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9/30
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
《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檔案信息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的《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為保護和改善合肥市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
本條例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庫、水閘、泵站、水電站、渡槽、溝渠、塘壩、機電井等各類工程和設施。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節約用水按《合肥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行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包括巢湖湖體,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舒城縣和合肥市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長豐縣、廬江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岳西縣、蕪湖市鳩江區、六安市金安區行政區域內對巢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
《合肥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合肥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條例頒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號 《合肥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已經2023年8月30...
第三十二條 建築物的密度、間距、高度、容積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鐵路的後退距離,必須符合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須同時埋設地下管線或預埋套管等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修訂《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出台《合肥市河道管理條例》《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2部地方性法規。制定合肥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市直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實施生態文明...
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工程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管線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85號)《合肥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已經2001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長 郭萬清 2001年8月9日 合肥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
第十四條 合肥市人均建設用地標準按批准的總體規劃執行。第十五條 毗鄰城市道路、河道兩側進行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線一側內的用地和建築(其中應包括與道路、河道配套的綠化帶)。第三章 建築容量 第...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城鄉規劃、文物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有權人未按照保護規劃,對其他...
合肥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服務業的環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
該《規定》共20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引言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決議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
第二條 凡在合肥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含道路、橋樑、鐵路、人防、地下管道、地上桿線、河道等工程)的,必須按下列程式申報和審批。(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申請,規劃管理部門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二)建設...
六、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處 主要職能:是負責保障全市城區主次幹道、道路照明和城市橋樑設施的完好,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法》和《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賦予的管理職責,承擔市區主次幹道範圍內的道路占用和挖掘審批工作;負責全市燈飾...
另外,《條例》對兩項指標進行了提高,一是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住建部規定指標提高了十個百分點,與目前合肥市規定相同。這主要是考慮到住建部標準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偏低。當前城鎮居民對小區綠化要求較高,且住宅多為...
區環城公園管理處 負責環城公園銀河景區和區級公園的園林綠化管理、燈飾管理、衛生保潔、文物保護等。具體為: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省級風景名勝區暫行條例》、《合肥市環城公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負責銀河...
(三)水利工程管理科(水旱災害防禦科)。指導全縣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和中小型水庫、灌區等水利工作的管理和保護;對全縣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安全進行行業管理;按《水法》和《河道管理條例》對全縣江河采砂、灘涂利用等進行管理;...
為全面深化改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現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13部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九、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在長江幹流河道安徽段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按照國務院《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