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是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而制定的檔案。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籌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籌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的,應當在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對項目履行核准、備案管理職責。
前款所稱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設區的市、縣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具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四條 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和本省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核准、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准機關、許可權,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確定。《核准目錄》由省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可適時予以調整。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准的範圍、許可權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核准目錄》以外的項目,按照下列許可權實行備案管理:
(一)國家明確要求省級備案的項目以及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二)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明確要求設區的市備案的項目以及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區的市所轄區的項目,備案許可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其他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縣(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核准機關應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准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屬檔案、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
備案機關應當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准、備案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九條 通過線上平台申報項目時,生成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其他各有關部門統一使用該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辦理核准、備案以及其他相關手續,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核准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准是行政許可事項。備案機關對項目進行的備案不是行政許可事項,備案機關僅對企業是否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進行管理。
實施核准所需的評估、評議等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項目核准
第十二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向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投資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工期等;
(三)資源利用情況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發布的通用文本規定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四條 企業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具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使用已批准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進行用地預審,由設區的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說明。
企業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和本省《核准目錄》規定,省、設區的市、縣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企業可以直接向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也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具體辦法由省級核准機關制定。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可以分別通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國務院核准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轉送項目申請報告的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准機關。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相關檔案,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核准機關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核准機關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或者通過線上平台出具電子憑證。予以受理的,應當註明項目代碼,企業可以根據項目代碼線上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核准機關應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九條對項目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核准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需要評估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專業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在核准機關規定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核准機關委託工程諮詢機構評估時,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予以確定。受委託評估的工程諮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為同一單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負責人為同一人等重大關聯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
評估時限一般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複雜的,經核准機關同意後,評估時限可以再延長2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職責的,核准機關應當書面徵求意見。
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同意。對重大項目,經核准機關同意後,審查時限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核准機關應當通過同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或者核准機關入口網站等徵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條 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議。除項目情況特別複雜外,專家評議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核准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專家評議意見等,要求企業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檔案作進一步說明、補充。
第二十二條 核准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的,經核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核准時限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
對項目進行評估或者專家評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核准機關應當將評估或者專家評議所需時間告知企業。
第二十三條 項目符合核准條件的,核准機關應當予以核准並向企業出具核准檔案。項目不符合核准條件的,核准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核准機關出具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管理、生態環境、節能審查、文物等相關主管部門和下一級核准機關。
核准機關應當將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與項目申請報告、評估報告等檔案資料一併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取得核准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向原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核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
(一)建設地點擬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法人擬發生變更的;
(三)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擬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五)對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其他內容擬進行較大調整的。
第二十五條 經核准的項目變更後,需要重新核准的,企業應當向有權核准機關重新申請核准,原核准檔案予以撤銷。
經核准的項目變更後,屬於備案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備案程式辦理,原核准檔案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項目自核准機關出具核准檔案或者同意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或者經核准機關同意延期期限內未開工建設的,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二十七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平台將基本信息告知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並遵循誠信和規範原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工期;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企業應當對項目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線上平台告知企業是否符合備案要求。符合備案要求,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線上平台自行列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備案證明格式文本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下列情形,備案機關應當告知、指導企業補正、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
(二)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
(三)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核准管理的;
(四)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
(五)不屬於本備案機關許可權的。
第三十條 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建設地點發生變化或者建設規模、內容發生較大變更,企業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備案項目變更後屬於核准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核准程式辦理,原備案證明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備案類項目推行承諾制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承諾制改革方案,辦理項目報建審批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開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檔案或者辦理備案手續,開工後是否按照核准檔案或者備案內容建設,進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行業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管理、生態環境、節能審查、應急管理、審計、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分類原則進行監管。對項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檔案或者辦理備案手續,由項目所在地縣級核准、備案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對已經取得核准檔案的項目,由核准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對已經備案的項目,由備案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上級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核准、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核准、備案機關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可以委託下級核准、備案機關實施。
第三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以及依法對項目實施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將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招標投標信息、監管(處罰)信息等,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互通共享。線上平台應當與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等平台實現對接。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增減項目核准、備案的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核准、備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准、備案的,應當依法撤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准或者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責任。
企業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資金使用、竣工的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前,企業應當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企業應當按季度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企業應當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檔案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准或者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核准、備案內容建設的;
(五)企業未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報送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核准、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人員由有關單位和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或者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的,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一條 企業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備案的,核准、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備案,並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 工程諮詢機構在受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從工程諮詢機構備案名錄中移除,已獲得資信評價等級的,取消其評價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諮詢機構人員及專家在受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評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涉及技術人員的,由行業協會給予警告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相關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依法授權,履行項目核准、備案管理職責。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自籌資金、不申請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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