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岳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是一個地方性檔案,加強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批與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合法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
(四)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未重新就業滿三年。
(六)出境定居或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
(七)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八)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不足,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款項。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條件,在貸款未還清前職工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但總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的本息。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條件,職工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規定比例房租的費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額=(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數。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的規定條件,提取金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餘額,同時註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提取憑證
第八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摺、個人銀行儲蓄存摺、經其所在單位核實並加蓋公章的《岳陽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
1.購買自住新房的,提供兩年內的購房契約(協定)、購房發票(收據)、《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卡》。購買二手房的要提供兩年內的交易契約、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維修基金存摺、交易契稅發票和相關交易過戶手續費票據。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兩年內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鑑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契約和管理中心現場調查證明。
(二)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照《岳陽市住房公積金沖抵貸款規程》辦理。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提供購房契約(協定)、購房發票(收據)、《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他項權證》、銀行購房借款契約、銀行購房貸款抵押契約和加蓋銀行印鑑的未還清貸款證明(該套房產提取過公積金的不予再次提取)。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夫妻雙方提供房地產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所在單位出具家庭收入證明,經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和付款證明。
(四)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或離休、退休審批表;無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的,應當提供身份證。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
2.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提供法務部門出具的判決書和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重新就業滿三年的,提供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失業證(下崗證、再就業優惠證)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戶口註銷證明或在境外的居住證明。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提供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手續。因工作調離本市的,提供單位調令。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件、居委會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職工單位證明、死亡證明、身份證、與死亡職工的身份關係證明或受遺贈證明。
第十條委託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加蓋委託人所在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受委託人身份證。
第四章提取程式
第十一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其所在單位應在《岳陽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簽署審核意見。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和管理中心出具的轉帳支票,到指定的銀行將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銀行存款賬戶。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將住房公積金轉入商業銀行職工貸款帳戶。
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理由。
第五章監督與責任
第十三條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證明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對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超出授權範圍從事業務活動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並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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