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合肥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Interim Measures of Hefei City enterprise investment projects for the record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備案報告的內容及編寫,第三章 備案程式,第四章 備案內容及效力,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落實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投資決策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不屬於《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凡是不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均應按要求向政府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項目備案機關是指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其中,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發展計畫委員會,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區發展計畫委員會。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按有關規定要求編寫項目備案報告(附項目備案報告表),報送項目備案機關。項目備案機關應依照本辦法進行備案,並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業監管、安全生產、建設管理等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備案按照國家、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本市範圍內投資建設的項目備案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備案報告的內容及編寫

第五條 項目報告單位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報告一式5份。項目備案報告由項目報告單位自行組織力量編寫。
第六條 項目備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報告單位情況(附投資主體法人證明等有效檔案);
(二)擬建項目情況和用地情況。
第七條 項目報告單位對項目備案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備案程式

第八條 項目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市屬企業投資項目、市轄四區內使用經營性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和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企業投資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市轄四區內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除使用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項目由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縣內的企業投資項目由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
第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如認為備案報告不符合要求,應在收到項目備案報告後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報告單位補充相關材料和說明,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報告單位按要求提交項目備案報告,項目備案機關應正式受理。
第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在進行備案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備案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國家另有規定除外);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受理項目備案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企業投資項目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備案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書面通知項目報告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二條 對準予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向項目報告單位出具項目備案檔案;對不同意備案的項目,應向項目報告單位出具不予備案決定檔案,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對已經備案確認的企業投資項目,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情況告知項目所在地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準予備案的項目情況告知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備案項目的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項目備案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備案確認告知,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條 項目報告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的備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備案內容及效力

第十五條 項目備案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報告主要進行以下審查:
(一)是否屬於備案項目範圍;
(二)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
(三)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即期巨觀調控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第十六條 項目報告單位依據項目備案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備案檔案有效期2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企業投資項目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項目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備案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已經備案的項目,如需對項目備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或者放棄該項目建設,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備案機關報告。原項目備案機關應根據項目變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辦理撤銷手續。重大變更包括:
(一)投資主體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總投資額超出原備案數額30%以上。
第十九條 對應報項目備案機關備案而未報告的項目,或者雖然報告但未經備案確認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於項目備案機關予以備案確認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把關,經審查通過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備案事項,不得拖延備案時限,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出具備案檔案,不得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予以相應處罰。
(一)應辦理而未辦理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檔案的。
具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原項目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確認,及時收回備案檔案,並向社會公開告示。
第二十三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情況的動態監測,並在國家保密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向社會發布所有準予備案和不予備案項目的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不屬於審批及核准範圍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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