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巨觀調控,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現發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5-00070
  • 文  號::青政[2015]35號
  • 主題分類::其他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4/17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核准。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餘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餘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火電站: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燃煤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
熱電站: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
風電站: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能源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核心準。
核電站: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750千伏、330千伏變電站擴建(增容、增間隔)及非跨州、市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項目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能源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應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准。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油:油田開發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天然氣:氣田開發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進口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列入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地方鐵路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普通國道網、省道網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規劃核准;非跨市、州行政區劃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農村公路、資源開發性公路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獨立公(鐵)路橋樑、隧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農村公路獨立橋樑中屬於小橋(8米≤多孔跨徑總長≤30米或5米≤單孔<20米)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千噸級以下航電樞紐項目、Ⅵ級及以上航道整治、永久性航運基礎設施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餘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核准。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報國務院核准,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核准。
黃金:採選礦項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七、輕工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跨市、州其他城建項目及總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餘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大型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中小型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隸屬中央的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涉及全省布局及屬於省級管理許可權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隸屬地方的重大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實行備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其他項目的具體核准許可權,根據《青海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青政辦〔2015〕7號)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情形的地方企業投資項目根據《青海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青政辦〔2015〕7號)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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