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河北省取水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取水井管理,合理保護有效利用地下水,持續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取水井是指全省範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動力機械驅動水泵開採地下水的取水工程。包括用於城鄉生活、工業生產、農業灌溉、畜牧養殖等生產生活和其他取水井(不包含農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取水井)。
取水井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水井開鑿、取水、關停、監督等。
第三條 取水井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嚴格取水許可管理,落實年度用水計畫,強化取用水計量,推進取水井關停等。
第二章 開鑿管理
第五條 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取水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應當按照取水申請批准檔案開鑿取水井。未取得批准檔案的,不得擅自開鑿取水井取水。
第六條 開鑿取水井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鑿井施工單位,按照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確定的井位、取水層和相關技術規範開鑿取水井。鑿井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的取水井工程或安裝取水配套設施。
第七條 取水井主體工程竣工後,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取水許可審批部門報送成井資料和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後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井信息實行台賬管理,及時將取水井的產權人、使用人、位置、用途、成井時間、井深、年取水量等信息錄入河北省水資源和節水管理綜合業務信息系統。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九條 取水井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建立健全取水井運行維護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和維養,定期檢查取水井的運行狀態和設施安全,並在取水井周圍設立防護措施和警示標識,確保取水井正常安全運行。
第十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根據年度用水計畫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條生活、工業和服務業等非農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可靠準確。年取水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非農取水井應當安裝線上監控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傳輸到省水利廳數據管理平台;農業灌溉取水井可通過安裝計量設施或“以電折水”方式計量用水量。
第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用水統計調查制度,指導並督促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定期統計報送用水信息和數據。用水單位或者個人要確保用水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關停管理
第十三條 取水井關停應當堅持應關盡關、先通後關、關管並重、能管控可應急的原則。在引江和引黃受水區及地表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區域,不得批准開採地下水,有序關閉現有取水井。
關停範圍內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取水井、消防取水井、應急避難場所取水井等,按照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縣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省水利廳審批的程式履行審查批准手續後,可以不予關停。
第十四條取水井關停方式包括填埋、常規封存、應急封存、熱備封存和季節性關停(管控)。
(一)填埋,是指拆除取水設施,採用粘土、砂石料等無污染的材料對井筒進行永久封填,並註銷取水許可證。取水井屬於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填埋:
1.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擅自開鑿取水井,不符合取水許可補辦條件或逾期未補辦的取水井;
2.因地下水水質發生變化、地下水位下降、井管破損或淤積等原因,不具備治理條件或取水條件的取水井;
3.無應急備用需求的,已經取消地下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取水井。
(二)常規封存,是指拆除取水設施,將取水井加裝封閉設施,並註銷取水許可證。對依法需要關停但成井條件好、水質水量有保證的取水井可以常規封存。
(三)應急封存,是指保留取水設施,但對電源、閥門等採取封閉措施,平時不得取水並註銷取水許可證,在公共供水管網不能保障正常供水、農業生產需應急抗旱等情況下,能隨時應急啟用。取水井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應急封存:
1.醫院、院校等公共事業單位以及化工、鋼鐵、焦炭等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行業的取水井;
2.地表水替代區域用於乾旱年份應急抗旱的農業取水井。
(四)熱備封存,是指以地表水為主水源的城鄉集中供水廠,取水井需要間斷性或小流量運行,以維護取水設施正常使用,在因災害、事故、污染等導致地表水源無法正常供水的情況下,隨時能夠切換水源,保障供水安全。
(五)季節性關停(管控),是指季節性休耕、旱作雨養、井渠雙灌區域以及補水河道兩側一定範圍內的農業灌溉取水井,保留取水設施,在休耕或有地表水源灌溉時,採取井口鉛封、加鎖封閉或控電等措施予以階段性關停。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並建立農業灌溉取水井季節性關停(管控)管理辦法,組織落實取水井啟用、停用申報措施,加強日常巡查檢查,嚴防偷采盜採。
第十五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取水井關停原則、範圍等,制定年度取水井關停實施計畫,計畫應當具體明確每眼取水井的關停方式、關停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十六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取水井關停實施計畫和取水井關停技術要求,組織開展取水井關停工作,建立取水井關停台賬。取水井關停相關信息、圖片資料等應當及時錄入河北省水資源和節水管理綜合業務信息系統。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履行取水井關停驗收程式,填寫《取水井關停驗收表》,由驗收人員簽字確認,並留存相關檔案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並督促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對關停的取水井及時安裝關停標識牌。取水井關停標識牌的規格、內容、材質、顏色等,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八條取水井填埋、常規封存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取水井計量監控設施的處置工作,屬於使用財政資金安裝的,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應急封存、季節性關停(管控)取水井的管理,制定應急預案和管控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啟用申報、用後封閉”等措施,確保可管控能應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取水井屬地監督管理職責,定期開展取水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依法依規處置。
第二十一條取水井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取水井開鑿、取水井日常運行和安全管護、取用水管理、取水井關停以及取水井管理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取水井監督檢查一般採取飛檢、檢查、調查等方式開展。充分利用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大數據分析比對,及時發現問題線索,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
第二十三條 取水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和出現頻次較多的一般問題,應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問題整改清單,督促整改落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0月9日河北省推進華北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河北省取水井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河北省取水井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河北省取水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12月19日印發實施。
一、修訂背景和過程
2020年10月9日,省推進華北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取水井管理辦法(試行)》,《管理辦法》試行以來,各行政區域地下水用水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取水井監管內容和方式得到了進一步規範,各級管理責任和巡查、核查、督查制度進一步落實,取水井關停方式、標準、啟封制度進一步明確,取水井規範化、精細化管理進一步加強,對我省嚴格水資源剛性約束、強化地下水管理和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等起到了促進作用。
根據規範性檔案清理要求,《管理辦法》已試行2年,有效期已滿,按照廳政法處的統一安排部署,我處結合2年來的施行情況,在徵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務)局、廳機關有關處室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基礎上,進行了充分的研究並修訂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依據部分,增加了國家出台的《地下水管理條例》、省人大出台的《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二)對適用範圍進行了調整,執行主體由原“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第十五條”中,關停方式增加細化了“季節性關停(管控)”有關內容,明確了適用範圍及關停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第四章關停管理”中,增加了對關停取水井標識牌的安裝、製作規格等內容條款。
(五)“第五章監督管理”中,增加了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檢查方式方法和整改要求等。
(六)對《管理辦法》中有關文字進行了調整修改,表述更加嚴謹、準確、規範。
三、徵求意見情況
2022年9月9日,先後徵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務)局、廳機關有關處室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收到反饋意見31條,其中採納7條,溝通一致24條。11月20日通過了廳政法處合法性審核;11月26日邊文輝副廳長組織進行了專題研究;12月16日廳長辦公會對《管理辦法》進行審議並原則通過。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印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