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實施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外文名:Hefei extraction of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approach
  • 位置:合肥市
  • 目的: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
  •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8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提取條件,第三章提取額度,第四章提取憑證,第五章提取程式,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四)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六)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況之一併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至提取時未正在就業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入刑人員刑期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九)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市家庭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於自住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的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第八條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類型的提取。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符合本規定提取條件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銷戶提取除外)。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全額付款或首付達到規定比例可在一年內辦理提取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住房公積金手續,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用於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的,提取金額取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當年未提取的,以後年度可以按實際還款額提取。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協定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除配偶之外的其他共有產權人在規定提取總額內按產權比確定提取額度。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依據相關有效的證明材料,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提取不得超過個人應負擔的治療費用。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八)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一年實際房租支出,且不高於本市規定的當年度提取限額。提取金額至百元。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七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原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原件、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委託他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真實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須出具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八條提取人在提供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符合本辦法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須出具《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同時,還應當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
(一)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須提供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於購房總價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准的項目拆遷批覆(複印件)、拆遷安置協定、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住房的,須提供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簽發的單位集資建房收款批文、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簽章的參加集資建房人員明細表。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市房產管理部門簽發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和審核簽章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細表。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增值稅)、交易費等憑據。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區提供市級(縣境提供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租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和租金繳費憑證;支付租住商品住房房租的,需提供婚姻證明、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無房證明》和本人填寫確認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申請表》。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須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
(七)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醫保卡、戶口本和相關親屬關係證明,近一年內的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和出院小結。
(八)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請辦理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償還組合貸款的,需提供商貸部分的借款契約和貸款情況說明;償還商業性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須提供住房借款契約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情況說明,以後只需提供銀行出具的貸款情況說明,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職工出境定居的,須提供戶口註銷證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職工退休的,須提供退休批准檔案或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款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另須提供下述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已落戶的外地戶口簿;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離開本市,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者宣告死亡證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與死亡職工關係的證明材料;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外的或者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者宣告死亡證明、確定其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網上備案時間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最後取得的有效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拆遷安置等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後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逾期不予辦理;支付房租費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二十條改制、破產企業的原單位封存戶職工,由原行業改制服務中心(或行業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進行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五章提取程式

第二十一條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業務服務網點辦理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服務網點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經審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所提金額由受委託銀行全額匯至單位,提取職工在單位進行簽字認領;個人提取則直接轉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單位提供的結算賬戶上。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提取,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依法予以查處。對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職工個人,責令限期退回所有款項,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不良行為記入個人徵信檔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實施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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