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監督實施辦法

《河北省水利監督實施辦法》是為了強化水利行業監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利監督職責,規範水利監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及水利部《水利監督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8日,河北省水利廳印發《河北省水利監督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水利監督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河北省水利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冀水監〔2024〕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務)局,雄安新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
《河北省水利監督實施辦法》已經廳黨組會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水利廳
2024年1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水利行業監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利監督職責,規範水利監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及水利部《水利監督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監督,是指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本級內設機構、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涉水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監督工作。
水利監督主要包括綜合監督、專業監督、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
水利監督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督、專業監督、專項監督、日常監督相結合的監督體制。
水利監督應當按照國家、省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的有關要求,加強計畫統籌管理,執行中強化統籌協調,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複,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四條 省水利廳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全省水利監督工作。
各市縣、雄安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監督工作。
第二章 範圍和事項
第五條 水利監督範圍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涉水決策部署落實情況,水利部、水利廳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
第六條 水利監督事項主要包括:
(一)水利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管理;
(二)區域水利規劃編制與實施,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管理;
(三)重點防洪工程設施水毀修復、大中型水庫防洪調度和汛限水位執行、山洪災害監測預警、蓄滯洪區建設和管理;
(四)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配置和管理;
(五)河長制湖長制落實,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管理和保護,河道采砂管理;
(六)水土保持和水生態修復管理;
(七)灌區工程、農村供水工程、小水電建設與管理;
(八)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水資源調度及調水工程調度運行管理;
(十)中央、省水利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一)水文水資源監測、預報、評價等事務管理;
(十二)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落實管理;
(十三)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十四)水利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及套用管理;
(十五)其他水利監督事項。
第三章 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水利廳成立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組織指導水利監督工作,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督處。
水利廳組建人員相對固定的省級監督檢查隊伍,監督人員主要從廳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具有高級職稱或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中抽選,主要參與綜合監督和專項監督。
各市縣、雄安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成立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監督工作。
第八條 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審定水利監督制度規定及水利監督計畫;
(二)研究安排水利監督重點工作;
(三)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四)審定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等工作意見。
第九條 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擬定水利監督制度規定;
(二)制訂年度水利監督檢查工作計畫並統籌協調組織實施;
(三)指導協調水利行業監督檢查體系建設和水利監督信息化建設;
(四)組織召開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根據人員變動適時提出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報領導小組研究後進行調整;
(五)提出約談、通報批評以上等級責任追究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六)配合做好上級稽察、巡查或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七)完成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水利監督隊伍工作職責:
(一)做好綜合監督、專項監督現場檢查工作;
(二)依據發現問題,提出問題清單、對發現問題進行定性,提出整改意見;
(三)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
(四)按時提交檢查成果;
(五)完成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分類及任務
第十一條 綜合監督是指圍繞中央、省委、省政府涉水決策部署,水利部、本級黨組、黨委確定的年度重點水利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由監督部門牽頭組織、同時開展的多項監督檢查事項的統稱,監督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依據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年度監督計畫,確定年度綜合監督檢查事項;
(二)制定起草綜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安排部署年度綜合監督檢查事項;
(三)組建綜合監督檢查組,對參與綜合監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考試通過後參與監督檢查工作;
(四)綜合匯總各項監督檢查成果,建立問題台賬,印發問題整改通知,組織實施責任追究;
(五)對問題整改情況適時組織開展複查覆核。
第十二條 專業監督是指各業務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監督工作,由各業務部門及相關支撐事業單位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按照職責提出本業務範圍內的年度監督檢查工作需求,配合監督處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畫;
(二)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制訂或修訂專業監督檢查辦法,明確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問題清單、責任追究標準等;
(三)依據監督計畫組織開展專業監督,匯總分析專業監督檢查成果,對典型性、系統性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加強行業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並督促問題整改到位。
第十三條 專項監督是指質量、安全以及對上級部門或領導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急難險重”事項的監督檢查和對日常監督的再監督。專項監督由監督部門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對上級部門和領導指示、批示等貫徹落實情況、“急難險重”事項的監督檢查;
(二)對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等開展稽察、質量和安全巡查、實體質量抽檢等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實施責任追究;
(三)對水利系統質量監督機構履職情況進行專項巡查;
(四)領導交辦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日常監督是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對本轄區內水利工作或在建項目組織開展的日常監管。日常監督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地年度具體監督檢查工作計畫和任務措施;
(二)組織開展、協調指導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的監督檢查任務,對發現問題進行認定,印發整改通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或參與實施責任追究,指導督促問題整改;
(三)配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水利監督與水行政執法等相互協調、分工合作。水利監督檢查發現有關單位、個人等涉水活動主體涉嫌違反涉水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移送水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發現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等行為,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
第五章 程式及方式
第十六條 水利監督通過“查、認、改、罰”等環節開展工作,相關信息應及時錄入河北省水利監督信息平台,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工作計畫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組建監督檢查組,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認定;
(四)提出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意見建議,建立問題台賬,下發整改通知;
(五)實施責任追究;
(六)跟蹤問題整改和開展複查。
第十七條 水利監督檢查方式包括飛檢、檢查、稽察、調查、考核評價等。
飛檢,是指以“四不兩直”方式開展工作,檢查前不發通知、不向被檢查單位告知行動路線、不要求被檢查單位陪同、不要求被檢查單位匯報,直赴項目現場、直接接觸一線工作人員。
檢查,是針對某個單項或專題開展的現場檢查或巡查,一般在檢查前印發通知,通知中明確檢查時間、內容、對象、範圍和參加人員,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稽察,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檔案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主要稽察內容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與設計工作、項目建設管理、項目計畫下達與執行、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安全等。
調查,是針對舉報線索、某項專題或帶有普遍性問題開展的專項活動,可結合其他監督方式開展工作。
考核評價,是針對某個專項或綜合性工作開展的年度或階段性考核,一般通過日常考核和終期考核相結合實施。
第十八條 水利監督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等認定問題,檢查結束後向被檢查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交換意見。被檢查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說明材料,向有關監督檢查單位或監督工作組織單位反映。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協助覆核。
第十九條 水利監督工作組織單位要按照職責,依據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式,向被檢查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印發整改意見通知。
被檢查單位接到整改意見通知後,要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銷號台賬,明確整改責任人,組織問題整改,整改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反饋,同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轄區內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全覆蓋複查,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進行覆核。
第二十條 被檢查單位是問題整改的責任主體,其上級主管單位是督促問題整改的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水利監督工作組織單位依據職責或授權,按照本辦法或專業監督檢查辦法相關標準實施責任追究。
第六章 許可權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組一般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組成,檢查時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與檢查項目有關的場地、實驗室、辦公室等場所;
(二)調閱、記錄或複製與檢查項目有關的檔案、工作記錄、會議記錄或紀要、會計賬簿、電子影像記錄、技術檔案等;
(三)查驗與檢查項目有關的單位資質、個人資格等證件或證明,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參與方簽署和履行廉潔協定情況;
(四)調閱、複製涉嫌造假的記錄、單位資質、行政許可證件、個人資格、驗收報告等資料,涉嫌重大問題線索的相關賬簿、憑證、檔案等資料;
(五)責令停止使用已經查明的存在瑕疵、缺陷或以假充真、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產品;
(六)運用遙感衛星、無人機、無人船、監測站網、線上業務系統等監測技術手段進行檢查;
(七)協調有關機構或部門參與調查,控制可能發生嚴重問題的現場,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和質證等;
(八)可依法依規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水利監督檢查應落實迴避要求。監督人員遇有下列情況應主動報告,並申請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需要迴避近親屬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關係的。
上述申請經組織程式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應主動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提供與檢查內容相關的檔案、記錄、賬簿等資料。
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發現問題存在異議的,可向檢查組和檢查組織單位進行合理申辯和說明,檢查組和檢查組織單位應及時做出解釋答覆。
第二十五條 監督人員應積極參加各類教育培訓,具備與其從事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廉潔自律、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水利監督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檢查組及檢查人員不得干預被檢查單位的正常工作;
凡發現監督人員違反工作紀律等情況,被檢查單位可隨時向有關監督工作組織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反映。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實施責任追究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二十七條 責任追究包括單位責任追究和個人責任追究。
單位責任追究,是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責任追究,以及對該單位上級主管單位進行的行政管理責任追究。
個人責任追究,是對檢查發現問題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以及對直接責任人的直接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對單位的責任追究,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情況通報(含向水利行業內通報、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
對個人的責任追究,由有管理許可權的單位實施。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情況通報,以及勞動契約約定的責任追究方式。構成違規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九條 被檢查單位或者責任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採取約談、通報批評等從重責任追究,並抄報當地人民政府:
(一)規定期限內整改完成率低於70%的;
(二)複查、覆核發現原有問題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成,或新發現問題依然較多或性質嚴重的;
(四)隱瞞問題,虛假整改的;
(五)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六)阻礙、妨害或其他方式抗拒、拒絕檢查、複查、覆核的;
(七)其他依法依規應予以從重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十條 被檢查單位或者責任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責任追究:
(一)主動自查自糾,對發現問題能夠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按時完成全部整改任務的;
(二)其他依法依規應予從輕、減輕或免於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對發現較重、嚴重問題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或單位,報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納入有關考核評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整合資源,積極落實水利監督工作經費,切實保障綜合監督、專項監督等工作經費。逐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切實發揮主力軍作用,確保水利重點工作落到實處。
第三十三條 開展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優先使用單位業務用車,確因工作需要租用車輛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規範辦理租用手續,確保監督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十四條 水利監督隊伍開展工作應當配備必要的工作裝備和勞保防護用品等,保障監督工作安全高效。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住宿、差旅補助及租用車輛等費用由監督組織單位保障,監督檢查人員所在單位應為參與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3月23日印發的《水利監督工作規程(試行)》,2020年4月22日印發的《河北省水利廳水利監督檢查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起草的背景、必要性
為強化水利行業監管,履行水利監督政府職責,規範水利監督管理,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制定印發了《水利監督規定(試行)》和《水利督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要求各省參照制定相關制度。2020年3月23日,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印發了《河北省水利廳水利監督工作規程(試行)》,全面規範了水利監督工作程式,明確了水利監督工作分工及水利監督工作內容,為提升水利監督工作的精準性、時效性提供了依據。2020年4月22日,我廳制定印發了《河北省水利廳水利監督檢查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水利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工作。2022年12月5日,水利部修訂印發了《水利監督規定》,對2019年7月19日印發的《水利監督規定(試行)》進行了廢止,並要求各省依據該規定製定相關實施辦法。同時,按照規範性檔案管理要求,我廳制定的兩個辦法都是試行,有效期2年,也需要進行修改,為此,2023年初,我處已經開始起草制度草案,依據水利部《水利監督規定》體例,我處將監督工作規程和責任追究兩個制度合併進行了修改。
二、起草依據
《辦法》制定依據主要是水利部2022年修定出台的《水利監督規定》,參考了水利部相繼制定出台的《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辦法》《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水利工程契約監督檢查辦法》等相關領域的專業監督檢查辦法,同時,緊密結合廳機構改革後各處室工作職責和廳領導有關要求。
主要內容
《辦法》總計分為九章三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部分(共4條)。主要是制定該實施辦法的目的依據,水利監督的定義、監督工作原則和監督的管理許可權等。
第二章範圍和事項(共2條)。主要明確了水利監督範圍和15項監督事項。
第三章機構和職責(共4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水利監督隊伍建設、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第四章分類及任務(共5條)。主要內容是對綜合監督、專業監督、專項監督、日常監督的定義和任務,水利監督和水行政執法的分工合作等。
第五章程式和方式(共6條)。主要內容是明確水利監督檢查的程式和要求。
第六章許可權和責任(共4條)。主要明確了監督隊伍的許可權、義務、責任及迴避要求,培訓和遵守紀律等情況。
第七章責任追究(共6條)。主要明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追究形式、標準和程式,以及從重、從輕追究的條件。
第八章保障措施(共4條)。主要明確了經費保障,車輛保障、監督檢查必要裝備的配置和對參加暗訪人員的保障等。
第九章附則部分(共2條)。主要內容是明確該實施辦法的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
四、起草和徵求意見建議過程
《辦法》在2023年2月份就著手開始起草,多次經處務會集體研究修改,並送監督司和海委監督處專門徵求意見建議,在集體修改完善的基礎上,2023年5月4日、7月4日、8月12日三次徵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廳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和廳直各單位的意見,對徵求的意見部分進行了吸收,共收到意見建議21條,其中採納15條,協商同意6條。2023年12月12日經過廳政法處合法性審查,2024年1月5日經廳黨組會研究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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