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11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川發改外〔2014〕869號印發《四川省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核准和備案機關許可權、核准和備案程式及條件、核准和備案檔案效力、法律責任、附則6章31條,由四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1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5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1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發改外〔2014〕869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四川省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發改外〔2014〕86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我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第12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四川省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經省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0月11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確立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規範我省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外資〔2014〕947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以新建、併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
第五條根據不同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准和備案管理。
第六條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巨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
第二章核准和備案機關許可權
第七條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並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幹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第八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九條 對於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准或備案。經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十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本辦法所稱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以協定、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投標等方式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定、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第三章核准和備案程式及條件
第十一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進行初審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地方企業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請材料應包括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申報檔案和項目申請報告及附屬檔案,材料一式3份,並附電子版光碟;中央管理企業申報檔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集團公司或總公司意見等。
第十三條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屬檔案: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檔案;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並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檔案;
(五)投標、併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定等檔案。
項目申請報告可由項目投資主體按照示範大綱要求自行編制或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編制。
第十四條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並附有關附屬檔案,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屬檔案。屬於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原則上均在網上備案系統進行申報(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的“政務服務中心”-“網上辦事”-“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路系統”進行訪問)。發展改革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對於備案申請表及附屬檔案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省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備案申請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評估費用由省發展改革委承擔,諮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或者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備案申報檔案。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省發展改革委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備案期限,不包括委託諮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第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於備案管理範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對於已經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向相應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變更:
(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准或備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核准和備案檔案效力
第二十一條投資主體憑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於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實施需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檔案前,應當取得相應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檔案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相應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建設類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述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條件辦理項目備案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屬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省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或不予備案;已經取得備案通知書的,省發展改革委將撤銷備案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對於按照本辦法規定投資主體應申請辦理核准或備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項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一經發現,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項目實施,並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查實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暫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待國家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後遵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在台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暫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待國家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後遵照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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