓(無負壓)給水設備加壓,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用戶用水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的約定,不得從事可能造成其他用戶停水、水壓降低、水質事故等後果的行為。
第十二條 用戶需要變更戶名、過戶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提前30日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並結清所欠水費及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停止用水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申請辦理銷戶手續,結清所欠水費。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中止用水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中止用水手續,結清所欠水費。中止用水後需要恢復用水的,應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申請辦理復裝手續。中止用水超過一年未申請復裝的,按自動銷戶處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以更換、倒裝、啟封、調錶、改變計量裝置結構等不正當方式妨礙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設定的計量裝置的效能;
(二)以不計或少計用水量為目的,移動、改裝、損壞、拆除貿易結算水錶、在表前取水或啟用無計量器具副路、消防栓;
(三)隱瞞用水真相賺取水費差價或擅自轉供、轉售其他用戶用水;
(四)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私接管道取水;
(五)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根據非法取水時間、水量和用水性質,確定非法取水價值。
(一)非法取水時間按查證的實際非法取水天數認定。
(二)非法取水量按盜水管道口徑24小時流量乘以非法取水天數計算,管徑流量計算參見下表。
(三)非法取水價值按非法取水量乘以法定水價計算。
非法取水期間法定水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分別計算。
第十六條 用戶應當自接到繳納水費書面通知15日內或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繳納水費,逾期按契約約定支付違約金。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對其停止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用戶交齊水費、違約金及恢復用水所發生的費用之日起24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十七條 使用公共水栓的用戶,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每月按戶口人數直接收費,臨時戶口(含無戶口常住人口)超過半個月按全月收費,用水量按每人每月3噸計收。
第十八條 由於用戶的責任造成水錶丟失、損壞,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用戶應當支付更換水錶的費用。自水錶丟失或損壞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用戶前三個月平均月用水量二倍計收水費。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經驗收合格後,無償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尚未鋪設配水管網或現有配水管網已滿負荷供水的區域,用戶申請用水,應承擔新建改建工程的費用。
用戶自建住宅戶外管道及附屬設施移交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應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新建自備水源。已建的自備水源應當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辦理相關手續。
自備水源管道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連線。
第二十一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用水建設方案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用水建設方案包括供水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材料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能夠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應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用戶新建、改建住宅小區或與供水有關的工程,申請施工臨時用水,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組織現場勘察、設計;供水工程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的供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施“一戶一管一表”戶外安裝,其中12層以下(含12層)樓房,水錶安裝在樓外地下水錶井內,12層以上樓房,水錶安裝在管道井內。水錶經過計量行政部門監管校效,水錶、水管符合防凍技術要求,便於檢修、更換、查表收費;
(二)供水設施建設採用的管材、管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鍍鋅管等國家明令禁用或不合格管材;
(三)室內抽水馬桶小於6升,採用快開型節水龍頭,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應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
(四)高層樓房採用的疊壓(無負壓)二次供水設施應使用奧氏體不鏽鋼0Cr18Ni9牗SUS304牘以上材質的國家優質產品;
(五)室內外供水管網的安裝符合國家技術規範要求;
對已經通水用戶的室內水錶按照“一戶一管一表,水錶出戶”的要求進行改造。
第二十五條 實施躉售收費的用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移交供水設施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結清水費,並移交收費台賬等基礎資料;
(二)供水設施技術圖紙完整齊全;
(三)符合“一戶一管一表”的要求,達到水錶在戶外安裝的技術要求;
(四)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六條 既有建築新裝、增裝、改裝供水設施,用戶憑房屋產權證和土地證申請用水。
第四章 供水設施維護
第二十七條 供水設施的產權和維護責任範圍按以下規定劃分:
(一)安裝貿易結算水錶用戶(含躉售用戶、不含水錶在室內的樓房)以水錶為界。從配水管道至水錶為戶外管道(即表外,含水錶),從水錶至用戶內部管道及用水設備為戶內管道(即表內,不含水錶)。水錶以內產權歸用戶,水錶以外產權歸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錶井室(含井蓋)產權歸用戶。
(二)水錶在室內的樓房:以樓前第一個閘門為界。閘門以內(含閘門、閘門井室、井蓋、不含水錶)產權歸用戶;閘門以外(含水錶)產權歸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三)自建平房、單位自管和房管平房:三米(含三米)以上寬街道(管道安裝在街道中間)以表井外開口引支管的第一個閘門為界,如街道不足3米,以表井外進街道口開口引支管的第一個閘門為界。閘門(含閘門、閘門井室、井蓋)至用戶(不含水錶)產權歸用戶或產權單位,閘門以外(含水錶)產權歸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如管道未安裝在街道而安裝在院內,用戶建築紅線外1.5米以內歸用戶或產權單位,以外歸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四)供水設施按產權進行維修管理。非因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原因造成的跑、冒、滴、漏,由用戶或產權單位負責並交納水的損失費。用戶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維修,應承擔維修費用。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供水設施遭受損壞,責任者承擔相關經濟損失。
(五)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安裝的貿易結算水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用戶負責保護。
第二十八條 公用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檢查,檢查結果通報財政部門、城市供水行政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每月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通報一次消防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設施維修,維修費用由本級財政核撥。非因火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九條 用戶需要拆、改、遷水錶時,應當提前30日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後,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設計、施工,所需費用由用戶負責,用戶不得擅自實施。
第三十條 用戶需要對水錶升、降級的,應當由公共供水企業辦理。
水錶降級涉及消防特殊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不得隨意降級;因特殊情況需要降級的,應當對用戶消防管道進行改造,專路供水。因消防要求需要對水錶升級的,應當設消防專用管道。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供水管道、輸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修建與供水無關的建築物、堆放物料、種植樹木等影響管線和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安全保護範圍按照《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遵守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規定,不得在地下水源保護帶內(單井周圍30米,群井半徑250米)挖坑取土,修建滲水坑、井,堆放掩埋污物。
第三十三條 用戶應保持表井室內外整潔,保證設施的完整,做好冬季防凍保溫工作,不得在井室上或井室周圍增加障礙物影響抄表維修。不得在水錶井、閥門井室內接裝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
第三十四條 用戶的無表消火栓及無表副路等供水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加封鉛印。非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不得斷封啟用,如遇火警啟封,可在三日內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加封並核收水費。其他特殊情況需啟封時,應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根據用戶實際用水量調整貿易結算水錶口徑。用戶半年內月度平均小時用水量3次超過其結算水錶常用流量(或3次低於最小流量)時,供水企業可改大(或改小)結算水錶口徑,用戶承擔工料費。
第三十六條 用戶在表內供水管道上安裝用水設施的,應採取措施防止用水設施與供水管道發生串流。裝有兩具以上貿易結算水錶的用戶,內部管道相互串聯的,應安裝單向閥門。
第五章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七條 水箱水池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對二次供水水質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委託其他專業單位管理的,產權單位應與受委託的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水箱水池二次供水設施的消毒和管理人員,應持有衛生防疫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三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高位水箱及進水孔、溢流孔、排污孔應採取保證水質和安全的防護措施,採用的建築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地下式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範圍內,不得有堆放、儲存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或堆放垃圾等影響二次供水水質的行為。
第四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應當對各類儲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並將水質檢測報告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具備清洗消毒能力的,應委託專業清洗消毒服務單位進行。
第四十一條 裝有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並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入戶收費的,原產權單位需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支付管網改造、設備維修、折舊、電費等一次性補償,補償標準依照市政府有關規定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二條 二次供水高層樓房疊壓(無負壓)供水設施或水箱水池加壓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
高層樓房疊壓(無負壓)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定。用戶建設高層樓房疊壓(無負壓)供水設施,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工程竣工後,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用戶建造水箱水池二次供水設施,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工程竣工後,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鼓勵將水箱水池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成高層樓房疊壓(無負壓)供水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細則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違章用水造成其他用戶水質或管道壓力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外,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細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自建設施供水包括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