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辦法

《合肥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辦法》在1991.10.17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辦法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0.17
  • 實施時間:1991.10.17
第一條 為了使我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工作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合肥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含道路、橋樑、鐵路、人防、地下管道、地上桿線、河道等工程)的,必須按下列程式申報和審批。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申請,規劃管理部門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規劃管理部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領取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規劃管理部門提供建築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條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式核發:
(一)建設單位持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以及選用地意向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選址申請;
(二)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及規劃要求,會同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現場查勘,提出二個或二個以上選址比較方案;
(三)市規劃管理部門審議選址方案,大型建設項目報市政府或省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根據審批意見,發給建設單位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式核發:
(一)建設單位持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地形圖和規劃用地布置圖,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環保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聯合辦公室有關人員,現場查勘規劃用地。市測繪部門實地測定用地位置和面積。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單位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委託規劃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提出規劃設計方案或進行初步設計,並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查,由規劃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式核發:
(一)建設單位持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用地布置圖、市測繪部門測制的地形圖(2份)、土地使用批准檔案,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申請;
(二)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向建設單位提出設計要求;
(三)規劃管理部門經現場查勘及圖紙審查後,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臨時建設工程,參照本辦法,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七條 需由市測繪部門放線、驗線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向測繪部門發出放線、驗線通知書。
第八條 凡建設工程涉及消防、環保、園林、防洪、人防、抗震、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教育、通訊、民航、蔬菜、征地、拆遷、商業網點、城建檔案、質量監督、招標等有關問題時,由城市規劃管理聯合辦公室負責處理,向建設單位發出接水、接電、破路等有關聯繫單。建設單位須持聯繫單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事項,否則,上述有關單位不予辦理。
第九條 規劃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聯合辦公室,必須按下列期限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一)對於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申請,規劃管理部門在三周內提出選址建議方案;
(二)對於報審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管理部門在兩周內審核完畢;
(三)對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規劃管理部門在兩周內辦理完畢(如圖紙、檔案、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從補齊之日算起)。
(四)規劃管理部門超過上述期限不發出意見書、許可證或通知書的,報審單位即可視為批准,按所報內容實施,並有權要求規劃管理部門補發意見書或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擅自動工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及聯合辦公室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執行,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規劃管理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建設管理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發布的《合肥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聯合審批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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