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青海省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 《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頒布執行。《目錄》應明確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劃分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巨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准機關。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核准機關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和具有部分工業領域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經委工業領域投資管理工作分工按2004年全省工業項目管理專題會議紀要執行);各州(地、市)核准機關由各州 (地、市)政府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重大項目省內可核准的,由省級核准機關報省政府決定;需國家核准的,由省級核准機關報經省政府同意後上報。
第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我省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上報國家核准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由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七)招標組織形式及方式。
第七條 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編制並頒發的示範文本格式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附送以下檔案:
(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和資源配置的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內各級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須按照本辦法及《青海省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的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在我省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省發展改革委的審核意見。
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在我省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省發展改革委的審核意見;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應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後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內各級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相應的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中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省政府直接管理企業在我省投資建設應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相應的省級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須由項目所在地州(地、市)級核准機關初審並提出意見,向省級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項目核准機關如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補齊上報材料後,項目核准機關應正式受理,並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核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諮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後$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准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核准。
第十四條 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時可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對同意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檔案,同時在項目核准後7個工作日內抄送相關部門。對於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在7個工作日內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條件及效力
第十八條 項目核准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報。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並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應報政府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督、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督、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限。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並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政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使用非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青海省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青海省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
(200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 (2004年本)》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編制。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目錄規定的核准許可權按《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實施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分級核准,核准許可權不得層層下放。
六、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國家對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 (2004年本)》的調整情況,將適時作出調整。
一、農林水利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庫容10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庫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水庫項目由所屬州 (地、市)核准機關核准。
其它水利工程項目: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由所屬州(地、市)核准機關核准。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黃河、長江、瀾滄江等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除燃煤以外的熱電站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330千伏以下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省內重點煤炭區域的煤礦開發及其餘煤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年產5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1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 (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 (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 (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幹線、西部開發公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獨立公路橋樑、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級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千噸級及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千噸級以下通航建築物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准。
擴建機場項目:總投資在1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鋼鐵:開採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它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它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它鉀礦肥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在%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黃金:日採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它採選礦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 (船台、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菸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年產3.4萬噸及以上、10萬噸以下紙漿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製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進行核准。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日供水規模50萬噸以下,1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日供水規模10萬噸以下項目由所屬州 (地、市)核准機關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樑、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省內城鎮特大型橋樑建設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省內其他橋樑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州(地、市)核准機關核准。
其它城建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其它城建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其它城建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州(地、市)核准機關核准。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它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重點風景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3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3000萬元以下項目由所屬州 (地、市)核准機關核准。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州(地、市)核准機關核准。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