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規範投資項目核准行為加強協同監管的通知

《關於改進規範投資項目核准行為加強協同監管的通知》是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公文號為發改投資[2013]266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改進規範投資項目核准行為加強協同監管的通知
  • 編號:發改投資[2013]2662號
  • 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 2013年12月28日
發改投資[2013]2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局)、環境保護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委)、銀監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國務院發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簡稱“《目錄》”),進一步縮小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範圍,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核准事項。為切實做好取消、下放後的規範核准和協同監管工作,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和金融機構要簡化審核內容、最佳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實現放管並重、上下聯動、縱橫協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管理責任
  (一)充分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對於取消核准改為備案的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各地方和有關部門要簡化備案手續、推行網上備案,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審批。除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禁止發展、需報政府核准的項目外,均應當予以及時備案。
(二)切實履行核准職責。按照國務院《目錄》規定,對於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項目,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明確省內各級地方政府的核准許可權;《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核准的項目,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各級項目核准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核准手續。
(三)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條件審批許可權。對於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許可權的項目,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下放部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的通知》、《環境保護部關於下放部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許可權的公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做好前置條件的辦理工作。
(四)嚴格遵循國家化解產能過剩政策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嚴禁建設新增產能項目。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核准、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不得為此類項目辦理規劃選址、土地(海域)供應、環評審批、節能評估審查等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
二、改進規範核准行為
  (一)規範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審批手續,一律放在核准後、開工前完成。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審批手續,有關部門要按照“減少事前審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提出改進措施。同時,有關部門要按照便利、高效原則,對本部門實施的多個審批事項進行簡化合併。
(二)簡化項目核准的審查內容。按照轉變職能和簡政放權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抓緊修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並相應調整《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各級項目核准機關主要對企業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及準入標準,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生態安全以及社會穩定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不再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由企業自主決策的內容進行審查。對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內容,也要進行相應簡化。
(三)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1、關於項目核准的辦理。項目核准機關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對於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報單位補正;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關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涉及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應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原則上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或向上級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不含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所需時間),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除核電、大型水利水電等特定項目外,堅決取消前期工作諮詢復函等變相審批行為。
2、關於選址意見書的辦理。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涉及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並視情況進行專家評審。簡化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核准程式。取消對項目設計多方案比選的要求,改進專家審查形式。
3、關於用地預審意見的辦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下放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項目,以及省級政府按照規定具體劃分由市縣級政府核准的項目,其用地預審意見同步下放由核准項目的同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全面實行網上申報制度。修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簡化審查內容,提高審批效率。
4、關於環評審批檔案的辦理。適時提出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取消環評受理的部分前置條件。除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外,不再將非行政許可的各類生態保護區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作為環評審批要件。合理劃分審批許可權,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減少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數量,改革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方式。對環評檔案受理、審批和環保驗收全過程公開。項目環評受理、環保驗收實行網上申報。環評檔案審批部門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含委託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
5、關於節能審查意見的辦理。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要完善管理辦法,簡化審查內容,取消對項目概況、能源供應情況、項目選址方面的節能審查要求;最佳化評估審查流程,實現項目錄入、委託、報批各環節線上完成,縮短審批時間;通過網上管理系統,實現節能登記備案網上辦理。完善節能評估檔案委託評審管理辦法,規範管理,提高效率。明確時限要求,節能審查機關在收到項目節能評估檔案後2個工作日內委託中介機構評審,對於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報單位補正。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抓緊修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進一步縮短節能審查機關出具審查意見的時限。
(四)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效率。企業申請辦理各項前置條件和申請核准,依法需要委託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的,前置條件審批機關和項目核准機關作出決定前依法需要委託中介機構提出諮詢評估和審查意見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相應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制定或修訂中介服務管理規範,合理確定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的質量和時限要求。受託中介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恪守職業準則,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除保密事項外,項目核准機關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前置條件審批機關要將申報受理情況、審批流程、審批標準、審批結果等在本部門入口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建立縱橫協管聯動機制
   (一)相應調整管理許可權。對於已經和今後進一步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許可權的項目,有關部門要相應調整城鄉規劃、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等相關前置條件的審批許可權,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進行管理。
(二)規範金融機構審貸行為。對於依法核准或備案的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獨立審查,依法依規對項目貸款申請作出決定。特別是對於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許可權的項目,在授信範圍內金融機構不得以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機關的層級較低為由,否決企業的貸款申請。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三)加強規劃引導和市場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的制定和實施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業管理等部門要強化標準的制定和監管。加強線上監測、項目稽察、執法檢查等事中事後監管,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地方政府要把市場監管重心下移,健全監管網路,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切實把市場監管職能履行到位。
(四)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對於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評估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級項目核准機關不得予以核准。對於未按規定取得核准、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檔案的建築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於未依法履行開工前各項手續的項目,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項目核准機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等部門要將核准、審批結果及時互相抄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互通制度,及時通報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土 資 源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銀 監 會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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