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經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防範資金風險,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推動住房公積金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管轄範圍內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通過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認定、調查處理和資金追回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騙提套取行為是指違反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以編造虛假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虛假身份、戶籍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託書(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關係證明、異地轉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虛假購房、貸款、住房租賃契約和房屋信息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虛假鑑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等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大修、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其他被認定為虛假事實或虛假材料的。
第四條 管理中心發現疑似騙提套取行為的,應暫時留存全部原始資料,經調查騙提套取行為不成立的,應立即通知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及時予以辦結,不符合提取條件的將原始資料退還職工。
認定職工通過騙提套取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並依法向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職工姓名及身份證號;
(二)違反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決定及生效時間;
(四)異議申請途徑和期限;
(五)管理中心印章及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五條 對職工騙提套取行為可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不良行為登記;
(二)向職工所在單位通報騙提套取行為;
(三)退回騙提套取資金;
(四)通過網站、報紙、信息共享平台等媒體方式向社會公開;
(五)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第六條 不良行為登記指管理中心將騙提套取職工個人信息及騙提套取行為,視情節輕重,記入管理中心業務系統1至5年。
(一)納入不良行為登記後,管理中心暫停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不包括退休提取,死亡提取業務)、轉移和貸款業務申請。
(二)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管理中心可撤銷職工不良行為登記信息:
1、登記時間滿5年;
2、已追回騙提套取資金且不良登記期滿1至5年的;
3、情節輕微,且書面承諾不再發生類似違規行為。
(三)拒不退回騙提套取資金的,可不予從不良行為登記中刪除,至退休止。
第七條 追回騙提套取資金指騙提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全額退還騙提套取資金。拒不退還的,管理中心依法追回。
第八條 對協助職工騙提套取的單位,管理中心將通過入口網站、網際網路對外公布,並做以下處理:
(一)屬於勞務派遣機構的,管理中心向我市勞務派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二)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住房委託代理銷售、中介機構的,管理中心向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九條 職工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書3日內向管理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申請。管理中心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事項組織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職工。異議申請核查期間不影響相關處理決定實施。
經核查排除職工騙提套取行為的,原範圍內影響予以消除,相關處理予以撤銷。
第十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或不按規定辦理業務,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一條 騙提套取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