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5-00079
  • 文  號::青政辦[2005]70號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服務對象::企業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5/5/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省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實和擴大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青海省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凡是不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均應按要求填報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並報送政府備案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三條 前款所指政府備案管理機關,其中省級備案管理機關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和具有部分工業領域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經委工業領域投資管理工作分工按2004年全省工業項目管理專題會議紀要執行);各州(地、市)備案管理機關由各州(地、市)政府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第四條 申請備案的企業應遵循誠信和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五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登記備案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四)符合國家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有關要求。
第六條 凡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內容之一的,備案機關應不予備案。
第七條 凡第五條中沒有規定的內容,備案機關一律不得進行審查。
第三章 項目備案內容
第八條 實行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備案機關的要求填報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一式6份。
第九條 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基本情況。
1、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址;
2、項目建設性質、建設起止時間;
3、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
4、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5、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6、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7、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省經委制定主要行業的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格式,指導企業的項目備案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填報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時,應附以下檔案:
(一)項目建設單位工商法人註冊證明;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須有開發資質證書;聯建項目須提供雙方的聯建契約;
(三)土地、礦產資源等由市場配置資源的項目的資源使用權確認檔案;
(四)其它有關專業性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備案程式
第十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各級政府備案機關登記備案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備案管理許可權直接到相應的項目備案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的綜合利用及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類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鐵合金、矽鐵、電石等高耗能類工業項目由省經委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其餘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州(地、市)備案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在受理項目備案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對項目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六條 對同意備案的項目由項目備案管理機關在登記備案申請表內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完成項目備案程式,並及時告知相關部門。對不予備案的項目,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在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內填寫不予備案的理由和依據。
第五章 備案效力
第十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安全生產、金融等部門應依據備案管理機關出具的備案意見,按照職能分工,依法獨立進行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並將審查意見和辦理結果告知項目備案管理機關。
第十八條 完成備案的項目在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備案地統計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統計登記和項目報建手續。
第十九條 項目備案檔案有效期為1年,自項目備案管理機關簽章之日起計算。項目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備案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已備案的項目應按照備案的內容進行建設,如確需對項目備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報告。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其中項目法人變更、建設規模調整和建設地址變更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應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備案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備案事項,不得拖延備案時限。
第二十二條 項目備案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檔案的,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於未予備案擅自開工建設以及不按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建設,並重新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使用非政府資金投資建設《青海省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青海省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管理試行辦法》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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