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在2014.12.27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2.27
  • 實施時間:2014.12.27
和有關條款的決定》,現予公布。
2014年12月27日
一、對《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作出修改
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
二、對《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修改為“《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範圍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核准目錄》執行。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的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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