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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236號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 省 長 易 煉 紅
2018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檔案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項目核准
第三章項目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
(一)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
(二)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應當在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和開發區有關部門為項目核准機關。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和開發區有關部門為項目備案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前款所稱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是指設區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民政府、贛江新區實行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成立的行政審批部門。
第四條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江西省)》,明確項目核准範圍、核准機關和核准許可權,並適時調整。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門不得調整《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江西省)》確定的核准範圍、核准機關和核准許可權。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備案機關備案。但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項目核准、備案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當通過國家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
本省許可權內的核准項目、備案項目,應當通過江西省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
江西省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通過政務外網與國家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進行信息交換、共享。
第六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申報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接。
第七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在項目核准、備案工作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公開項目核准、備案等事項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二)根據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將核准、備案結果予以公開;
(三)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八條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技術標準、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
(二)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三)依法履行項目核准或者備案。
第九條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准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項目核准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項目核准
第十條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根據國家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檔案,按照規定的程式報送核准機關。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項目法人及各股東方情況等;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十一條企業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具以下檔案:
(一)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及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發布的文本格式執行。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企業自行編制,也可以由企業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或者其委託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範文本的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託編制有關檔案,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和本省《核准目錄》規定,省、設區的市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可以分別通過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國務院核准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轉送項目申請報告的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准機關。轉送項目申請報告的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報告不作審查,只對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時提醒和指導企業補齊補正。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核准機關受理企業申請材料,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發出受理通知,註明項目代碼及受理時間,企業可以根據項目代碼線上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相關檔案,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對於不予受理的申請材料,核准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發出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原因及依據。不予受理通知應當加蓋核准機關公章。
第十六條核准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核准機關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
第十七條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職責的,核准機關應當徵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復。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准機關在作出核准決定前,應當採取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有關部門對直接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了相關審查檔案的,核准機關可不再對相關內容重複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核准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需要諮詢評估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諮詢評估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複雜的,經核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諮詢評估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對特別重大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評議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特別複雜的,經核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專家評議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諮詢評估、專家評議費用由委託的核准機關承擔並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企業的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核准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企業對項目有關內容進行修改,或者對有關情況、檔案進行澄清和補充。
第二十條核准機關應當在受理申報材料後1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或者實行專家評議的時間,不計入核准期限。
第二十一條項目予以核准的,核准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向企業出具核准檔案。項目不予核准的,核准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出具不予核准的通知,說明理由並加蓋核准機關公章。
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轉送機關。
第二十二條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向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需要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
第二十三條項目自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者同意項目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檔案。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核准機關應當依法註銷項目核准檔案或者同意項目變更決定檔案。
第三章項目備案
第二十四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並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第二十五條項目備案機關在收到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告知企業是否符合備案要求。符合備案要求,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自行列印。
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下列情形,備案機關應該告知、指導企業予以補正、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
(二)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
(三)應當實行核准管理的;
(四)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
(五)不屬於本備案機關許可權的。
第二十六條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企業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項目備案機關應當修改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事中事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並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企業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項目核准或者備案信息,以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實現互通共享。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項目核准、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一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一)應當申請辦理項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檔案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准或者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寫、評估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開展項目評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相關信息列入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和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或者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在項目核准、備案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條企業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的,項目核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並給予警告;申請核准項目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目核准。
第三十四條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