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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意見(贛府發[2014]2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精神,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央企在贛企業或機構除外)以新建、併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券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它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券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
第五條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為江西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的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境外投資的巨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
本條款所稱巨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是指加強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幫助境外投資項目獲得發行外幣、本幣債券等金融服務支持,為投資主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二章 備案機關及許可權
第六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七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範圍,由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屬核准性質,由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幹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第八條對於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備案。經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九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項目信息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在對書面信息報告初步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確認函。
本辦法所稱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以協定、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投標等方式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定、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第三章 備案程式及條件
第十條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或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投資主體應通過“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路系統”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並按要求上傳相關附屬檔案。出於商業機密的考慮,允許企業不通過備案系統申報項目備案,可以紙質檔案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對於項目申請報告及附屬檔案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省發展改革委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二條省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於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完成備案,或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對同意備案的項目出具書面備案檔案;對不予備案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形式通知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審核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法約;
(二)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規定;
(三)符合我省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符合我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於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我省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我省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五)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五條已經備案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項目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備案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備案的程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備案檔案效力
第十六條投資主體憑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備案檔案和省商務廳出具的設立企業備案檔案,依法辦理外匯、海關、檢驗檢疫、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未經備案或未按本規定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保險機構不應辦理貸款、保險等業務。
第十七條投資主體實施需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前,應當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檔案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備案通知書。
第十八條備案檔案應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備案檔案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備案檔案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述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第五章監督管理及責任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及附屬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的,省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或不予備案。對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並取得備案檔案的,投資主體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省發展改革委將撤銷備案檔案,給予警告。
第二十條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按照本辦法規定投資主體應申請辦理核准或備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項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一經發現,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項目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在台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按照《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