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經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10日印發。本辦法共七章五十八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青海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2017〕8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0日

辦法全文

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青海省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應當在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縣級以上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准或備案管理。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省級核准和備案機關是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具有部分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投資項目管理職能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國家級和省級工業園區管委會按省政府相關規定,依法履行對本園區內項目的核准、備案管理職責。
市(州)核准機關和市(州)、縣(市、區、行委)備案機關,由市(州)政府參照省級核准、備案機關職能劃分自行確定。
核准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准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第六條實行核准管理的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由省政府發布的《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簡稱核准目錄)確定。核准目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並適時調整。省級相關部門應當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條件審批許可權。
未經省政府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核准目錄確定的核准範圍和許可權。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准範圍、許可權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行委)備案機關備案。其中涉及跨行政區域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共同的上級備案機關備案。
國家和省政府對項目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准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條核准、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准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屬檔案、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的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級政府相關規定,加強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核准、備案行為的監督管理,最佳化簡化項目報建審批流程。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規定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准、備案,以及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准、備案及所涉及的各類審批事項都必須通過青海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簡稱線上平台,下同),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三條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通過線上平台申報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四條核准、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公開與項目相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公開項目核准、備案等事項的辦理條件、流程、時限等。
核准、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公開項目核准、備案結果,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工程的關鍵信息。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准、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並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水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對核准、備案機關實施的核准、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項目核准申請
第十七條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附具的相關檔案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報送。
第十八條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二十條項目申請報告參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頒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及示範文本編制。
第二十一條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諮詢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範文本的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諮詢單位接受委託編制相關檔案,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檔案負責。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核准程式
第二十三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可以分別通過省級核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屬於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許可權的項目,省政府規定應當由行業管理部門轉送的,可以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與其聯合報送。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由省級核准機關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省政府直接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核心準機關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相應的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省直有關部門所屬單位、省屬國有企業、中央在青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直接向省級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核准機關向省級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市(州)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按照市(州)政府的相關規定,向市(州)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五條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機關應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於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註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代碼線上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六條核准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需要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核准機關在委託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諮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諮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複雜的,履行批准程式後,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核准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准檔案一併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准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項目涉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政府職責的,核准機關應當商請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地方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地方政府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核准機關在做出核准決定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有關部門對直接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了相關審批檔案的,核准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重複徵求公眾意見。
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複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核准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相關情況和檔案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三十條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核准機關可以不經過委託評估、徵求意見等程式,直接做出不予核准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核准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期理由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核准機關需要委託評估或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諮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二條核准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部門意見、公眾意見與核准檔案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項目符合核准條件的,核准機關應當核准,並向項目單位出具核准檔案。項目不符合核准條件的,核准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核准機關出具的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有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三十四條核准檔案和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格式文本出具。
第三十五條核准機關應制定內部工作規則,不斷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 項目核准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六條核准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核准機關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
第三十七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提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檔案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法辦理土地使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取得核准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九條項目自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同意項目變更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檔案。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准檔案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五章 項目備案
第四十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平台將相關信息告知備案機關,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並遵循誠信和規範原則。
第四十一條備案機關應當制定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於本備案機關許可權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企業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項目備案相關信息通過線上平台在有關部門之間實現互通共享。
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線上平台自行列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存在第四十二條需要補正或不屬於備案範圍等情形的,不予列印或出具備案證明。
第四十四條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其他相關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上級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核准、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七條核准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家安全、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核准、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核准、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及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線上平台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四十九條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的,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條各級核准、備案機關的核准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工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互通共享。
第五十一條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二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檔案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2號令)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條之規定,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各市(州)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青海境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5〕70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5〕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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