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9日,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棗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水源保護區的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23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2008年12月12日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發布的《棗莊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棗莊市人民政府
  • 文號: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9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日
檔案內容,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棗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號
《棗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術平
2014年10月9日

管理辦法

棗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與管理。
第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區(市)人民政府和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水質負責,確保飲用水安全;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設立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宣傳牌。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有關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環保部門:負責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查處污染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監督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建立水質監測網路和信息發布平台;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時,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二)水利和漁業部門:制定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加強水土保持和涵養水源工作;負責禁止設定排污口和河道采砂、取土、爆破等作業;負責漁業生產水域污染監督管理;制定水開發利用規劃,審批水開採項目;負責水利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及水資源的統一配置、調度,防止飲用水水源枯竭。
(三)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
(四)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對保護區內取土、採石、挖砂等可能引起滲漏地層破壞採礦活動的監督管理,科學劃定禁採區和限採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及周圍審批礦權時,優先考慮水源的保護,嚴格審批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五)供水企業: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質檢測,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水質要求;在飲用水水源水質遭受污染時,採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向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其他相關部門職責:住建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規範糞便、垃圾處理場站;公安部門負責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安監部門負責對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企業安全的監督管理;農業部門協同屬地政府做好農業種植業生產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監督管理;畜牧獸醫部門協同屬地政府做好畜禽養殖業生產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發展和利用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做好涵養林地植被保護管理;發改、經信、財政、工商、旅服等部門應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要求,做好產業結構調整和建設項目布局,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資金及各項政策。
第三章 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第六條 市(除滕州市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報經省政府批准同意後實施。
第七條 各區共有9處飲用水水源地。分別為:薛城區金河水源地,山亭區岩底水源地、東南莊水源地,市中區周村水庫、丁莊水源地、渴口水源地,嶧城區三里莊水源地、徐樓水源地,台兒莊區張莊水源地,保護區劃分範圍具體是:
(一)薛城區金河水源地
1.一級保護區:東至取水井東120米,西至取水井西120米,南至取水井南80米,北至取水井北350米範圍內的區域;
2.二級保護區:東至東黃村東邊界,西至西黃村東邊界,南至泉頭村南邊界,北至取水井北1300米範圍內的區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
(二)山亭區岩底水源地
1.一級保護區:取水井半徑37.5米的正方形區域;
2.二級保護區:東至取水井東300米,西至取水井西170米,南至取水井南110米,北至南官莊村南路,及取水井至新薛河中支流岩底支流上游2000米、沿岸縱深50米範圍;取水井至新薛河中支流上游2000米、沿岸縱深50米範圍內的區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
(三)山亭區東南莊水源地
1.一級保護區:取水井半徑37.5米的正方形區域;
2.二級保護區:東至取水井東140米,西至取水井西150米,南至取水井南110米,北至取水井北250米,及取水井至新薛河北支流上游2000米、沿岸縱深50米範圍內的區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
(四)市中區周村水庫
1.一級保護區:水域範圍為取水口半徑300米的區域及大壩向西100米的區域;陸域範圍為一級保護區水域範圍沿岸正常水位線以上,縱深200米範圍內的區域,在防護堤外側不超過堤壩坡腳線,在防護堤兩端不超過環庫公路;
2.二級保護區:水域範圍為周村水庫整個水域;陸域範圍為水庫周邊山脊線以內及入庫河流上溯3000米的匯水區域(一級保護區除外);
3.准保護區:周村水庫匯水區域(一級、二級保護區除外)。
(五)市中區丁莊水源地
1.一級保護區:東至東郭里集支流西河堤,西至西泵房西200米,南至南郭里集支流北河堤,北至西泵房北60米範圍內的區域;
2.二級保護區:東至紀官莊村東邊界,西至G206國道,南至東泵房南750米,北至東泵房北450米範圍內的區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
(六)市中區渴口水源地
1.一級保護區:東至取水井東120米,西至取水井西240米,南至取水井南120米,北至北安西路範圍內的區域;
2.二級保護區:東至取水井東200米,西至取水井西400米,南至取水井南230米,北至取水井北350米範圍內的區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
(七)嶧城區三里莊水源地
1.一級保護區:1號¬¬—6號取水井半徑70米的正方形區域;
2.二級保護區:東至1號井東210米,西至仙壇路,南至2號井南120米,北至承水東路南100米範圍內的區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
(八)嶧城區徐樓水源地
1.一級保護區:取水井半徑90米的正方形區域;
2.二級保護區:東至中興大道,西至取水井西250米,南至取水井南130米,北至取水井北330米範圍內的區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
(九)台兒莊區張莊水源地
1.一級保護區:東至3號井東120米,西至3號井西100米,南至3號井南50米,北至3號井北運河南岸路範圍內的區域;
2.二級保護區:東至3號井東200米,西至3號井西500米,南至3號井南200米,北至京杭大運河南河堤範圍內的區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
第八條 滕州市現有飲用水水源以及各區(市)新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由區(市)政府提出劃分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做好區域內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運處置工作,支持配合環保等有關部門查處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規定
第十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並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各類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區(市)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區(市)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四)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二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各類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定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禁止放養禽畜、網箱圍網養殖;禁止從事種植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原有排污口必須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三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禁止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屍體;
(二)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設定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淨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三)准保護區內:當補給水源為地表水體時,水質不得低於《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禁止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擴、改建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為保護地下補給水的水質,嚴格執行入河排污口的審批程式,禁止在補給地下水源各河流進行掠奪式采砂。
第十六條 為防止因超量開採地下水引起地面塌陷,開採地下水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十七條 水源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毀壞林木、植被,嚴禁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不得使用高毒或高殘毒農藥。
第十八條 因突發性事故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及時報告區(市)級以上政府及環保、水利漁業、住建等有關部門。區(市)級以上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損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75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區(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區(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區(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37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區(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二條 根據《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46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由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放養禽畜、網箱圍網養殖的,由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原《棗莊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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