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服務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二)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指導並監督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建築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制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監督並指導全縣城鄉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組織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參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研究制定全縣城鄉住房保障政策和年度計畫;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工作;負責房屋面積測繪市場準入管理工作;參與商品房的價格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
(六)負責房屋維修資金歸集、審核及使用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運行數據收集、整理、統計上報,房地產市場運行趨勢分析;負責全縣房屋安全鑑定管理、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市政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負責編制全縣排水規劃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污水廠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和縣城污水治理;參與組織和實施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活動。
(八)負責指導協調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向鄉鎮延伸覆蓋;擬定小城市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工作。
(九)負責建築節能工作;指導和推廣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和減排項目;承擔全縣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及專項資金管理職能。
(十)負責全縣供水、燃氣等公用事業的監管和市場培育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房屋征遷管理和大建設項目計畫的編報,服務指導全縣征遷工作,協調解決拆遷糾紛。
(十二)負責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負責指導全縣物業管理工作,負責新建住宅小區物業承接查驗,建立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參與物業服務企業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擬定。
(十三)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檔案、信息、保密、接待、安保等工作;負責車輛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人大代表的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的提案辦理;負責宣傳思想工作;負責信息、網路服務與管理工作;負責12345熱線的結轉辦及領導批示件的落實工作;牽頭處理突發、應急事件,做好維護穩定工作;負責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和對外接待工作;負責機關文明創建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協調工作。
負責局黨務及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推薦、選拔、使用、管理、調配、培訓、考核和獎懲;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退役軍人及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職工思想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申報、聘任工作。
(二)人防、消防管理科
負責建築工程中消防圖紙審核及驗收工作。
負責落實省市人防辦(民防局)的工作部署;指導各鄉鎮(區)、縣直有關單位開展人防、民防工作;負責審查防空地下室的規劃設計、檢查實施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收取易地建設費;加強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負責全縣人防、民防知識宣傳和培訓工作。
(三)村鎮(城鎮)建設管理科
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村鎮規劃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村鎮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和服務全縣集鎮建設、新農村建設、整村推進及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協助鄉鎮編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並對上爭取資金;負責農村改水改廁工作。
(四)質量安全管理科(住房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
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縣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縣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等級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縣安監部門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等級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建設信息技術、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推廣城建檔案數位化、地下管網信息化的普及工作;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的接收、管理、統計、保護、開發與利用,審核簽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負責全縣建築工程造價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定額和市場單價評估工作,負責建築工程的經濟糾紛調解和仲裁。
(五)建築業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負責擬訂建築業及建築市場管理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日常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工作;參與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程式性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統計分析和案卷整理歸檔工作;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統計管理和建築業信用管理工作,協助縣質量安全監督站做好全縣混凝土企業的監督管理。
(六)房地產管理科(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城鎮房地產開發的方針、政策、法規,依據城鎮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房地產開發規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初審、備案、年檢和開發項目的全過程管理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管理,掌握房地產開發市場動態,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月報和年報的收集、上報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監督實施《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負責《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發放;參與審定商品房價格。
研究和制定全縣房地產行業管理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房地產轉讓、抵押、評估、中介、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參與商品房價格管理;組織開展住房科研和房地產理論研究,指導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承辦落實房地產業政策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物業管理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規;負責研究擬定我縣住房保障辦法和實施細則;指導、督查全縣各鄉鎮(區)住房保障工作;指導、協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發放和監督,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管理和租賃資格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住房保障各項具體工作。負責全縣住房補貼發放資格審核和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批;負責全縣集資建住房項目審核、資金審批及數字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指導房屋安全鑑定及白蟻防治工作。
負責研究和制定全縣物業管理有關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協調全縣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新建小區的綜合核查驗收,指導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經營活動和文明創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負責對全局所屬單位直管公房的管理,保障直管公房的正常、安全租用;負責城區危舊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制定,協調指導城區危舊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負責物業管理公用設施、設備、專用基金和房屋公共部位維修基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房產測量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對全縣範圍內房產測繪成果的鑑定和房屋面積測繪管理,審查施測單位資格,建立房產測繪機構及人員信用檔案管理制度。負責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面積,對有爭議的房屋面積進行測繪,出具科學的測繪報告。
(八)法規科(公用事業科)
編制年度法規建設計畫,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規範性檔案的起草,組織有關法規的宣傳、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政策理論和業務的宣傳及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法規的解釋和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本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的稽查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
負責牽頭擬訂城鄉供水、燃氣等公用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供水、燃氣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公用行業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水、氣等公用事業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用事業市場的培育、監督管理工作。
(九)財務審計科
編制全局年度部門預算及財務計畫,負責城鎮維護經費及各項資金的計畫編制、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收支、資金審查以及財經法規執行,實施內部審計制度;負責機關行政費用支出、國有資產管理;負責財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年度預算編制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固定資產投資的編報工作;加強財務核算,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做好房租、票據、有價證券的保管、發放,歸口管理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十)設計科技科(牆改辦)
負責研究和制定注重節能與環保的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技攻關,指導和推廣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套用;負責督促建設項目的抗震設計和圖紙審查,監管施工單位按照圖紙要求做好抗震設防工作。
承擔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工作;負責牆改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一)大建設和房屋徵收辦公室
負責全縣大建設項目計畫的編報工作,指導督查大建設項目執行情況;負責擬訂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法規和房屋徵收各項補償補助標準,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法規、政策的套用解釋;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行業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承擔重大徵收項目的協調服務;接待日常民眾有關征遷工作事項的政策諮詢和投訴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