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0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和管理,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建築風格、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四條 三河歷史文化名鎮實行分區保護。保護範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具體範圍以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為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工作的領導。
肥西縣人民政府負責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將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保護規劃。
三河鎮人民政府負責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三河鎮人民政府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二)維護三河歷史文化名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三)組織或者協調有關機構進行三河傳統文化的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四)組織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的宣傳、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工作;
(五)查處損害三河歷史文化名鎮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的違法行為;
(六)其他有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肥西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將有關行政執法權委託三河鎮人民政府行使。
第七條 市、肥西縣、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資金,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歷史建築等進行普查,建立檔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確認公布工作。
第九條 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不得拆除、損毀歷史建築。
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應當在體量、高度、色彩、建築風格等方面符合保護規劃的規定,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在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恢復原有歷史建築除外。
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要求。
第十條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歷史狀況的原貌及時進行維護、修繕。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所有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無力維護、修繕的,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置換產權的方式予以維護和修繕。
第十一條 對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實施。
第十二條 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已經建成的有污染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十三條 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鄉生態保護和水環境治理工作,保持園林綠地、水系的自然狀態;有計畫地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善污水處理配套管網。
第十四條 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店招、標牌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的建築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附屬物,應當符合三河歷史文化名鎮的容貌標準。
第十六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專供觀光遊覽的環保型車輛,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環衛等特種車輛可以進入。
運送貨物或者施工等車輛,居民的生產、生活車輛應在規定的時間、線路、地點行駛和停放。
其他機動車輛不得進入。
第十七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舉辦社會、文化、商業活動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飼養犬只。
第十九條 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自然水系;
(二)侵占、圍填、覆蓋、堵截河道或者壩塘;
(三)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刻劃、塗污;
(四)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共設施;
(五)使用燃煤鍋爐;
(六)超出三河鎮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開展經營活動;
(七)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其他有損環境和容貌的行為。
第二十條 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項目,按照規定程式申請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保護責任單位,落實保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 肥西縣、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場所、給予資助、促進交流與合作、授予稱號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傳承活動。
第二十二條 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肥西縣、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
實施搶救性保護應當制定方案,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條 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運用於文化、旅遊等有關產業發展。
三河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申請註冊商標和地理標誌等方式,依法保護三河歷史文化名鎮標識、標誌。
第二十四條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旅遊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
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考察、採訪等有關活動中,不得侵占、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不得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城鄉規劃、文物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有權人未按照保護規劃,對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的,由三河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資格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車輛行駛及停放的有關規定的,由三河鎮人民政府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內飼養犬只的,由三河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三河鎮人民政府強制清除。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使用燃煤鍋爐的,由三河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侵占、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的,由三河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三河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022(批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