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於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於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意在為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項目管理許可權,理順項目備案程式,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青海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廢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相關規範性檔案的通知》,結合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於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地區:青海省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經委擬定的《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項目管理許可權,理順項目備案程式,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青海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青政辦〔2009〕142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廢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相關規範性檔案的通知》(青政辦〔2010〕225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經濟委員會是本省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本省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省級備案管理機關;
各州、地、市及政府授權的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該地區(園區)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的備案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國家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
凡是不實行核准制的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均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要求填報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並報送對口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二章 項目備案條件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登記備案的工業和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符合行業準入條件;
(四)符合青海省相關規劃;
(五)符合國家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有關要求。
第五條 凡不符合第四條規定內容之一的,備案機關不予備案。
第三章 項目備案內容
第六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備案管理的工業和信息化項目,須填報《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項目備案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對口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機關。
第七條 《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項目備案申請表》按照附屬檔案一規定的內容填寫。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申請項目備案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項目備案申請報告及項目可研或項目簡介;
(三)項目建設單位工商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其它相關專業性材料。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備案程式
第十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工業和信息化建設項目,按照投資額劃分備案管理許可權:總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必須由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並蓋章確認後由青海省經濟委員會備案;總投資1億元以下項目,由項目建設地工業和信息化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項目備案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對項目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到10個工作日,並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備案管理機關在收到項目備案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應當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業主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對同意備案的項目由項目備案管理機關在《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項目備案申請表》內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並及時抄送相關部門。
對不予備案的項目,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當在《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項目備案申請表》備案機關審核意見欄內填寫不予備案的依據,並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不予備案通知書》說明理由。
第五章 備案效力
第十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安全生產、金融等部門應當依據備案管理機關出具的《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按照職能分工,依法獨立進行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並將審查意見和辦理結果書面告知備案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 完成備案的項目在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備案地統計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統計登記和項目報建手續。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1年,自項目備案管理機關簽章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備案通知書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已備案的項目應當按照備案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對項目備案通知書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說明理由,提出變更申請,並填寫《項目備案變更申請表》一式3份,由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同意,並蓋章確認。
原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號撤銷,原備案檔案廢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備案:
(一)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化;
(二)項目總投資發生變化且預計變動幅度達備案投資額20%以上;
(三)項目建設規模調整且預計變動幅度達備案建設規模20%以上;
(四)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產品技術方案發生變化;
(五)項目建設地址發生變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備案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和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備案事項,不得拖延備案時限。
第十八條 項目備案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檔案的,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備案,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不予備案擅自開工建設以及不按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備案管理機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使用非政府資金投資建設《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項目,按照本暫行辦法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青海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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