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

《河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維護河湖健康生命,促進幸福河湖建設,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8日,河北省水利廳印發《河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河北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水河湖〔2023〕29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務)局,雄安新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維護河湖健康生命,促進幸福河湖建設,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使水利風景區成為幸福河湖的重要標識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水利名片,我廳研究制訂了《河北省水利廳風景區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水利廳
2023年11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維護河湖健康生命,促進幸福河湖建設,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建設、認定、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為依託,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通過生態、文化、服務和安全設施建設,開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動或者供人們休閒遊憩的區域。
第三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於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為主線,堅守安全底線,科學保護和綜合利用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傳承弘揚水文化,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多優質水生態產品,服務幸福河湖和美麗河北建設。
第四條 省水利廳指導全省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建設、認定、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落實專管人員,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建設、認定、管理和監督工作。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原則為其所依託的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風景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水利風景區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當在政府統籌協調下,充分利用河長制湖長制平台,發揮各部門資源優勢,建立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積極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建立長效、穩定的“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水利風景區規劃包括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
第七條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全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報送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匯總形成市級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送審稿,報送省水利廳審定形成全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其中,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區直接報送省水利廳。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水利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防洪規劃,並與有關水利專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編制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由景區所在地水行政部門審查,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編制的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報省水利廳審批。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應當符合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按照原程式批准、備案。
第九條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
第十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按照批覆的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有關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行政許可和管理程式。
第十一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維護水工程、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提升水文化。
結合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河湖綜合治理、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綠色小水電、移民村落等建設,完善安全、文化、服務等設施。
結合水利遺產、水利法治宣傳教育基地、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區、水情教育基地、節水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大運河文化帶等,建設水利知識普及和教育設施、水文化展示場所。
第十二條 水利風景區應當建立並完善信息化和智慧型管理設施,建立信息檔案和監測資料庫。
有條件的水利風景區可以開展智慧型管理試點,加強物聯網、大數據、數字孿生等信息技術套用,實現景區信息化、數據化、可視化管理。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三條 符合省級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與相應條件的,可以申報省級水利風景區;符合國家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與相應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
省級水利風景區由省水利廳認定,國家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部認定。認定通過後應當進行公告。
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一般需認定為省級水利風景區二年以上。
第十四條 申報水利風景區,應當完成景區涉及的河湖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無水事違法行為以及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水利工程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申報省級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向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附具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的申報材料,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並出具審查意見,審查同意後報省水利廳認定。其中,定州市、辛集市申報的水利風景區,附具當地人民政府同意的申報材料,向省水利廳申請審查和認定。跨縣級行政區域及市本級的水利風景區,附具市級人民政府同意的申報材料,向省水利廳申請審查和認定。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管理的水利風景區,向省水利廳申請審查和認定。
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向省水利廳提出申請,附具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見。省水利廳依照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審核後,連同申報材料一併報水利部認定。
水利風景區申報材料應當包括申請報告、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和實施情況等。
第十六條 國家或省級水利風景區的名稱、範圍、管理機構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按原程式報批、備案。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水利風景區經認定後,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顯要位置按要求設定水利風景區標誌和遊覽總圖。標誌內容應當包括水利風景區標識、景區名稱、認定時間、範圍以及治理成效、水利設施、水文化等相關說明。
第十八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水利風景區內設定遊覽路線圖,沿線設定路標、指示牌等標識。在不宜對公眾開放區域的顯要位置,應當設定安全警戒標識並落實管控措施;在對公眾開放的區域,應當設定安全警示牌並設立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防護設施正常使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水利風景區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利用和調度,並遵守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水資源保護、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規定。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運維、管理與保護制度,合理劃分功能分區,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水利風景區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加強景區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收集景區內主要設施、水質水量等監測信息,加強水利風景區安全監測。
第二十二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治水特色,挖掘水利風景資源,合理利用現有場所,組織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水情教育、水利科普、水利法治、節約用水、水文化宣傳等系列活動,提高水利風景區知名度、美譽度和社會影響力。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創新水利風景區的宣傳方式,加大宣傳推廣力度。
第二十三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風景區內水利遺產調查、保護與利用,建立並完善水利遺產檔案和資料庫,明確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充分挖掘水利遺產時代價值,凸顯水文化元素,創新水利遺產利用方式。
第二十四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景區內遊憩觀光、文化體驗等活動的管理,確保相關活動不對水利工程、水資源水環境、河湖水域岸線、水土保持等造成影響。
水利風景區應當採用節水技術和節水設施,鼓勵建設污水收集、淨化和利用設施,使用綠色低碳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條 在水利風景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影響防洪和供水安全的;
(二)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亂棄亂堆亂埋垃圾等;
(四)違規存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違規占用河湖水域岸線或者破壞河湖空間完整性、損害河湖功能的;
(六)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
(七)亂搭亂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利風景區建設與運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水利風景區開展監督檢查,充分利用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加強對水利風景區動態監管。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納入省級河長制湖長制考核。
第二十八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要求每年開展自查,對發現問題進行整改並逐級向省水利廳報送自查報告。
根據工作需要,省水利廳不定期對水利風景區開展重點抽查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九條 省水利廳對認定五年以上的水利風景區,每年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開展覆核。
第三十條 因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功能調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水利風景區,由景區認定單位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告。
經覆核、重點抽查或者專項檢查發現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水利風景區,景區管理機構應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景區認定單位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水利風景區內資源、設施、設備或有其他違反水利風景區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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