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試行)

2022年10月8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試行)
  • 解讀時間:2022年10月8日
規定印發,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魯政字〔2022〕19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撤銷等工作程式,強化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其他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由各市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在用、備用、規劃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應當以水質保護為前提,以有效實施環境管理為原則,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因地制宜,科學定界;保護區劃定後,應當開展規範化建設和綜合整治,強化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撤銷程式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尚未劃定保護區的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本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時梳理轄區內飲用水水源情況,形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並由市政府統一開展以下工作:
(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公眾參與;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者對保護區定界存在重大分歧的,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會記錄製作聽證報告;
(三)組織專家實地踏勘並開展論證,形成專家論證意見;
(四)組織開展風險評估;
(五)組織合法性審查;
(六)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審議。
第五條 申請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所在地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以下材料,並對所提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技術報告;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矢量數據;
(四)公眾參與相關資料;
(五)聽證報告和聽證會記錄等材料;
(六)專家論證意見;
(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風險評估報告;
(八)合法性審查意見;
(九)市政府集體審議情況;
(十)在用、備用或者規劃飲用水水源證明材料;
(十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情況;
(十二)其他必要的材料。
相關程式未履行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條 省政府收到有關市政府提出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申請後,批轉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辦理。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提交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等材料進行審查論證,符合條件的,按程式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以省政府檔案批覆,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位於城市建成區及周邊等特殊位置的飲用水水源,擬劃定保護區範圍內已存在的居民區、重大公共基礎設施等無法拆除或者關閉,且經審查論證認為無法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供水安全的,當地政府應當更換水源。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飲用水水源所在地市政府可以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程式,申請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與現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有重大衝突的;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不能滿足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要求的;
(三)取水口、輸水渠道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飲用水水源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其他根據實際情況確需調整的。
第十一條 確定不再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所在地市政府可以申請撤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申請撤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應當說明撤銷原因,提供飲用水水源取消的證明材料以及水源替代情況等資料,報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與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相關市、縣級政府應當全面履行保護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保護區矢量邊界,組織開展清理整治,推進規範化建設,加強執法監管,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政策法規宣傳,探索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
第十三條 各級要建立橫向聯動、資源整合、協同推進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與飲用水有關的水利工程建設,對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國土空間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漁業和有關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已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按照要求設定保護區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
(一)標誌設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應當按照規範設定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傳牌等標識,並保持狀態完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道路、航道應當設定警示標誌。
(二)隔離防護。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定隔離防護設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和潛水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應當按照要求建設防撞護欄、事故導流槽和應急池等設施。
第十五條 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檢查制度,採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手段,定期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專項檢查和清理整治。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定排污口。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應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關閉。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增農業種植和經濟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嚴格控制化肥、農藥等非點源污染,並逐步退出。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農業種植和經濟林應實行科學種植和非點源污染防治。
(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存在畜禽養殖活動,已有的應責令停止,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關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予以拆除或者關閉;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體的網箱養殖、坑塘養殖、水面圍網養殖等活動,依法依規處置;分散式畜禽養殖圈舍應將養殖廢物全部資源化利用,且儘量遠離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護區內水體直接傾倒畜禽糞便和排放養殖污水。
(四)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居住人口大於或等於1000人的區域,生活污水應統一收集、集中處理,處理後的污水原則上引至保護區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採用因地制宜的技術和工藝處理處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應全部集中收集,並在保護區外進行無害化處置。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要求,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他環境問題整治和規範化建設工作。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清理整治。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嚴格遵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規定,充分考慮所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保護需求。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及河流(湖泊、水庫)管理機構整合現有飲用水水質及其他相關監測監控資源,合理布局監測監控站網,推進監測監控工作現代化、信息化,實現有關部門、公共供水單位的信息數據共享。
第十八條 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建立飲用水水源地風險預警體系,按照有關要求編制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和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市、縣級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台賬,形成包含水源水質狀況、規範化建設情況等基礎信息,風險源名錄和風險防控方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檢查督察以及違法違規問題查處情況等內容的工作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內容解讀

截至2021年年底,縣級及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完成“劃、立、治”重點任務,1.37萬個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劃定保護區或保護範圍,並實現了監測監管全覆蓋。
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羅輝介紹道,近年來,山東把打好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攻堅戰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七大標誌性戰役”之一,對飲用水水源地實施城鄉統籌、分級管控、屬地管理,強化源頭防控、集中整治攻堅,逐步推進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飲用水水源保護成效顯著。截至2021年年底,縣級及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完成“劃、立、治”重點任務,1.37萬個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劃定保護區或保護範圍,並實現了監測監管全覆蓋。當前,全省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穩中向好,納入國家考核的79個縣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為100%。
其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是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基礎。山東結合實際,按照分級審批、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至2015年年底,完成全省285個縣級及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2018年,按照國家和省要求,組織有關市縣優先完成87個黃河灘區農村水源地和2325個省定貧困村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或保護範圍的劃定和清理整治。在此基礎上,2021年年底,山東千人以上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千人以下分散式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全部完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定。同時,結合工作需求,組織各市對已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步開展矢量數據製作。今年6月,已完成全省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矢量數據製作工作。
同時,2018年至2019年,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聯合開展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採取“一張清單管理、問題一對一交辦、相關部門一線推進、一份督辦函跟蹤督辦、一次待銷號問題現場核查、嚴防一刀切”的“六個一”工作法,實施水源地環境問題清理整治。截至2020年年底,全省“千噸萬人”及以上飲用水水源地排查出的1366個環境問題全部完成整治,並逐一現場銷號。2021年以來,組織開展兩輪全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專項檢查,集中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問題,切實保障了全省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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