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河道管理條例
- 所屬地區:保定市
為了加強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為了加強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草案)...
第二條 在保定市白洋淀上游從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保定市白洋淀上游,是指注入白洋淀的拒馬河、白溝河、萍河、瀑河、漕河、府河、唐河、孝義河、瀦龍河等河流流經的保定市區域。第四條 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庫、塘壩、人工水道工程設施及其水體。第三條河湖保護和治理應當堅持屬地責任、規劃先行,系統治理、修復功能,強化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加強河道整治工程建設,強化河湖資源保護,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堅持蓄水、節水、引水、嚴控地下水開採等多措並舉,逐步實現河湖貫通、水系相連、...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而立項實施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實施,並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管轄的水庫、河道、渠道、窪淀、分蓄滯洪區、堤壩、海堤、水閘、閘橋、機井、排灌站、輸排水管路、水電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是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的條例。(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水利部關於印發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許可權的通知》、《河北省蓄滯洪區管理辦法》等相關檔案,在充分徵求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及省交通運輸廳、省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等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聯合對原《管理辦法》...
主城區河湖保護名錄,主要包括府河、環堤河、黃花溝、一畝泉河、百草溝、侯河、護城河、新金線河、漕河等9條河流。跨縣河湖 主城區河湖 出台意義 公布保定市域跨縣河湖保護名錄和主城區河湖保護名錄,將為加強河道整治工程建設,強化河湖資源保護,推進河湖生態修復,逐步實現河湖貫通、水系連通、水清岸綠的...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維護,保障城鄉人民生命、財產和生產、生活的安全,發揮河道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
保定市人大常委會 2017年1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市、...
為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護城鎮水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定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 城鄉建設用地分類與使用 第四條 城鄉建設用地分類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表3.2.2執行。第五條 各類城市建設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第六條 未納入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礎設施用地,...
第七條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主要事項包括:水量分配、用水總量控制、取水許可(取水口監管)、生態水量管控、水資源稅、地下水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及水利部等上級機關水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等。第八條 水量分配監督檢查主要內容:(一)跨市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落實情況;(二)開展跨縣河流...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和水庫的管理,改善水生態環境,推進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和生態環境支撐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和水庫工程設施及其水體的治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各種工程管線、泵站、堤壩、河道、排洪溝渠、路燈、公共運輸、消防、人防等市政公用設施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移動或損壞。需要變動時,要經主管部門批准。第十六條 統籌安排地下管網建設計畫,預埋、預留各種管線接頭,儘量減少路面開挖。
(四)機關、團體、部隊以及學校、醫院、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五)城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六)城市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七)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負責;(八)城市內的河道及兩側管理區域,由河道管理單位負責;(九)...
第八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市指保定市,所稱的縣級市指保定市下轄的不設區的市,所稱的縣(市)指保定市下轄的縣、不設區的市和白溝新城。第九十條未設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和管理,應當參照《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有關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第九十一條本辦法由保定市城鄉規劃管理...
(三)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城區內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無證經營等行政處罰權;(四)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行政處罰權;(五)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六)國務院決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
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自2021年12月29日保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快建設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打造現代化品質生活之城,根據...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區管城市河湖的保護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市和區計畫、規劃、環境保護、市政管理、環境衛生、園林、工商、公安、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有關城市河湖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城市河道實行分級管理,分為市管河道和區管河道。城市河道管理許可權需要調整時,由...
2002年5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鄉水環境,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保護水資源,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兩岸、水庫和湖泊的周邊、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植物保護帶範圍,落實植物保護帶的營造主體和管護主體,設立標誌。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管理,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取土、挖砂、採石...
通過“河長制”試點,區域監測水體斷面水質綜合達標率同比提高22%,水務精細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在防汛工作中發揮了突出作用。重慶推行 2015年,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修訂《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和《水資源管理條例》,明確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四項制度”,突出河道保護和責任體系,擴大公眾參與權和監督權。2016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