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川發改外〔2014〕869號印發《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管理方式、項目核准、項目備案、項目變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2條,由四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1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5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1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發改外〔2014〕869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1日
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我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第12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四川省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經省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內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併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四條根據《核准目錄》,實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資項目的範圍為: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1億美元以下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成都市、綿陽科技城、天府新區內投資項目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許可權下放到所在市投資主管部門)。
(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四)《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前四項規定之外的屬於《核准目錄》第一至十一項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核准目錄》第一至十一項的規定核准。
(六)由市(州)、縣(市、區)核准的項目,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市(州)和縣(市、區)的核准許可權。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本條規定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本辦法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以下簡稱“備案類項目”)。
(一)總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備案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二)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備案類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市(州)和縣(市、區)的備案許可權。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併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併購方情況、併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併購方情況、被併購後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項目業主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編制並頒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條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檔案: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併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
(六)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檔案;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按核准許可權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省發展改革委意見。
按核准許可權屬於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級(含擴權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市級(含擴權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對於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對於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核准機關自受理項目核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准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准期限,委託諮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對予以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出具書面核准檔案,並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對不予核准的項目,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項目申報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按備案許可權屬於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級(含擴權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申請材料;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申請材料,並附項目所在地市級(含擴權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項目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二十一條對於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項目備案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對於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在進行備案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項目備案機關自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之日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外商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並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對不予備案的項目,應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項目申報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備案期限,委託諮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一)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變更核准和備案的程式比照本辦法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經核准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應按備案程式辦理;予以備案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核准管理範圍的,應按核准程式辦理。
核准或備案檔案有效期僅指辦理項目開工前各項手續的時限,不作為項目建設工期或辦理項目建成後各項手續的要求時限。
第二十九條對於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第三十條各級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要切實履行核准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核准及備案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執行項目情況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及時通報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實現外商投資項目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
第三十三條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每月5日前匯總整理上月本市項目核准及備案相關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核准及備案文號、項目所在地、中外投資方、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包括總投資、資本金等)等,報送相應的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和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或備案的,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備案。已經取得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的,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檔案。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四川省內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四川省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5年5月10日發布的《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