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廳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2022年12月,為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規範水資源監督檢查工作,結合河北省實際,河北省水利廳修訂了《河北省水利廳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水利廳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水利廳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河北省水利廳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水資源管理,規範監督檢查行為,確保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實,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水資源管理的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是指省水利廳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式,對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貫徹落實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履行水資源管理職責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全省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本級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責任,做好水資源管理問題自查自糾。
第六條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行專項檢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檢查內容根據年度重點工作確定。
第二章 監督檢查事項
第七條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主要事項包括:水量分配、用水總量控制、取水許可(取水口監管)、生態水量管控、水資源稅、地下水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及水利部等上級機關水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等。
第八條 水量分配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跨市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落實情況;
(二)開展跨縣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編制、分解和實施情況。
第九條 用水總量控制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開展規划水資源論證情況,自由貿易區、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區域內取水許可審批承諾制改革情況;
(二)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和落實情況。
第十條 取水許可(取水口監管)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水資源論證技術審查與取水許可審批管理情況;
(二)取用水計量統計監管情況;
(三)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長效機制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生態水量管控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河湖生態水量(水位)保障目標確定情況;
(二)河湖生態水量(水位)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三)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河道內取水工程生態流量監管情況。
第十二條 水資源稅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定期核查維護取水戶基本信息情況;
(二)定期對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核定情況。
第十三條 地下水管理監督主要內容:
(一)完成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年度目標任務情況;
(二)建立取水井動態管理台賬情況,取水井關停、監督管理情況;
(三)地下水保護與利用監管情況;
(四)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通報涉及地下水管理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主要內容:
(一)飲用水水源通報涉及水資源管理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其他水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國家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環保督察、審計、暗訪、信訪等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三章 程式與方式
第十六條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通過“查、認、改、罰”等環節開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方案;
(二)組織開展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三)進行問題認定並提出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建議;
(四)下發整改通知,督促問題整改及整改情況覆核;
(五)落實責任追究。
檢查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通過飛檢、檢查、調查等方式開展工作。
飛檢,是針對特定事項開展的檢查工作,主要採用“四不兩直”方式,即對檢查對象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聽匯報,直奔基層、直赴現場。
檢查,是針對日常工作或專項工作開展的檢查,一般在檢查前發通知,通知中明確檢查內容、時間、參加人員,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涉及對取用水戶檢查的,一般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
調查,是針對媒體曝光、投訴舉報、領導批示或上級交辦事項開展的專項活動。調查時可要求被調查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要充分利用省水資源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實時監控和數據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現場調查,強化日常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取用水戶應積極做好配合。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監督檢查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 問題認定與整改
第十九條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依據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對水資源管理問題進行認定,水資源管理問題按照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問題、較重問題和嚴重問題三個等級。水資源管理問題分類見附屬檔案1。
第二十條 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應採取錄像、錄音、拍照等手段對發現問題進行記錄。檢查結束後,應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予以確認。水資源管理問題確認單(式樣)見附屬檔案2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有異議的,可在5日內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申辯,監督檢查單位應進行覆核並提出覆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嚴重問題、較重問題和出現頻次較多的一般問題,應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問題整改清單,督促整改落實。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事項、整改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省水利廳。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舉一反三,組織排查未被檢查單位是否存在類似問題,一併進行整改,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水利廳。
省水利廳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對整改不到位的問題,繼續跟蹤落實。對舉一反三及整改情況進行抽查。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省水利廳可根據發現問題的數量、性質、嚴重程度,直接或責成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必要時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涉嫌犯罪的,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
責任單位是指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負有監管職責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
責任人是指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二十五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責任追究分類標準見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第二十六條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 責令整改;
(二) 約談;
(三) 通報批評(含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省水利廳系統內通報、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等);
(四)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 書面檢討;
(二) 約談;
(三) 通報批評;
(四) 建議調離崗位;
(五) 建議降級撤職;
(六)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
上述責任追究,按照《河北省水利廳水利監督檢查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由省水利廳直接實施或責成、建議有管理許可權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八條 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從重責任追究:
(一)弄虛作假、隱瞞水資源管理重大問題的;
(二)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問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一年內3次及以上被責任追究的。
第二十九條 省水利廳實施通報批評(含)以上的責任追究,應在省水利廳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公示不少於1個月。
第三十條 開展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每個檢查組應至少配備一名水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監督檢查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取用水單位或個人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交有管轄權的執法機構依法進行處理,並將行政處罰信息按有關規定錄入省雙隨機監管平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水利廳印發的《河北省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水資源管理問題分類
2.水資源管理問題確認單(式樣)
3.責任單位責任追究分類標準
4.責任人責任追究分類標準
附屬檔案1
水資源管理問題分類
序號
問題描述
問題等級
問題依據
一般
較重
嚴重
一、水量分配
1
不按照已批覆的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監督職責
《水法》第六十四條: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監督職責,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水量分配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結合水工程運行情況,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確定用水時段和用水量,實施年度總量控制和水量統一調度;
《“十三五”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方案》(水資源〔2016〕379號):各省(區、市)要有序推進本行政區內跨市、縣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把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到流域和水源。
2
對應開展水量分配的跨縣江河流域,未按規定組織制訂水量分配方案
3
不執行、不服從批准的水量調度計畫或調度方案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畫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4
對控制斷面下泄流量不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不履行監管職責
《水法》第六十四條: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監督職責,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水量分配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為預防省際水事糾紛的發生,在省際邊界河流、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段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際邊界河流(河段、湖泊)水利規劃確定,並落實調度計畫、計量設施以及監控措施。
二、用水總量控制
(一)規划水資源論證制度實施
5
在組織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時,弄虛作假或濫用職權造成水資源論證結論嚴重失實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審查機關違反本規定組織審查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有關工作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和落實
6
未按規定將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進一步細化,分解落實到行政區域
《水法》第四十七條: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7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未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的;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未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嚴格規範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8
對行政區域內批准取水的總水量已達到或超過水量分配指標、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區域取用水量,以及批准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採量或地方政府批准的地下水開發利用控制指標,仍違規批准新增取水
《條例》第七條:行政區域內批准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採量,並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
9
未按規定建立取用水戶名錄、取用水統計台賬
《統計法》第四十二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條例》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試行)》(十)報送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取用水單位(或個人)應保存用水統計調查數據原始記錄、建立統計台賬,建立健全調查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和歸檔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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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或單位自行修改用水量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要求統計機構或人員偽造篡改用水統計資料
《統計法》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試行)》(十)報送要求:不得隨意修改報表代碼及填報有關要求,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經水利部批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代填取水單位的統計報表,不得改動取水單位或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報表。(十一)質量控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用水統計調查數據進行審查;建立取用水量數據質量抽查與核查制度;建立用水統計數據核算會審會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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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地區發生的用水統計嚴重違法行為失察
三、取水許可(取水口監管)
(一)取水許可審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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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內容、深度和質量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水許可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整合工作的通知》(辦資源〔2016〕221號):(一)規範報告書編制。報告書內容深度和質量應符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二)規範技術審查行為。審批機關應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完成報告書技術審查,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開展報告書技術審查,審批機關應對報告書技術審查結論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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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程式不符合規定,存在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等問題
14
對應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未開展論證,違規審批取水許可
《條例》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七條:業主單位在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提交取水許可申請材料時,應當一併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水許可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整合工作的通知》(辦資源〔2016〕221號):在取水許可申請受理階段需一併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報告表,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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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審批建設項目取水許可情形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據:(一)不符合國家、本省產業政策的;(二)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三)高耗水產業項目或者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四)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五)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取用地下水的;(六)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七)取水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八)南水北調受水區內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標和規定的用途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 (九)水資源緊缺、生態脆弱等地區開荒墾殖擴大種植面積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據:(一)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取用地下水的;(二)取用專門用於維護生態環境的水的;(三)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四)取水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而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七)南水北調受水區內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標和規定的用途能夠滿足用水需要,而取用地下水的;(八)取水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九)取水涉及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十)取水涉及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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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條例》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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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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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行為
《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違反審批許可權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開採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大型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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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開展取水工程或設施核驗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後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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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發放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實際審批信息與全國取水許可證照系統登記信息不符
《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條例》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二)取水期限;(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四)水源類型;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取水許可台帳建設工作的通知》(辦水資源〔2012〕509號):登記錄入的主要內容為審批發放的取水許可證和取水許可證登記表要求填寫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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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單位和個人項目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應重新申請取水,取水審批機關違規直接審批取水許可
《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但因取水權轉讓引起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條例》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申請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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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證延續審批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條例》第二十五條: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准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准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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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取水單位提出註銷申請,取水審批機關未予以註銷
《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有審批權的取水審批機關註銷取水許可證。但因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有審批權的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二)取用水計量統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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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域內取水單位和個人存在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用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等違規行為,未實施監督檢查,或發現此類問題未依法處置
《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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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取水單位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計量設施安裝不合格或運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未定期校核等情況,未按規定實施監管
《水法》第四十九條: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准的用水計畫用水;
《條例》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並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准,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築物係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錶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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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線上監控設施運行不正常,或線上監測數據存在明顯異常,或未按要求上傳至國家水資源信息管理系統等行為,未按規定實施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一)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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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存在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水數據資料的行為,未按規定實施監管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退)水量:(一)未安裝取(退)水計量設施的;(二)取(退)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退)水數據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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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單位未按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未實施監管
《條例》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四、生態水量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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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開展河湖生態水量確定工作
《水法》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30
對河湖生態水量管控目標任務未能分解、管控主體責任不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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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重要控制斷面生態用水管控目標未完成且監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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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庫或水電站等主要控制性工程、主要引調水工程取水監管不力,造成河流斷流、水生態損壞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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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重要控制斷面監測設施缺失,難以滿足監管需要
五、水資源稅徵收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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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取用水戶基本信息核查、取水計量監管、與稅務機關建立共享信息機制等方面履職不到位
《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冀政發〔2016〕34號)第十九條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水行政主管部門向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提供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取水許可情況、實際取用水量、超計畫取用水量、非法取水處罰等信息,並協助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實際取水的申報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提供水資源稅申報繳納等信息。
35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對納稅人的取水行為(包括取水量、取水計畫等)依法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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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對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進行核准認定。
六、地下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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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地下水超采地區未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採區和限採區
《水法》第三十六條: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
《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儘快核定並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範圍。在地下水超採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超采量,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抓緊編制並實施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以及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地下水壓采方案,逐步削減開採量。
38
未編制地下水超採區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
39
未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完成國家或地方下達的地下水超採區治理年度目標任務
40
本行政區域出現新增地下水超採區、或超採區範圍擴大的情況
41
對本行政區域地下水水量、水位控制指標落實監管不力
42
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應封閉的自備水井監管不到位
43
對存在違規取用地下水行為情形監管不力
七、飲用水水源保護
44
對重要飲用水水源管理單位(水利系統)負責的飲用水水源監測發現的水質異常或超標情況,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發現的存在與水源保護目標無關建設項目,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發現的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網箱養殖、旅遊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問題,未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未按照職責及時進行整改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45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未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年度評估工作
《水利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的意見》(水資源〔2016〕462號):六、強化落實,開展專項檢查行動,組織有關地方做好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工作,確保實現飲用水水源地“水量保證、水質合格、監控完備、制度健全”的目標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
《水利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的意見》(水資源〔2016〕462號):三、健全監測體系,嚴格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管理單位要依據有關國家標準確定的監測項目和頻率,嚴格水源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源水質狀況。
46
未按要求報送重要飲用水水源信息
備註:1.分類標準未列的水資源管理問題可參照類似問題進行認定;
2.表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簡稱《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簡稱《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簡稱《統計法》。
附屬檔案2
水資源管理問題確認單(式樣)
監督檢查單位(組):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
序號
問題
嚴重程度
佐證材料編號及頁碼
整改建議
現場整改情況
備註
1
2
3
4
5
6
……
備註:被檢查單位如對以上問題有異議的,應在5日內提供相關材料
被檢查單位聯繫人: 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 確認時間:
附屬檔案3
責任單位責任追究分類標準
問題等級
問題項數(N)
責任追究方式
責令整改
約談
通報批評
一般問題
N<15
15≤N<30
N≥30
較重問題
N<8
8≤N<15
N≥15
嚴重問題
N<4
4≤N<8
N≥8
備註:1.問題項數是指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數目,可累加計算;
2.“√”為根據問題等級及問題項數(N)所對應採取的責任追究方式;
3.對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為單個問題等級,責任追究方式以單個問題等級的數量確定;對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為多個問題等級,
責任追究方式以多個問題等級數量折算為一般問題等級數量確定,折算公式為:1個嚴重問題= 2個較重問題= 4個一般問題;
4.通報批評的範圍根據發現問題的數量、問題等級和責任單位的性質確定。
附屬檔案4.1
責任人責任追究分類標準(直接責任人)
對直接責任人的 責任追究方式
對直接責任單位的
責任追究方式
書面檢討
約談
通報批評
建議調離崗位
建議降級降職
責令整改
約談
通報批評
備註:同一直接責任單位存在多個直接責任人的,對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根據其所應負責的問題項數按照附屬檔案3認定的對直接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
方式確定。
附屬檔案4.2
責任人責任追究分類標準(領導責任人)
對領導責任人的 責任追究方式
對直接責任人的
責任追究方式
約談
通報批評
建議調離崗位
建議降級降職
約談
通報批評
建議調離崗位
建議降級降職
備註:同一領導責任人對應多個直接責任人的,對領導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根據多個直接責任人中受到的最高等級責任追究方式確定。

內容解讀

《河北省水利廳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河北省水利廳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於2022年12月19日印發實施。
一、修訂背景和過程
2020年12月16日,省水利廳制定出台了《河北省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以來,我省綜合採取大數據信息比對、明察暗訪、督查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取得了明顯成效。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也參照《實施細則》,開展了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有效規範了全省水資源管理秩序。根據規範性檔案清理要求,《實施細則》試行2年,有效期已滿,按照廳政法處的統一安排部署,我處結合2年來的施行情況,在徵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務)局、廳機關有關處室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基礎上,對《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法律依據部分,增加了國家新制定的《地下水管理條例》。
(二)對實施主體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省水利廳”。
(三)對監督檢查對象進行了調整,第三條中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取用水戶”調整為“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水利部《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辦法》保持一致。
(四)對監督檢查事項內容進行了最佳化調整,第十三條中“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通報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調整為“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通報涉及地下水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第十四條中“飲用水水源通報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調整為“飲用水水源通報涉及水資源管理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職責界限更加清晰明確。
(五)對《實施細則》中有關文字進行了調整修改,表述更加嚴謹、準確、規範。
三、徵求意見情況
2022年9月26日,先後徵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務)局、廳機關有關處室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共收到反饋意見5條,其中採納1條,溝通一致4條。11月20日通過了廳政法處合法性審核;11月26日邊文輝副廳長組織進行了專題研究;12月16日廳長辦公會對《實施細則》進行審議並原則通過。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印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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