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西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在2006.02.07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2.07
  • 實施時間:2006.04.01
經2006年2月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七日
第一條 為了推進投資體制改革,改善投資環境,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在《西藏自治區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含技術改造類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實行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自治區、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審查登記的行為。
備案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備案時,審查該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
(三)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
(四)屬於備案項目。
第四條 跨地(市)的企業投資項目向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縣(市、區)的企業投資項目向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的企業投資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向項目所在地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項目所在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將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情況逐級上報至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第六條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書面申請,逐步推行網上申請。
備案機關應當建立統一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系統,設立備案網址,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擬建項目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西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除簽名外,其他填報內容應當列印。申請人應當對《備案表》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表》格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一制發,其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建築面積、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主要生產工藝技術、主要設備、估算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一份退申請人作為其辦理項目建設有關手續的依據。
第八條 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工作。對屬於備案範圍、資料齊全有效的項目,簽發《備案表》;對資料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申請人,要求其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備案時間範圍;對不屬於備案範圍的項目,簽發《不予備案通知單》,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備案機關逾期不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備案通知的,視為同意備案。
第九條 備案項目建設涉及的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城鄉規劃建設、工商管理等手續,備案機關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做好銜接和溝通工作,方便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前款所規定的辦理手續,不作為項目備案的前置條件,但申請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依法辦理。
第十條 已經備案的項目,其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調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備案機關報告。備案機關應當對項目重新進行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調整,包括項目法人變更,建設地點、用地面積、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主要生產工藝技術、主要設備發生變動,以及所調整投資額超過原備案確認總投資不足500萬元的50%或者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20%的情形。
第十一條 備案時間自《備案表》簽發之日起計算。滿2年未開工建設的,原備案自動失效。如需延長有效期,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備案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延期的決定。逾期不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期。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發現投資項目有弄虛作假、拆分項目等情形的,應當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所撤銷備案的項目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項目單位及其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類項目的備案申請。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在辦理備案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者變相審批。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所在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申請人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備案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署)舉報備案機關的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備案機關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不屬於審批和核准範圍內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西藏自治區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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