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2.01
- 實施時間:2004.12.01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1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2004年12月1日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的行政許可規定;
二、廢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超限車輛、履帶車通過城市橋涵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規定;
三、廢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行政許可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法律責任相應廢止;
四、廢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審批”的行政許可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有關法律責任相應廢止;
五、廢止《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本市文物省內、省外展覽審批”的行政許可規定;
六、廢止《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設定的“在鄉村規劃範圍內臨時用地須經建設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