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6年4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4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進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見附屬檔案),明確核准項目範圍,劃分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需要適時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企業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企業技術改造類投資項目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需報送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由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報送。
第五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准機關。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限。
第六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不再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程式。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一)依法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二)依法應當由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三)依法應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由具備丙級以上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凡涉及環境保護、建設用地、城市規劃等的,還應當附送下列有關檔案: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十一條 企業投資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一)企業(中央駐贛企業除外)投資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當向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經初審並提出意見後,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二)企業投資由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應當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設區市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經初審並提出意見後,報送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三)企業投資由設區市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縣級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經初審並提出意見後,報送設區市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設區市管企業可直接向設區市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四)企業投資由縣級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核准機關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和其他申報材料後,應當從下列方面進行形式審查:
(一)是否屬於本項目核准機關核准(初審)的範圍;
(二)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
(三)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四)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五)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的核准申請,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報的企業投資項目依法不需要核准的,應當即時告知項目申報單位不受理;
(二)申報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項目申報單位向有關項目核准機關申請;
(三)項目申報材料經形式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項目申報材料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
項目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項目核准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認為申請核准的項目有必要由諮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應當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時,可以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准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未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採取聽證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者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組織專家評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十八條 對同意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核准檔案,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機關。
對不同意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檔案,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機關。
第十九條 各級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項目核准信息公布制度,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每季度公布一次已受理的項目申請報告、作出的核准決定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引導社會投資。
第四章 核准內容及效力
第二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根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機關出具的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項目核准檔案的有效期為2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
企業投資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項目申報單位需要繼續建設的,應當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續,原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原項目核准機關應當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註銷核准檔案:
(一)項目核准滿兩年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續的;
(二)項目申報單位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對應當申報核准而未申報,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核准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資源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技術規範,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
第三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於應當申報核准而未申報,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6年本)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制定。
(二)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明確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核准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或者省經貿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初審上報;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初審上報;中央管理的在省企業建設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企業徵求省投資主管部門意見後上報。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和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所列項目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和經貿委)按分工對項目實行核准。本目錄規定“由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設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設區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但目錄明確規定“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核准機關核准”的,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五)本目錄為2006年本。根據情況變化,本目錄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跨省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設區市河流上水庫項目和其他中型以上水庫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涉及跨省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和中型及以上的其他水事工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省高速公路網、國道非主幹線、一級公路、收費公路、100公里及以上省道二級公路,以及跨設區市的三級公路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路橋樑、隧道: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300米及以上且跨省內主要河流並通航Ⅴ級以上項目、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立交橋項目和中隧道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Ⅴ級及以上航道整治、千噸級以下通航建築物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准。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改擴建新增能力不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PTA、PX改造能力不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日採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採選礦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新建10萬噸級以下造船設施(船台、船塢)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菸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日產100(含)噸—300(不含)噸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由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製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設區市調水項目和總規模日供水2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日供水20(不含)萬噸以下供水項目由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橋樑、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省內主要河流(通航段)的橋樑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污水處理:日處理污水1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垃圾處理:總庫容3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衛生填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燃氣:日供氣10萬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它城建項目:高檔房地產項目、總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經濟適用住宅小區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建項目由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大學(專)校園新建、擴建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含)萬元—5000(不含)萬元以下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500(含)萬元—3000(不含)萬元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廬山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按《江西省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執行。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二、外商投資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機關規定執行。
十三、境外投資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機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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