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條例,於2019年10月23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張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9/12/13
張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條例,於2019年10月23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張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條例,於2019年10月23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和...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水體(含地熱水、礦泉水)。第三條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節約優先、全面保護、總量控制、採補平衡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地下水有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水。第三條 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第五條...
河北省取水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取水井管理,合理保護有效利用地下水,持續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取水井是指全省範圍內...
第一條 為加強水文管理,發展水文事業,充分發揮水文事業在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等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文工作,是指對大氣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動態和水環境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監督,發現未按照有關規定施工的,應當予以制止,施工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對水利工程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參與有關水工程部分的建設監理。第二十一條 開採地下水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在城市規劃...
第一條為規範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使用管理水資源費,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水資源管理,規範監督檢查行為,確保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實,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水資源管理的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和責任追究。第三條 ...
張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和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建設要求,採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多源引水、保護濕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養功能,改善河湖生態環境。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源頭管控,調整最佳化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布局、規模和結構,培育新興產業,推動傳統產業...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5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號公布施行。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統一管理全省水資源,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水資源匱乏、浪費...
第二十九條 鑿井施工單位承攬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的取水井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條 取水審批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發揮配套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2024年4月,《河北...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濕地、窪地、坑塘、淀庫、蓄滯洪區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
《滄州市地下水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滄州市地下水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10月25日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含水層中的水。第三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利用保護負總責,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產、採補平衡、持續發展的原則決定涉及地下水事項,保證地下水利用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